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他把伦理问题看成自然历史过程,老子对自然伦理历史过程中某些规范有所吸收,但强调道德困境是知识、文明进步的产物。随着后者的愈益进步,伦理规范将失去其内在基础而完全异化为外在束缚。
其二,他把规范伦理看成“德”以下的内容,而“德”必须以“道”为基础。他是从“道”来寻求普遍伦理原则。我们今天无人分开来讲的“道德”,在老子那里属于“德”以下的范围,他理解的伦理是从属于“道一德”统一的体系的。就这些特点看,说老子讲伦理学术,那是因为老子思想看似违背伦理学名义却有巧妙的伦理学功能,并且对规范伦理学有批判价值。老子伦理思想不从人本位出发,不限于人类社会,更不限于人的主观价值学基础。所谓老子的伦理思想,是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有很大不同的。老子是从“道”讲到“德”,从“德”讲到人的行为,他不是专门讲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在他的思想中普通伦理学没有专门独立的余地和必要。但我们却不能说他反道德(今天意义上的“道德”),他其实讲出了一套有机生成模式的宇宙伦理学。这套伦理学的原则包括:
3纯粹道德主体的确定。道德行为的自律、践履需要确立实体自我、个人主体性,倘使自主的个体不现实或形同虚设,则我们无法要求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真诚的伦理责任、义务的践行者,也无理由要求一个个体承担道德过失。所以说,自主的自我是伦理生活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个自我是感性个体,它常常伴随唯我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它免不了以自已的心理偏好、情感冲动、私欲扩张、自满自爱、任性排他等局限性,因此个体自我又不是伦理的充分和自足条件。道德生活成立需要承认或假定躯体之我、心理主体、感性自我,然而道德的普遍法则却需要纯粹道德意志化的思想主体,就是说纯粹道德认知是不容有不变的个体自我的,相反前者要求超越个体主体。这种超越在老子那里是通过辩证性认识而达到的,这个辩证原理可引用老子“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11)的说法为喻。“自我”,象器物一样,建立它的实体,是有所利用的前提,但要挖空它、虚化它才能得以发挥出它的作用。老子引导人类达到道德认识的具体环节是:
通过以上两个环节,老子已指出了导致人类道德冲突与一切不和谐的两个直接原因了,这两个原因可举其大端叫做贪欲和任智主义,它们都可以还原到自我的病症上来。所以老子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3)。当然,光批评反思仍然是消极的,老子不信任从人自身出发能找到彻底解决人类道德问题的良方。他的方法是“从天而降”,即本着道的形上原理下达到人;同时人的主观认识上升到合乎形上的道之法则,纯粹道德主体才会建成。这个纯粹道德主体不是别的,就是反本归真的“见素抱朴”(44)、虚静、淡泊、无为的“愚人之心”(20)、如“婴之儿未孩”(20)。道德与不道德,无条件地取决于这个主体,而不取决于其它任何东西。老子这个道德主体是虚构?是想象?还是真的是愚人之心?都不是。这个道德主体有老子道论独有的有无统一的哲学认识为最高内涵。
二、宇宙伦理学模式
《老子·十六章》说:
致虚极也,守静笃也,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也。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是谓复命。复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参见帛书《老子》甲、乙本16章)。
“复”,旧有解为循环往复,实际上“复”就是“复朴”,就是“还原”;“观复”即观万物合乎内在本性的还原运动。《十六章》意思是说:万物都要还原,还原到原初“自然”性,还原出自然性意谓保持稳恒,稳恒意谓反还自已性命,反还性命意谓永恒。认识到这个永恒性所在,是最高智慧的表现;认识不到永恒性所在,就会流于虚妄。妄动意味失败。认识到永恒的常道,就会宽容于物、无损他人。宽容就能保证公正无私,公正无私像天下的溪谷。像天下溪谷,其德性就会高配于天。高配于天是上通于道。上通于道就能长久自保,终身无危。这里老子视万物各有性命之“根”,人类不能违背万物各自的根源归依。
老子强调人有“德”乃在于合乎“道”,即在于发现自在、自然的存在之运动本性并顺从之;又说万物是天地的刍狗(祭奠用品);还说“(天下)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2)等。依传统伦理学性质,老子似乎混淆了形上学、自然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在他那里尚未独立,因此谓老子有伦理学说都难成立。实际上,老子指出“知善之为善”是“不善”,并不是说否定现实的善恶存在,更不是取消伦理对象。他有两个观点:其一是辩证地看善恶关系;其二是不但不反对有善之实,相反他主张“上善若水”。他所反对的是为善而留“善”名。留善名,则“善”、“不善”之争就会出现,结果此消彼长,恶性循环。所以他才说出了不着名相、超越善恶二分的理论。老子又反对人以自我为中心,而且还反对人类以人类为宇宙中心,再加上强调人与万物一样只能顺从自然,所以过去的确有人因此抹杀老子思想的伦理功能。
老子的道一德观对中国道德观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深远作用,构成了中国道德学术的核心精神之一。像张载、朱熹、王夫之等实际上都持着某种有机的道一德观,推其始源都是受到老子、道家的影响。特别是在今天,认真地阐释中国道德学术中固有的有机道德精神,并推陈出新,建立科学的中国生态伦理体系,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这可能是中国古代哲学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机会。当然,正如我们所介绍的,老子的伦理哲学是新故相成,真正超越传统伦理思维而突破规范道德并提出了一种元哲学视野下的人类行为原理的是庄子。
[1]帛书《老子》甲本《德经》51章,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本节引帛书老子皆用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