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考虑到房屋、船舶、网络购物以及特种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和审理思路方面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故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纠纷涵摄范围不包括该类内容。《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典型合同分编中具有“小总则”的地位,商事合同类纠纷中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诉辩双方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层面均易产生较大分歧。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H公司与J公司于2016年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H公司向J公司购买热镀锌钢管等产品,合同总价100万元。H公司按约支付20%预付款后,J公司仅交付50万元货物。至2021年,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已远高于合同约定单价,J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于2016年解除,且H公司应支付已交付货物的对价款。
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基于友好合作的考虑或长期商业往来的信任,对于解除条款的约定不够重视,经常出现较为笼统的解除事由约定,或以退货、不再履行等表述代替合同解除条款,或不约定解除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存在较大障碍。特别是针对《民法典》第580条对新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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