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凯: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

晚清经济史最有趣的是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晚清经济发展的状况,有人认为晚清经济并不是一个未发展经济,而是在城市中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其形态相当接近中国80年代温州,江浙,北京浙江村中的个体和私人经济。第二个问题与中国和西欧十八,十九世纪经济发展的比较有关,也与当时法国和英国经济制度的差别有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会大大落後於西欧,为什么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第二个问题的一个回答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不能从原始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这个回答从笔者看到的史料来看完全不符合史实。

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的就是对晚清洋务运动的评价。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洋务运动是个失败的工业化运动,其失败不在於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是在於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扼杀了私人自由企业的发展。

在分析这三个问题之前,笔者有必要说明我所采用的治史方法,笔者不同意孔子的「述而不作」的治史方法,原因是历史研究从未有述而不作的,每本历史著作都有显含或隐含的理论框架。这些框架对历史上各现象或变数之间的关系结构作一些假定,而记载历史不可能不采用一个组织史料的框架。试想相信地心说的人写出的天体运行与相信日心说的人写出的必然会非常不一样。

实证的研究态度是在写史前,言明分析框架的假设,则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这些假设与史实之间的关系。当这些言明的假设之多样化到达足够多,且在不同框架之间有充分竞争时,对理解历史最有帮助的框架才会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脱颖而出。如果不言明潜在的对分析框架的假设,使读者误以为存在一个没有理论框架的纯客观历史,则读者反而会轻易相信一些很没有竞争力的分析框架,而失去对分析框架的识别和批判能力,因此反而使历史记变得非常主观。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晚清的经济历史

晚清经济史最有趣的是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晚清经济发展的状况。有人认为晚清经济并不是一个未发展经济,而是在城市中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其形态相当接近中国80年代温州,江浙,北京浙江村中的个体和私人经济。第二个问题与中国和西欧十八,十九世纪经济发展的比较有关,也与当时法国和英国经济制度的差别有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会大大落後於西欧,为什么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第二个问题的一个回答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不能从原始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这个回答从笔者看到的史料来看完全不符合史实。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的就是对晚清洋务运动的评价。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洋务运动是个失败的工业化运动,其失败不在於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是在於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扼杀了私人自由企业的发展。

在分析这三个问题之前,笔者有必要说明我所采用的治史方法,笔者不同意孔子的「述而不作」的治史方法,原因是历史研究从未有述而不作的,每本历史著作都有显含或隐含的理论框架。这些框架对历史上各现象或变数之间的关系结构作一些假定,而记载历史不可能不采用一个组织史料的框架。试想相信地心说的人写出的天体运行史与相信日心说的人写出的必然会非常不一样。实证的研究态度是在写史前,言明分析框架的假设,则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这些假设与史实之间的关系。当这些言明的假设之多样化到达足够多,且在不同框架之间有充分竞争时,对理解历史最有帮助的框架才会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脱颖而出。如果不言明潜在的对分析框架的假设,使读者误以为存在一个没有理论框架的纯客观历史,则读者反而会轻易相信一些很没有竞争力的分析框架,而失去对分析框架的识别和批判能力,因此反而使历史记变得非常主观。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也不可能在发明创造新机器的活动中加深,因此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近代工业资本主义。

阻碍原始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清朝末年的落後的政治,经济制度。清朝一直1996才有专利法(费维恺,1999下卷第一章,pp73-75),此前专门发明创造不能得到商业化的收入,因此分工专业化不能在技术发明中加深,因而使中国的很多工业技术都停留在胚胎阶段,不能形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按照Mokyr(1990,pp.235-50)的记载,英国的专利法相对於法国的政府奖励科技制度的优越性是英国工业化比法国走在前面的原因。他还指出,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自由企业制度(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可以用私人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企业主的发明创造及企业家活动间接定价,因此,可以使这种直接定价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专业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价的高交易费用,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而按费正清的记载(Fairbank,1992,p179),清朝末年的中国,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政治,军事,企业,大型工商业,技术发明盐,铁,火柴等大型生产活动都被政府垄断,中国不但没有结社自由,也没有自由企业。任何大型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在没有与官府的特殊关系及批准,和监护下发展起来的(见费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对一般百姓的财产,生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可以不经审判抄没大臣的家产及处死他们(见费正清:第一章,导言:旧秩序,上卷,p29;张灏,第五章,思想的变化和维新运动,下卷,p345;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00年,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特别是官府由於对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动的敏感,严格禁止自由结社,也影响到自由企业的发展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业来保护企业家思想和知识财产的迂洄生产行业中的分工当然不可能发展起来,加上1906年前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以技术发明,技术在迂回生产活动中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为特徵的工业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

清政府的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太平天国战争前後发展起来的厘金制。厘金制类似欧洲重商主义之前的各地贸易关卡,对国内流通的货物在每个地方关卡收2-10%的厘金。由於对跨省跨区贸易重复收税,这种税收制使贸易的交易费用极高,对分工的发展起著严重的阻碍作用。欧洲重商主义虽然用各种产业政策和保护关税阻碍国际贸易,但它却以统一国内度量衡,废除国内贸易关卡,减少了国内交易费用,促进了国内统一市场和分工的发展。中国的厘金制虽然受到外国条约制的限制,但是一直要等到民国时代才被完全废止。

洋务运动

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是没有严格定义的概念,就李鸿章的轮船招商局(1872年),开平矿务局(1877年),上海机器织布局(1878年)而言,李作为官员是企业的老板,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从私商筹到资本,任命有捐纳的官衔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经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权或控制权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老板既是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大官,又是参加游戏的主要成员,其双重地位造成的利益冲突使得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业不能发展起来。官督商办企业有官僚机构的所有弊病,裙带风盛行,官员滥用资金,贪污成风(陈锦江,p488-490)。几个所谓私营铁路公司的例子都说明,政府一直保留撤换这些所谓私人公众公司的总办,及其它干涉的权力,这些干涉加上公司治理经验不足导致问题时,政府又借机实行国有化(陈锦江,上引文,pp503-509)。而不受官方干涉的私人企业,如茂新面粉厂大多生机勃勃(陈锦江,pp509-512)。

