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渔业过度捕捞问题十分突出,渔业资源总体可持续性显著下降。由于美国、欧盟与非欧盟国家挪威、日本和韩国等主要海洋国家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前,就面临渔业过度捕捞问题,随后这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投入控制”与“产出控制”等治理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取得较好成效。为尽快解决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面临的过度捕捞问题,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借鉴国际上主要海洋渔业强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治理,在投入控制上完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捕捞许可等制度,在产出控制上完善捕捞总量制度和渔业配额管理。
全球海洋渔业过度捕捞问题突出
(一)全球海洋渔业资源总体可持续性显著下降
2015年全球渔业总产量为1.68亿吨,其中,海洋捕捞量为8120万吨,占野生渔业捕捞量的87.6%,占渔业总产量的48.33%。如图1所示,尽管海洋捕捞量在全球渔业总产量中的占比逐年下降,但海洋捕捞业对解决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贫困、饥饿问题以及保障全球食物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鱼类不仅能够维持日常营养所需,还可以用来制作鱼油、鱼胶、动物饲料、肥料,并在生物医药领域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全球野生渔业资源的评估显示,1974年到2015年间,全球野生渔业资源可持续水平从90%下降到66.9%,不可持续的过度捕捞从10%上升到33.1%。2015年,全球有33.1%的野生渔业资源面临不可持续的过度捕捞,59.9%的野生渔业资源已达到最大可持续捕捞,仅有7%的野生渔业资源处于捕捞不足。尽管在过去40多年间,全球养殖渔业发展迅速,但全球野生鱼类资源并未得到改善,尤其是海洋渔业资源过度捕捞问题十分突出。
(二)不同类型海洋国家先后出现过度捕捞问题
主要海洋国家对渔业过度捕捞问题的治理历程与经验
全球主要海洋国家和区域,如美国,挪威等欧洲国际,日本和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所在国/区域采取了近海渔业资源综合治理,并取得较好成效。如表2所示,各国对近海渔业过度捕捞问题的治理除了技术性措施外,主要集中在“投入控制”政策和“产出控制”政策(投入控制是指对捕捞从业者准入、渔具、渔船等投入要素的限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捕捞权、渔业权、减船政策等;产出控制是指对总可捕捞量的限制和分配,主要包括总可捕捞量制度、配额管理等)。
(一)美国海洋渔业治理历程与主要政策
2015年美国海洋捕捞总量为441.95万吨,其中,阿拉斯加州所在的北太平洋捕捞量为273.89万吨,占全美捕捞总量的61.07%,是美国最为重要的海洋渔区之一。上世纪80年代,由于海洋捕捞技术提升,捕捞能力大幅度增强,美国海洋捕捞量从1950年的254.17万吨曾达到顶峰时期1988年的560万吨,导致以阿拉斯加为主的几个近海渔区均呈现过度捕捞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美国联邦海洋渔业管理局在1976年实施了以《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养护和管理法案》(Magnuson-StevensFishery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Act,简称MSA)为基础的渔业法案,建立了美国商业渔业和休闲渔业的管理规则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受MSA法案生效影响,美国海洋捕捞量始终控制在500万吨左右,近海渔业资源得到较好修复。
美国采取的主要治理政策有:
