作者刘春辉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北京某人民法院,擅长领域:商事争议、金融、融资租赁。
阅读提示:分公司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使用伪造的总公司《委托书》与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分公司未经公司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公司或者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善意债权人除外。
案情简介:
1.2016年10月12日,某金租与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某金租租赁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搅拌机等设备,设备购买价款为3亿元。
2.同日,某金租与某分公司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分公司就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对某金租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2016年10月14日,某金租向某公司支付了3亿元。
5.某金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向某金租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55,104,239.73元及违约金、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未到期租金165,312,719.19元及违约金、某分公司和某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某金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某分公司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向某金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7.202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人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某分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刘春辉律师的专业团队办理了大量的类似案例,现将该问题的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公司的分支机构要经公司决议程序才能对外提供担保。
《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因此,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提交证明已经公司决议的文件,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则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
2.若债权人是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
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则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主要表现是债权人已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其公司决议的文件,并且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债权人在审核文件时出现疏忽大意未发现明显疑点、未保存证据等情况,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条件。
3.担保合同无效,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权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担保无效,但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因为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公司的分支机构均有过错的,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的分支机构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人审查重点
由公司的分支机构担保存在上述风险,建议债权人不接受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如果接受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则应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尽可能地严格审查公司决议文件,要求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议文件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比如公司决议文件能够体现主合同编号、内容,不会产生文件所指系其他担保事项的歧义。
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延伸阅读:
案例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天津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担保协议书是否有效;2.如果担保协议书无效,如何确定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