但与1949年後的国营企业相比,清朝末年的官督商办的企业更像一个近代企业。特别是清朝末期政府在多次沉重打击下规划立宪改革後,於1904年1月21日颁布<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条,1905年颁布公司登记法,1906年通过破产法和专利法,终於使中国的经济制度上了轨道。1904-1908年私人企业迅速发展,共有272家注册。但这个良好发展趋势被革命和随之而来的民初动乱所打断。

清末经济史中还有几个有意思的问题。一个是清末农业发展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第二个是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对民族经济的影响,另外一个是外国入侵(包括国际条约制度,战争和租界)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经济有一个二元结构,农村地区基本自给自足加上集市贸易。集市贸易主要协调以外生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极低分工。外生比较利益是指天生生产条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内生比较利益是指後天形成的比较优势。由於缺乏专利制度和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制度,在迂回生产和技术发明创造等活动中,分工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不能发展(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1期(1964))。这种农村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农民的主要消费是自己生产的,极少部分购自市场,所以农业生产不是专业化和为了市场化而进行(分工水平低),几乎很少有专业生产一种蔬菜,水果的欧美式农户,更少有大规模雇工进行专业化商业化生产的农场。

以杨小凯等为代表的超边际分析文献(见,例如Yang,2001)指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当经济制度落後使交易效率低下时,社会就会在自给自足状态,这时没有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分工,每个自然人自给自足生产各种产品。随著交易效率的改进,自给自足的自然人就会分化为专业农民,各业工人,因而使生产力提高。这种分工演进的动力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制度的改进,以及城市的发展。很多学者指出,不是剩余农产品导致城市产生,而是城市化才导致专业农业和专业生产各种迂回农业机械的产品的出现,因而使农业生产力提高,剩余农产品增加。

所以清朝末年农业的落後是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没有保护专利和企业私人财产的制度造成的,而不是土地私有制和外国工业的入侵造成。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已相当发达,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说明,华北和满洲,除了私人民田外,还有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它们都是侵犯财产和战争的後果。到了十九世纪後期,对私人地产的保护不严主要表现在对私田和特权阶级田赋税率的差别。另外官方和皇帝仍然有不经司法程序任意抄没田产和其他财产的特权,也可说政府有能力侵犯财产的「剩余权」,虽然政府在和平和理性时并不经常运用此种特权。特权阶级不经常运用此种特权的证据是,依靠侵犯财产,强抢恶要,并吞土地的趋势并

最後笔者介绍费正清(1993,上卷,第5章),徐中约(1993,下卷,第2章)对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和租界制度的一些对国内读者不太熟悉的记述。首先清朝末年很多清政府与外国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自取其辱,其中义和团事件是个典型的例子。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慈禧太后镇压戊戌维新运动後被国内外认为失去领导中国的合法性,因此她的理亏心态成为触发义和团事件的内因。当时中国政府坚持不准民间自由结社的传统,视独立於官方的教会为对清朝政治和意识形态垄断的威胁,因此企图利用义和团迫害教会和外国人。慈禧一反镇压民间结社的传统,支持义和团,进攻外国公使馆,打杀外国人,这在国际上被公认为犯罪行为,因而招致各国联军干涉,慈禧太后犯下这一罪行时,其关键因素是被部下关於外国人支持光绪帝复辟的传言所激怒,所以此事件实质上是慈禧镇压光绪帝改革後失去人心和统治合法性危机的暴发,而不是简单的外国人侵略中国。因此这类事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帝国主义侵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与租界有关的是中国的海关制度。过去的很多史书都指称清朝卖国的证据是将海关权利让与外人,其实这种指责是不准确的政治宣传。清末海关虽由英国人赫德管理,但他是作为清政府的雇员,行使他的职权。他的管理不但使中国海关迅速现代化,而且使海关成为最有效率,最少贪污的清朝官僚机构。他保证了条约制度对关税率的限制,因而促进了自由贸易及公平税收,他也保证了用有效率的管理和制度为清朝政府提供了大量税收。刘广京认为赫德管理海关的最大贡献是促进了中国商业的发展,杜绝了清朝腐败制度下贪官对海关的扰乱(见刘广京,1993,费正清编,上卷,第十章自强运动:导术西方的技术,pp566-570)。

民国经济史(1912-1949)

(2.1)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及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西欧是从几个世纪的动乱中逐渐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统一,又维持了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以上国家功能的两难得以解决。这是欧洲经济发展快的动因,但其代价就是战乱连绵(三十年战争,百年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美国用联邦制度,三权分立,普通法,宪法司法(国会立的成文法可经适当程式被成功诉讼,成为违宪和非法),和用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在一个统一,实行地方自治的大国内解决了上述国家功能的两难,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成功的国家。

民国经济史分为四个阶段,民初实现宪政的阶段(1911-1915),军阀混战时期(1916-1927),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1938),及抗战和国共内战(1938-1949)时期。

侯宜杰所《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著作关於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路,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於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转引自侯宜杰)。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於虎」。当时这种绝对君立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许可权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绿之中」。

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著关键作用。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後,商人在各省谘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谘议局成为独立於政府的真正议会驺形。全国资政院的议事细则已与现代议会制度类似,首届资政院提出了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赦免国事犯案。它於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在各地的谘议局中,商人们还提出了他们对外交事务权利的要求,反对支付不经谘议机构同意的各项外国债务。这种发展形同提出了类似欧美的「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的原则。

商人还对民国初孙中山,黄兴等人不经议会同意私自借贷外债提出反对,也对革命军的扰商行为要求制止。清末民初宪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曙光初露,但随後的军阀混战打断了这一过程。

(2.2)军阀混战时期

军阀混战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所有历史学家公认的,按Feaerwerke(1993,pp.28-127)所记载,军阀混战时期,不同军阀在其占领某地时期重复收税,并预收未来的税,操纵实物与货币的换算率,增加苛捐杂税,战时捐税,并进行强制粮食征购,使经济不勘重负。由於连年战乱,农业的商业化趋势被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贸易被中断。

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失败的根源。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於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17世纪大革命前後,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间的互相迫害最後被光荣革命终止,各派终於达成共识,承认了保护人权,禁止政治迫害,用虚君共和,内阁制,议会民主,政党公平竞争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但却是宪政的创始国,其宪政游戏规则是朝野各方所认同的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这些行为准则是以参加政治游戏的局中人对公众利益和道德准则的一些基本共识为基础。这些共识对「什么为对」「什么为错」有一些象信仰和意识形态一样的认同,对於错的行为,大家都有类似对偷窃应予全社会的反对(Saction)和惩罚的态度。即使偷东西的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从私利反对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儿子进行惩罚。