一是在投入控制上采取了捕捞许可制度、资源调查评估制度与观察员项目。捕捞许可制度,是指任何从事商业渔业或休闲渔业的从业者必须持有入渔许可。资源调查评估制度,是指1996年MSA法案修订后,美国开始对渔业资源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指数,对主要渔区的渔业资源是处于“恢复重建”、“正处于过度捕捞”,还是“完全过度捕捞”状态进行评估,为制定下一年度的渔业“产出控制”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观察员项目”自1972年实施至今,根据MSA法案要求在随机抽取的捕捞渔船有30%以上航次必须有监察员陪同上船监测海岸渔业活动,并为渔业资源治理、渔业统计搜集一手数据资料。
(二)挪威等欧洲国家海洋渔业治理历程与主要政策
欧洲海洋渔业治理主要依赖于欧盟国家共同执行的欧盟共同政策和非欧盟成员国挪威等国的渔业治理,共同之处在于:一是在投入控制上采取了捕捞权制度、渔区准入制度和减船计划。欧盟于1995起开始全面实施捕捞权制度,适用于所有欧洲渔船,并规定在欧盟成员国内可买卖、出租及转让。渔区准入制度中严格制定了入渔权利与入渔区范围。“减船计划”始于1983年,至今已实施了4次,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成员国捕捞渔船数量从而削减捕捞能力,降低捕捞强度。前两次减船计划由于未能对特定捕捞的鱼类种群、作业类型、渔船结构和统计进行详细规划,成效并不显著;后两次减船计划设立了独立的专家咨询小组,评估并制定详细计划和差异化减船补贴,成效较好。二是产出控制上主要采取了TAC制度、配额与废弃渔获管理。TAC与配额制度是欧盟共同渔业政策(CFP)的主要内容。欧盟委员会每年都会以法规形式制定TAC,由渔业部长理事会分配给成员国,成员国再分配给渔民、渔船、渔业组织。欧盟对配额采取灵活措施,综合考虑成员国传统捕捞权问题后将鱼种的可捕总量和配额分配给成员国;废弃渔获管理主要是禁止丢弃渔获行为,即渔业者除了捕捞目标鱼种外,弃鱼量应控制在总捕捞量5%以内。
(三)日本海洋渔业治理历程与主要政策
2015年日本海洋捕捞总量为345.6万吨,其中,近海捕捞量占92%左右,其余为远洋渔业产量。日本海洋捕捞量从1950年的295.56万吨曾达到顶峰时期1984年的1147万吨,占全球海洋捕捞的15.94%,是当时全球最大的海洋捕捞国家。受《国际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渔业的配额管理影响以及对近海过度捕捞的反思,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近年来,日本近海捕捞量降至300多万吨。
(四)韩国海洋渔业治理历程与主要政策
2015年韩国海洋捕捞量为164.77万吨,主要来自太平洋临近韩国近海和周边共同海域。韩国海洋捕捞从1950年的22.26万吨曾达到顶峰时期1986年的265.64万吨。随着过度捕捞加剧,渔业资源逐渐衰退,韩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海洋渔业治理措施,近年来稳定在200万吨左右。
主要海洋国家海洋渔业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为解决我国近海渔业过度捕捞问题,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这些措施对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海洋渔业治理长期处于“投入控制”过多与“产出控制”匮乏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从美国、挪威、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海洋渔业治理历程与经验看,我国“产出控制”政策起步晚了近20年。基于此,结合我国渔情,应充分借鉴上述国家在海洋渔业治理上的成功经验。
第二,在产出控制上,完善海洋捕捞总量制度和渔业配额管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的科学调查评估,合理确定与资源再生繁殖速度相符合的渔业可捕捞总量,改进海洋捕捞总量制度。根据各海域、各沿海渔区资源禀赋、生态特征与历史捕捞量,分配各渔区或鱼类品种的可捕捞量。借鉴美国、挪威和韩国的渔业配额管理经验,完善我国海洋渔业配额管理。根据我国海洋鱼类资源的洄游特征,选择非洄游品种,且兼具高经济、生态价值的鱼类品种进行渔业配额管理:一是个体捕捞配额。在确定的时期和指定的区域内,个体捕捞配额拥有者可以从总可捕捞量中分配一定比例的捕捞指标、捕捞一定数量的鱼类资源。二是个体可转让配额。个体可转让捕捞配额拥有者可以将其持有的固定配额在市场进行转让,通过转让持有的渔业配额获得相应经济补偿。三是共同发展配额。依赖近海渔业资源为生的沿岸传统渔村或渔业组织,可以从总可捕捞量中获取一定的份额,主要用来补偿近海或周边水域开发过程中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