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所以宪法规则并不是中国政治家的行为准则。例如孙中山在自己有机会掌权时就极力鼓吹总统制,在自己没机会掌权时就鼓吹内阁制,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护法战争後),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时(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就支持联省自治。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专制的另一中说法),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

袁世凯更是典型的机会主义,在他向清朝争权时就反对君主立宪,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权在手,就鼓吹君立立宪,而当他看到自己发展的政党在议会可能败给国民党时,就开始想办法迫害国民党,取消新闻自由。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於侵犯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是员警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他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所谓屁股指挥脑袋),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

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後也很安全。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然後重新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规则下产生王权或其他独裁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但是军阀混战时期也是中国思想界最活跃的时期。军阀混战也产生了类似欧洲政治不统一的好效果,制度试验多样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制度,以及宪政的推动(例如制定宪法)都在这一时期有不少进步,也为以後的宪政发展提供了基础。

国民党北阀成功後终於利用其军力认真推动宪政。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於1931年5月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政府於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於民。这种行为使中国经济重上轨道露出一道曙光。同期立法院先後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事法,公司法。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中华民国後来在台湾创造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些法律制度为基础的。但这时的立法工作也因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思想留下了一些不利於保护财产权的隐患。例如土地法对决定租金的市场制度和当事人的财产权横加干涉(见Feuerwerker,1983,pp.85)。一些行政法规也有侵犯财产的社会主义色彩。宪法草案和其他立法也留下法国式激进主义的痕迹。而Mokyr(1990,1993)和Landers(1998)都证明这些法律制度中的激进主义色彩对长期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孙中山留下的一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度中的痕迹成为後来大陆和台湾土地改革运动中侵犯财产和各种不道德行为的祸根。

国民政府推动宪政的努力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但是这种努力并未完全停止,这主要表现在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政会的选举和运作。国民参政会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对党(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共产党)领袖。1942年大部分参政员又由遴选制改为选举制。

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除国共两党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共产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元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他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後,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国民党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於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加上共产党本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

国共内战开始後,在没有主要反对党共产党参加的情况下,政府片面召开国大,通过宪法,宣布行宪,也树立了一个机会主义的榜样。1949年後共产党又在排除主要反对党国民党的情况下片面制宪,再一次重复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2.3)民国经济发展表现

两个主要独立於官方的对民国经济发展的估计,见LiuTa-chungandYehKung-chia(1965)和巫宝山(1947)。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记述。总体而言,史学家们基本同意,1912-1949年间,中国的总产出增加得非常缓慢,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增长,但也没有下降,但1937-1949年的战争期间,人均产出和人均收入可能还是显著下降。

19世纪末出现的规模仍小的工业部门及运输业有相当可观的增长,但却影响有限。劳动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变化非常不平衡,属於萨克斯,杨小凯,张定胜(2000)所分析的二元结构:沿海和大城市与国际市场相联,有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职业和产业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广大农村和内地基本是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产品在大约70,000个地方性集市中贸易(见Feuerwerier,1983,pp28和Skinner,1964,pp3-44)。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大约分成7万多个地方性基本自给自足的社区,社区内有一些互补余缺的贸易,但社区之间及它们与大城市及国外的分工和贸易极其有限。因此外国商品很难打入中国市场。由於没有全国性统一市场,沿海城市与其说是国内分工的交易网路的中心结点,不如说是与外国经济分工和贸易的延伸结点。

1900到1938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发展加速,城乡之间移居基本上自由(见Rankin,Fairbank,Feuerwerker,1986,pp,12)。城市人口增长率是总人口增长率的两倍。1938年中国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总人口是27.3百万,占5亿人口的5-6%(Feuerwerker,1993,pp33)。由於城市化可以将一个大分工网路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点进行,因而大大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的长足发展是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孙广振,杨小凯,1998,见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共有92个城市对外开放,铁路和汽轮将这些城市与外界联接。新的职业和中外企业在这些城市发展起来.按Chang(1969)的记载,工业增长率在1912-20年间高达13.4%,1921-22年有一短暂萧条,1923-36,为8.7%,1912-42,平均增长率为8.4%,整个1912-1949,平均增长率为5.6%。而在二战前民国时期,尽管连绵战争,工业增长率仍高达8-9%(Chang1969,pp20-74)。传统的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减少了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压力,因而使中国民族工业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机会发展的看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专案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Feuerwerker,1983,pp42)。Feuerwerker认为(pp.120-1),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援,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1914年是$3.75,1936年是$6.97,比印度($20)和拉丁美洲($86)低得多。1930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5%,而东北1937年高达17%,1939年高达23%。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发展(见Feuerwerker,1983,pp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战胜利後,这些日本私人资本大多被转化为中国的官僚资本,不但在接收过程中因贪污和不同单位争夺资产而受损,而且以後成为官商不分,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工具这使得1947年国民政府的官办企业(经济部控股的中国纺织公司)控制了当时纱锭的36.1%,织机的59.4%,及大部分重工业。这也成为1949年後政府推行国营化的基础,而这个国营化也是中国後来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基础,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Feuerwerker,1983,pp47-48)。

(2.4)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但由於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数块。按Buck的估计,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顷,1933年为2.27公顷(Buck,1937)。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他落後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长江流域细密的水路运输网被用来形成区域性粮食市场,因此此区域的分工专业化,城市化,原始资本主义自宋朝以来都是中国最发达的区域。这里专业性的租佃经纪人出现了(类似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专业房地产经纪人)。佃农并不一定非常贫穷,有的佃农大户反而比小自耕农富有,他们已形成资本主义式租佃,雇工商业化农业经营的萌芽。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後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总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Feuerwerker,1983,pp,33,pp,85)。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於土地改革(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而在於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路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SachsandYang,2001)。

所以我们应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国时期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2.5)民国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按照Perkins(1975,pp.115-65)和Feuerwerker(1983,pp.28-33)的记载,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後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Rankin,Fairbank,Feuerwerker,1986,pp.12-27)。Perkins(1969,p.72)认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认为「商人剥削农民」的断言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没有可靠的文献记载。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类似欧洲工厂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与清末不同的是,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时代发展起来。政府於192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99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於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销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发展起来。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结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1949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在民国时期相当自由和发达,1928-1937年间,共有160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它们拥有1,597个分支机购。现代银行资本从1928年的1.86亿元增至1935年的4.47亿元,存款从11.2亿增至37.8亿元。但由於四个官方银行的垄断地位,相当大的金融资源主要用来为政府提供统一战争的军费,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银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场竞争的规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图的经济发展。

程文利(Cheng,1998)证明现代金融和纸币制度的发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进分工的演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但是由於中国还没有真正统一,1928-37年中央控制的财政收入70%用於统一战争,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达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间只占国民收入的3.2-6%大大低於美国政府1929年的8.2%。

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後,由於政府将大量日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使官办企业对重工业的垄断大大加强,为日後中国工业国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业的制度发展创造了经济结构上的条件。

民国後期由於国民政府在战争中失利,金融财政体系崩溃,通货膨胀率高达200%。因此纸币成为政府抢劫人民财产的方式,人民纷纷弃纸币不用而回到商品货币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纸币改进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发挥,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产力崩溃(Feuerwerke,1993,pp.99-120)。

民国时代交通条件也表现了二元经济的特徵。大部分货物仍是由落後的传统运输方式运输,1933年传统手工,木船,兽力运输方式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是现代运输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东北生产的焦煤5.74元一吨,运到汉阳是24.54元一吨,交易费用是生产成本的3.27倍这主要是因为政治不安定,铁路建设迟缓造成。清朝末年共修铁路9,618公里,民国共修15,000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东北建设。清朝基本没有公路建设,国民政府部分由於统一战争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公路建设,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1928年後国民党政府所建。从海关记录,非机动运输的货物於1920年代开始下降(Feuerwerker,1983,pp.91-92)。

程文利,萨克斯,杨小凯和张定胜(Cheng,Sachs,andYang,2000,Sachs,Yang,Zhang,2000)证明,在一个自由经济制度下,由於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和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决定。交易效率极低时,最优的经济结构就是自给自足,其生产力低下,也没有交易费用。当交易效率在沿海地区稍微提高但又没有高到足以将所有人都卷入分工时,则发达地区的人会卷入分工,而交通不便地区的人们仍然自给自足。如果有两个国家,国家之间没有移民自由,则交易效率高的国家中所有人都卷入高分工水平,没有二元经济,交易效率低的国家,沿海运输条件好的居民与外国贸易,而交通条件差的地方自给自足,产生二元经济。在这种二元经济中,贸易条件对落後国不利。落後国可以用保护关税改进贸易条件,但这却以抑制分工的发展为代价。如果落後国进一步改进交易条件,则可与发达国通过关税谈判达成多边自由贸易,使国内国际分工水平提高,生产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民国後期和1949年後和1980年代前,中国是采用的前一种经济发展方法。而台湾1960年代後,中国1980年代後采用的是後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50-1978)

(3.1)新政治和经济游戏规则与经济发展

(3.2)社会主义工业国有化和农业合作化

1954年政务院通过推动私人企业国有化的条例,这个公私合营运动首先用政治运动压力威胁私商,然後用统购统销和政府对金融,商业,外贸的垄断限制了私人企业的生路,然後再用给企业所有人象徵性股权和管理职位的办法实现公私合营,最後在文革时废止私人股权,完全实现国有化(房维中,1984,p123)。中共於1954年开始推动农村合作化,第一步是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合作社,然後实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合作社,主要采用阶级斗争,政治工作的方式推动(中央农村工作部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文件,见房维中,pp128-129)。

这个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按中共〈关於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所记载「许多地方陆续有新建社垮台散夥和社员退社的现象发生。同时许多地方出现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房维中,p137)。由於农民的反抗,中共一些高级干部主张支持自愿原则,放慢合作化步伐。但是在195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六次全会上这些「右倾机会主义」被批判,毛泽东提出强制实现合作化的具体进度要求,要在1957年初70-80%总农户实现合作化。而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结果,1955年底农村就基本实现合作化。丁抒(1996,pp34-37)详细记载了政府干部用各种手段和以政治迫害为威胁强迫农民入社的证据,《党史研究》1981年第一期第6页还提供了初级社的社员生产资料所有权受到侵犯的证据。因此某些中国学者指称合作化运动以自愿为基础的断言是完全不合史实的。

(3.3)苏联式大推进工业化

科尔奈(Kornai,1980)认为,如果预算约束是软的,管理者有全部理由低估生产能力高估投入需求,因此在缺乏企业和要素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价格不能传达真实资讯。从而非均衡成了长期病,资源配置被扭曲了。

为回答第三个问题,我们简要地勾勒中国在1959年代建立起来的苏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特徵如下:

(1)通过保持农产品对工业品的相对低价并控制所有企业,这种体制利用全部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中央计画来获得国有工业部门的高利润。国有企业的高利润被用来模仿高储蓄率、高投资率和重工行业比轻工行业更高的增长率。这种工业发展模式由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所创造。依据史和杨(ShiandYang,1995也见SachsandYang,2002,第12章)的斯密模型,重工业的高增长率通过增加生产的迂回生产链条和生产资料行业的收入比重来实现,这是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个方面。

(3)中央计画当局相当系统地模仿工业标准化,大批量生产,生产线,资本主义公司里经理人、司库和会计之间的制衡机制,泰勒科学管理(在中国被称为定额管理)。以及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出来的其他组织模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同一财产的处置和收益权在各工业部、财政部、国家银行、计委、物价局、物资局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分割,政府建立起这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中央计画当局通过这种制衡机制对整个经济建立起一个相当有效的控制机制。最高层政府和党的官员共同对计画体制运转的剩余有索取权。因此他们有激励运作这个体制来最大化剩余。列宁认为,苏联中央计画者应当把整个经济组织成一个大公司。但在这种制度的顶层,没有有效的制衡。政府和党组织在成立公司和在所有行业有垄断权,与1688年在英国创立的具有自由结社(包括私人企业的自动登记制)和独立司法系统的宪政秩序形成鲜明对照,那种宪政体制在政治舞台的顶层建立了制衡。由於缺乏这种顶层的权力制衡,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为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创造了很大空间。

(4)中央计画当局在缺乏中间要素市场的情况下,使用一套物资平衡表和一个试错调节的程式来使商品的供需平衡。这个体制能相当好的接近列昂惕夫(Leontief)的投入产出法所得出的结果。对於中国50年代物资平衡过程的运作,世界银行(WorldBank,1984)提供了详细的记录。然而,列昂惕夫投入产出法不能考虑不同投入之间的替代,它不能确定对消费品的最终需求,也不能提供使参与者显示其私人资讯的有效激励机制。罗兰(Roland,2000,第一章)综述了一些经济模型,这些模型证明,通过中央计画的动态试错调节过程得到的均衡是无效率的。

五十年代城市中还发生了两个重要的经济制度变化,一个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另一个有正面影响。政务院於1954年5月6日废止了清末民初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而采用被历史学家认为没有竞争力的拿破仑和苏联式的’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见房维中,p117)。1955年6月政府职员的等级森严的实物配给制改为二十九级工资制(房维中,p145),此变化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

五十年代推行的新制度以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垄断和控制,及侵犯财产为特徵。这种新制度在18世纪的欧洲早被证明是极没有竞争力的制度,所以十八世纪推行类似制度的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无法与推行自由主义和宪政民主的英国竞争。但采用模仿策略推行大推进工业化却可能在落後国家与中央计画,国有企业及政治专制相容。与苏联不同的是,中共各次对非共产党和不同意见的党外人士的政治迫害都是采用群众动员,由官员和政治宣传鼓动起来的盲目群众采取不经员警机关和司法程式的恐怖主义,政治迫害,而犯下反人类罪(Teiwes,1965,pp85-88)。对这种罪行很难实行二次大战後国际公认的审判反人类罪时实行的非免责原则。中国的犯反人类罪者可将罪责推给群龙无首的群众运动,因此不易对这类犯罪行为采取类似1990年後德国对前东德政府犯下的反人类罪采取的司法行动。但是五十年代中国的工业化发展与苏联三十年代的工业化一样,相当成功。1952-1957年年均工业增长率高达18%,国民收入增长率高达8.9%,投资率在17.8%和22.6%之间。虽然资本形成率比投资率低2%至10%(Riskin,1987)。

(3.4)人民公社,大跃进,和三年大饥荒

今天中国内外的学者都同意,1958-1961在中国发生的大规模饥荒是人类历史上死人最多的一个人为惨剧,不但人类历史记载的饥荒从未有如此惨烈,人类有记载的战争中的死亡人数也未超过这次大饥荒中的死亡人数,而且这是在很好年成发生的由执政者人为造成的惨剧。有学者指出,故意搞破坏都不可能造成如此悲惨的结局。中国内外的学者今天都同意,这次历时三年的大饥荒饿死至少三千万人。中国官方发表的权威的党史专著认为「1959年至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减少出生人口数,在四千万人左右」(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第二卷,p.272),中国学者金辉(1993)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字为依据计算的结果是「仅仅中国农村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就可能达四千零四十万」。海外学者丁抒(1996,p.7)以官方资料为基础的核算也得出至少三千五百万人饿死的结论。海外学者大多同意三年饥荒饿死人数为三千万的估计,而少生的人数大约在三千三百万(ChangandWen,1998,Peng,1987,pp.639-70,Kane,1988)。

1961年初毛泽东作出判断,一方面搞阶级斗争,一方面对农民作出若干让步,但死人现象继续蔓延。毛泽东支持高级干部下去调查,认为特大困难是对地富反坏右摘帽多了,土改不彻底,因此需要民主革命补课。这时周恩来也支持这一判断(高华,p.62)。1961年危机已趋顶点,据不完全资料,1961年6月前,福建龙岩地区病人已达13.5万,1961年4-5月偷渡到北朝鲜的中国人已达4,500人1961年夏,山东省的聊城,德州,惠民三专区,6月份饿死人16700人,9月份上升到35600人,到10月,仅聊城一地外流讨饭人数高达10万,卖儿卖女者985人,有夫改嫁者869人,个别基层组织已完全瘫痪(高华,p.60)。

现在已有足够证据,毛泽东很早就对大规模饥荒饿死人,人相食的惨状完全知情,但他脑羞成怒,变本加厉,用抓阶级斗争,政治迫害,侵犯人权的办法压制反对大跃进的意见,并千方百计寻找新的政治突破口,重新争得政治主动,这也是後来社教运动和文革中他与刘少奇等人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这种专制制度在中国大饥荒後更重要的恶果是触发领导危机,导致政治动乱。由於中国大饥荒证明毛泽东的政策路线彻底失败,中共党内一边倒,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否定毛泽东的政策,毛泽东被迫作检讨(房维中,p323)。在民主制度下,这种领导危机会由大跃进失败的主要负责人下台迅速解决。但是在领导犯了错误甚至罪行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没有公认的政治游戏规则来解决这一领导危机,犯了罪的毛泽东仍然大权在握。而党的高层大部分人都在1961年下基层调查後不再支持毛的政策。毛的领导权威与他犯下的罪行不相容,因此他就必然用他的权力来制造政治动乱,重新获得决策权和领导权威。而在1949年消灭了反对党国民党,1957年镇压了民主联盟等反对党,及1959年镇压了党内反对派後,党内认识到大跃进错误的高级干部却再没有制度机制来制衡毛泽东的权力。

1961年毛泽东开始确切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他当时没明确反对包产到户,而是等到後来才反攻倒算。他1961年不再具体过问刘少奇等人的纠偏活动,毛也是在这个时期停止吃肉,但从内心深处,毛不认为自己有何错。他当时为全党定下调子,不许乱讲,凡乱言饿死人事,一律以攻击三面红旗论处(高华,p64)。在这种压力下,主张面对大饥荒现实的毛的秘书田家英被迫自杀。毛泽东错误地认为大跃进的失败是由於重视农业和粮食不够,提出从「以钢为纲」改为「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又回到了中国古代失败的重农抑商之产业政策。这一决策在毛的同事主张退够,但又不能公开反对毛的政策条件下造成工业大规模收缩,很多人口被赶到农村,使城市化水平下降,甚至在国民产出连续下降三年後经济开始恢复时,工业产值还在下降。这後来成为毛泽东反攻倒算的一个理由,他称此为「工业下马风」(房维中,pp322-372)。

毛泽东大约於1961年开始准备反击。他1961年3月13日给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陈云,彭真写信,批评刘等对公社内部关系「至今还是不甚了了」,毛看到刘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一国二主」已成定局,於是他加紧批转各类公文,要求各省市第一书记发善心给他写信,他後来果然收到张平化等一批地方官员拍马屁,主张大抓阶级斗争的信件。毛同时关心林彪健康,扶林反刘,强调阶级斗争,但表面上又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公开承认1959年以来犯了错误(高华,p65)。但马上又在当年的八届十中会会上鼓吹阶级斗争的路线,企图重掌主导权。1963年经济形势完全好转,工农业总产出开始上升後,中共中央开始发档限制,缩小和代替集市贸易,并否定1961年行之有效的包产倒户,自由市场等政策(房维中,p359)。

(3.5)文化革命及其前後的经济发展

大跃进後及文革前的中国经济基本上是恢复到传统苏联式经济制度加一些包产到户和自由农贸市场试验的混合。毛泽东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和1960年〈政治经济学读书笔记〉中提出试验一个与苏联式经济不同的制度的想法。这种想法一直很难推行。他提出政治挂帅,群众路线,各地自给自足,采用小型,本地生产技术,反对大型,现代,全面规划的技术,反对专家路线,物质刺激。大跃进後,这些思想基本上被一系列的(例如教育六十条,工业七十条,农业六十条)否定。毛的行政分权的思想也受到他的同事的抵制,他们主张搞大型托拉斯,中央各部集中经济决策权,物价总局和垄断生产资料流通的物资总局也于1963年建立(房维中,p364)。这被称为条条专政,而毛泽东的行政分权被称为块块专政。农业政策方面,人民公社的体制实质被否定,公共食堂解散,经济决策权和财产所有权从公社下放到生产队,但是政社合一的体制还是保留下来了(房维中,pp306,314,316,348)。毛泽东关於在工业交通系统建立政治工作机关,突出政治,冻结工资级别调整,反对物资刺激,进一步打击私商,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国有化的一些观点还是在1965-1966年实行了(房维中,pp.373-414)。

由於毛泽东的反苏倾向,1966年中共中央作出增加与资本主义贸易关系的决定,1972年中共中央批准43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和单机进口(房维中,p409)。这在秩序恢复後发展为新的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成套设备推行进口替代大推进工业化的战略(房维,pp.523,527,530,531)。这一战略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时代。其中宝钢成套设备进口,金山成套化工设备进口,以及各种电气消费品生产线的进口都成为中国工业化的基础。这种战略是以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制度来模仿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创造的新工业化模式,成套设备投资,和新技术,新设备,但却不模仿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财产权结构,市场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2002)

(4.1)经济改革的特点

最後,中国有非常中央集权的省政府首脑任命制度,中央政府定期在各省之间轮调官员以确保在地方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对中央政府绝对忠诚。因此,当1989年後邓出於政治原因故意保持一个弱中央政府时,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更类似於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但在後邓时代,当朱熔基总理采取行动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时,财政体制变得远离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由於没有司法和政治联邦主义的配合,中国的市场分割非常严重。美国的司法联邦主义意味著,跨州官司不由任一州的法院司法,而由上诉法院审理。但中国的跨省官司却由告诉方所在省法院审理。省法院一般偏袒本省利益。这造成地方市场封锁的制度化。例如,上海不准使用湖北制造的汽车作计程车。湖北不准使用上海制造的汽车作计程车。

进入改革时代时,中国仍有采取大推进工业化和模仿策略的很大余地,在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行业的高收入比重表明在缺乏私人产权和市场条件下,仍然有模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分工有效模式的空间,但是当苏联开始它的改革时,这种策略的潜力已经耗尽了。

邓的改革时代具有史达林和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点:政治权力的一党垄断和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根据拉迪(Lardy,1998)的文献记录,在改革时代,按照产出和雇工水平、雇工比重、收到金融资源的水平和比重,国有部门都在扩张。在最大的特区深圳,国有企业控制著经济。但是,不同于苏联式的制度,中国的不同的政府机构及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上有相当激烈的竞争。这种制度的特徵是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经济发展仍然是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人质。

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最重要特徵是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这表明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层的假公济私和猖獗的腐败。我们将在後文分析缺乏宪政秩序的情况下市场导向改革的特徵。

总结一下,中国1980代和1990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主要归功於它落後的起始发展水平(即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分权和国有企业与对台湾和香港新发展模式模仿的一个混合体。这个意义上,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不同於在中央计画和企业的统一国家所有权下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史达林的社会主义,也不同於不仿效任何资本主义经验的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在模仿的潜力耗尽以後,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模式也许会失败,正如在1930和1950年代对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成功的模仿之後,苏联式社会主义於20世纪末失败一样。

对中国改革的起始条件和推动力量的误解造成了关於中国改革的许多误导观点。

中国的官方统计也高估真实增长率。拉迪(Lardy,1998)指出,官方资料至少高估增长率1至2%。一些中国学者,例如罗绍(《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5月15日,1版)认为,官方资料高估增长率2至3%。拉迪(Lardy,1998)也提供了中国政府故意隐瞒关於国有银行坏帐和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资讯的证据。

许多经济学家也许论证说,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可能导致不同的转轨路径。要求所有国家遵循同一转轨路径可能被指责为过时的帝国主义心态和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传统观点。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来拒绝了这个指责。一些国家,如苏联和1949至1979年的中国,试图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而不要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产权结构,结果失败了。其他国家,如台湾和南韩,在1980年代末以前试图模仿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和产权结构,而不要民主政治体制,在1980年代末他们意识到这样行不通,最终也开始向宪政民主的转轨。日本从英国和德国模仿了全部的资本主义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但保留了天皇的特权。在缺乏对天皇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济发展。接下来它参加了二战,侵略中国和其他国家,给日本人、中国人和其他亚洲人带来灾难。即使在美国军队占领下振汤疗法转轨之後,日本仍然保留了某些关於政府和企业间关系的亚洲人行为准则。这在1990年代日本的金融危机里制造了麻烦。

所有这些经验表明,存在一个制度核心,它是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因此,转轨是後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向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於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andWoo,1999)

到目前,在中国没有反对宪法的有影响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这,再加上中国的巨大规模,表明宪政规则转轨的压力太小,因此,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鸟笼里实现。从而改革被党组织的既得利益所挟持就不足为怪了。

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从相同的党组织所安排以及制度化了的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的控制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说明。中国有一个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太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它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Huang,1993,P88),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路,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的僵化的许可证制度消除了私人企业的许多有利可图机会,并产生了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特别地,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有既得利益。例如,国际贸易的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颁发,它是中国的很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批发和零售流通网路的许可证是由拥有地方国有流通网路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所颁发,当然,发放许可证的原则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

缪勒(Mueller,1998)记载了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种垄断表明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主要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都是同一国有组织。因而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而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夥,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於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皮伦(Pilon,1998)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当然被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所支援。

(3.2)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见Yang,Wang,Wills,1992;SachsandWoo,1999,P30;Wu,1998)在中国的农村改革里,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代末分给了农民。在1980年代,土地的出售被完全禁止,尽管从1984年起,已经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Yang,Wang,Wills,1992,P18),村干部根据村庄人口的变化控制土地的重新分配。资料表明,在农业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一次性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一个简单的外推计算表明,1978年农业改革使水稻和小麦产量恢复了它们被1954至1977年集体化所压制的潜在增长趋势(集体化在1950年加速,在1958年灾难的大跃进达到顶峰)。具体而言,使用1952-57年期间产量的增长率,1982-91年水稻和小麦的产量水平落在1952年产量水平外推的直线上。

1985年後,农业部门的增长放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农民对将来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尽管1984年政府决定,农民承包期延长到15年,普拉斯特曼、汉斯坦德和李(Prosterman,HanstadandLi,1996)在他们的实地调查中发现以下事实:地方官员没有真正贯彻这项政策,在许多村庄,来自集体的代表每三到六年收回村庄的所有土地,重新分配小块土地以适应家庭规模的改变,其结果是抑制了农民对土地进行许多小型长期改进。(例如挖井和小型支流排灌系统,施更多的有机肥),而这些改进将会提高粮食产量。对将来土地使用权的广泛的不确定性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尽管有租约转移的立法,农村土地市场出人意料的不活跃这个长期困惑。关於另一个案例研究,见「中国农民,没有权利意味著没有激励」,《纽约时报》,1996年12月15日。

詹森(Johnson,1994)指出,针对1985年後农业增长减速,政府的一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安全的担心,因而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例如,政府在1990年後期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像耕地、施肥和收割这样的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农业生产停滞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从1994年起,粮食收购和流通网路的国家垄断被强化,垄断的流通体制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浪费,在1993年後期,国家决定扼制通货膨胀的时候。粮食收购配额被再次引入,对27种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更糟糕的是,当紧缩银根对付通货膨胀的时候(1985,1989和1992),政府对它的粮食收购支付一部分白条而代替现金(SachsandWoo,1999),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粮食生产增长减退。

根据吴(Wu,1998)的档记载,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正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省份的许多地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家庭耕作的口粮田。在两田制下,村庄的官员获得了对商业用地的控制权并从中攫取租金。作为交换,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因此整个过程是地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租的过程。既然这种偷取那么不公正,许多农民抗议因此发生,中央政府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这项禁令阻碍了地方的工业化,消除了许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机会。

总之,由共产主义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取向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Yang,Wang,andWills(1992)估计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根据他们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一个相当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但如果双轨制被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中国的经济发展绩效将会更好,当前的农业停滞不前将不会发生。

(4.3)中国的乡镇企业

然而,关於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的大多数学术讨论使用一个狭义的定义:只包括那些正式登记(在我们看来,日益不真实的登记)为乡镇所有和村庄所有的企业。这种狭义的定义解释了为什么诺顿和沃尔德(NaughtonandWalder,1995,转引自SachsandWoo,1999)把乡镇企业描述为地方政府所有。除非另外提到,在下面关於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分析里,我们将坚持乡镇企业作为公共所有企业的这个狭义定义。乡镇企业几乎没有创新性,因为这样的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19世纪末在许多国家,如日本和中国清王朝都试验过,但是在保护企业私人权利的宪政秩序下,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乡镇企业完全在政府计画外运作,有非常硬的预算约束(几乎收不到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国家预算补贴,只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相当少的一点补贴。

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激励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高度成功的制度创新,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而前者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後者强调如果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它将面临著严重的制度束缚和问题(SachsandWoo,1999)。

集体所有农村工业企业的根基是在十年文革间奠定的,当时官方对自力更生的强调和国家分配制度的崩溃造成农村公社扩大他们非农活动。1979年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时,这些社队企业被重新列为乡镇企业。出於对农村低就业和地方发展的担忧,导致了对建立乡镇企业规则的不断放宽。从1984年起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条件在各地差别很大。乡镇企业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被称作苏南模式,因为它集中在苏南的三个城市:无锡、苏州和常州。江苏省地方当局对乡镇企业实施牢牢的控制(例如,参与投资决定,控制工资及不同乡镇企业之间的劳力流动),并通过限制能创办的合夥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数量来保护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虽然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於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於它们的管理者可能被地方官员免职。

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伪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允许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般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伪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主要原因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保护。通常认为红帽子私人企业的数量比已登记的私人企业数量多。一份1993年调查发现在河北省一个县有至少1000家私人企业,而官方数字是8家(〈企业动摇保护盖〉,《中国日报》1995年3月31日)。

直到1990年代,江苏模式被认为是最佳乡镇企业形式,因为它的信条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接近。然而,就象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财务困难。结果是1992年第四季度,无锡、苏州和常州通过固定租金或竞价销售的方式把一些为赤字所困的小型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私人实业家手里。2999年江苏政府官员也承认苏南模式是一个失败。

在改革时代,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歪曲了企业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城市化,把资源从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重新分配到技术落後的地方企业,创造了中国式的双轨主义:技术落後的灵活的乡镇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中国的城市化程度远低於人均收入相近的资本主义经济(何,1997,P275)。

在中国式封建制度下,人们被排列为有不同权利的不同集团,地方党组织官员是一等公民,他们有全部权利和特权以牺牲别人为代价牟取其既得利益,二等公民是有当地户口的村民。他们能在乡镇企业找到好工作,并有权得到一部分村庄福利基金。三等公民是外来移民,他们在乡镇企业干最脏的工作,不能得到丝毫福利津贴。这类似於一种封建制度,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由她的政治地位和户籍状况所决定,而不是由她的收入和宪政权利所决定。中国式的共产主义封建制度,连同户籍制度和城市的国有房地产制度造成的低劳动力流动性,解释了为什么地方政府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在中国农村兴隆,而它们并不象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具有竞争力,在资本主义经济里个人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交易劳动、资本、土地和其他财产。封建制度和低劳动力流动性表明社区成员期望永远住在同一地方,在同一地方性的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是相当稳定的。因此,他们比在自由的市场制度下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出力。

这种新型封建制度不仅歪曲了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匹配,企业的地理布局模式和资源配置,阻碍了城市化,也产生了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社会不公。

依照国际标准,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极不正常,在大多数有农村工业的东亚国家,如印尼和泰国,小企业的所有权是私人的,经常在一个家庭内部。相反,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至少根据官方统计所说是集体的。一些学者论证集体所有权反映了深厚的中国文化模式。然而,这种合作文化假说已被质疑:在台湾农村小型私人企业占绝对多数,整个东亚小型的华裔私人企业盛行。如果有关於小企业的任何中国文化特色,看来是私人、家庭所有的企业而不是集体所有的企业。其他学者说集体所有权是农村企业筹集资本金并通过缩短监督距离而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Qi,1995,Walder,1995)。他们用这些理由把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解释为适应中国落後的生产要素市场,对市场失败的一个最优反应。诺顿(Naughton,1994)认为在转轨的早期,银行在办理小额贷款申请和评估风险方面条件很差。在中国,地方政府所有权扮演著一个金融仲介的关键角色。地方政府能更好地评估在他们的控制下创办企业的风险,并作为向个别的乡镇企业贷款的担保者。

一些经济学家甚至把乡镇企业的成功解释为反对私人所有权是小型企业的天然所有权形式的一般看法的确切证明,并论证说决定效率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Nolan1993)。

萨克斯和胡(SachsandWoo,1999)对这种乡镇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实用主义解释,尤其是它所强调的国家在金融仲介中的优势,持怀疑态度,在1960至1995年间,即使台湾的中小企业遭受著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歧视,它们仍表现出充满活力的增长,非正式金融机构自发出现以迎合它们的需要(SheaandYang,1994)。当1979年开始经济自由化时,市场力量(当被地方当局容忍时)导致金融制度创新的能力近来也在浙江省温州市见到。刘(Liu,1992)报告说,当地私人部门所需资金95%由地下私人金融组织,如台会、专业放债户和钱庄提供。不顾地方私人银行对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政府仍然遵循禁止私人银行业的规定,关闭了许多地方私人银行。(Lardy,1998a,PP53-57)。

简言之,一些中国专家确认的市场失败不是由私人市场经济固有的无效(象外部性和公共财)所造成的,这些所谓的市场失败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约束所造成的。特别地,银行因为国家指示而提供给乡镇企业比私人企业更多的贷款,并不是因为乡镇企业内在地更有效,或是因为地方银行认为地方政府是比它们本身更好的风险评估者。

大家普遍同意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面对著更强的市场激励(包括更硬的预算约束)。萨克斯和胡(SachsandWoo,1999)指出,三种乡镇企业类型的两种,江苏类型和浙江类型,在本质上相当类似於红帽子私人企业。地方官员有私人激励最大化乡镇企业的利润,因为在县、乡镇和村庄各级官员的仕途和薪水受村企业的效益和发展所直接影响(Oi,1995)。又因为当地居民和工人都没有通过合法,正式的渠道去行使他们的所有权的方法。简言之,乡镇企业由地方官员非正式的私有化已经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并导致了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这种私有激励假说解释了为什么彭(Peng,1992)发现农村公共企业和农村私人企业的工资决定过程一样。

1992年初以後,打算改善由1989至91年的紧缩政策造成的农村失业状况,对私人产权的歧视进一步减弱,许多乡镇企业摘掉了它们的红帽子。当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时候,日益增多的私营企业不再觉得有登记为红帽子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必要,因为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之间优惠待遇的差别已经缩小范围。但有一个问题,集体部门现在表示说没有它们的帮助,私营企业不可能发展,作为这些公司的所谓「所有者」,党组织通常要求「离婚」的高额补偿或者要求这些公司与国有企业合并(〈私营企业快速行动摘掉红帽子〉,《中国日报》,1994年10月4日)。

(4.4)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

双轨制的第三个例子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SachsandWoo,1999,P17)。到1983年,一个事实上的国有企业承包制已经出现。一个国有企业与它的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每年上交国家的收入(税收连同利润)的数量,因而一般相信给予企业最大化其财务盈余的激励。然而,国有企业仍然受软预算约束支配,如果财务结果不佳就被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数量的责任。管理者和工人合谋以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的形式蚕食国有资产,其结果,国家发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得比预计大得多。

何(1997,pp.71-100)也记载了在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双轨制下,土地使用权自发私有化的许多例子,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大规模腐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有取得买卖土地批准权的政府官员为了钱而出卖他们的批准档。用於购买土地的钱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因此,在1988至94年大规模的中国圈地运动中,许多有贷款审批权的国有银行官员和他们的主管人卷入腐败。再一次,双轨制一方面创造了土地使用权市场,另一方面制度化了腐败和国家机会主义。

在1995年,「国际透明度」进行的41个国家腐败严重程度排序,中国按腐败程度排名第二(SachsandWoo,1999)。继续腐败和国有资产的滥用将进一步降低公众对现存政治制度的支持。双轨制的负面效果也许大大超过通过赎买其既得利益而增加改革支持者的正面效果。这种公司模式变成了内部人窃取国有资产的一个工具。

另外,双轨制产生了与无效率相结合的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由户籍制制度化的对农村居民的歧视造成了城乡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给予部分沿海地区贸易特权制度化了对内陆地区的歧视,它造成了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由简,萨克斯和沃纳(Jian,SachsandWarner,1996)所记载的沿海和内陆省区增大的收入差距以及一个日益增加的基尼系数不仅限制了市场的范围,阻碍了劳动分工的演进,而且产生了对政权普遍的强烈不满,这已经造成许多抗议并可能导致大规模反抗。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上升到1994年的0.433(何,1997,P25),她认为官方1994年的基尼系数因为富人隐瞒的不法收入而低估了不平等。她援引一个基尼系数非官方的估计,1995年为0.59。中国的双轨制并没有提供世界其他地方制度试验不曾提供的多少新资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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