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最新规定:安置补助费农民可选择直接领取

■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程序再重要它也只是程序,如果实体上补偿安置得合法、合理了,农民感到特别满意了,程序上的许多事情也没人愿意去计较。

我们先来看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项。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项的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

1.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2.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3.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这一大套法言法语翻译过来就是,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首先应当按“综合补偿价”或者“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由县级政府筹集,但在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中,若农户、土地经营权人不认可所谓的“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也可委托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在明律师初步认为,这里面的“综合补偿价”更适合用于大面积普遍种植同一种作物的区域,比如某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玉米等基础性农作物。

而在种植种类相对多样的区域,则不宜选取这种补偿款筹集方式,而应当首选“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区分不同种类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补偿款筹集。

“多不退,少不补”,万一所涉片区内从事特种种养殖的经营者较多,补偿费用或将难以调剂。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只要对“一刀切”的标准不满意不认可,就有权提出委托评估的诉求。

我们要提示大家,如果在这一环节中就是否评估等问题与村集体、乡镇街道出现争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到委托评估的机会。

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归村集体所有,这点新法旧法都是没有争议的。南京市在这一新规的第32条中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

据此可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绝非村集体、村委会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也不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完全说了算的。

一是不少于70%的补偿费用需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可供村集体“留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留用这30%的具体去向,要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而不能村里面自己瞎定。

若农民认为剩余这部分补偿费用去向不明或者用途不当,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则可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进行反映,两主体似乎皆有对此类村民自治行为监督、纠正的职责。

在以往一些人的概念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一样,也是由村集体领取并开会分配使用的。但事实上,这种理解已不符合当前各地的规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就规定,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将不会被打入到村委会、村集体的账户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该笔费用的支付、使用不会受到村一级的过多干预。

最后,在明律师带大家来理解一下南京市新规中提出的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公式(第29条):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2.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4.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可以看到,这里面的补偿费用标准大多是直接公开、网上可查的。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些标准存在疑问,则一定要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初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明确提出,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听证程序。

而土地面积和安置人数这两个数据则要由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这提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调查”环节,确保亲自参与、监督全过程,出现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委托律师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确认。

THE END
1.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宁规划资源收公〔2024〕0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供地复〔2024〕6316号),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除征收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应依法予以补偿。 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规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12/t20241231_5045513.html
2.南京拆迁计划曝光!江北江宁这些地方,征地拆迁!江宁区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https://m.lejucaijing.com/news-7088766246657390453.html
3.连发多条公告!江宁这些地方也征迁了!范围全曝光(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https://m.house365.com/nj/news/030195890.html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吴征安置告〔2022〕40号本次征地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地不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有关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https://m.loupan.com/suzhou/news/202009/4951703
5.拆迁案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南明区拆迁纠纷需要多少钱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http://www.tjsheng.com/news/5121.html
6.宿迁宿城区最新拆迁村名单2022!拆迁补偿多少钱一亩?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以上是农交网小编对宿迁宿城区最新拆迁村名单2022的介绍,涉及6个街道(镇)9个村(居),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http://int2.nongjiao.com/news/read-31185.html
7.安徽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http://27.nj64.com/open.asp?id=64971
8.拟征地超230000㎡!这三个地块将被征收,来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717891
9.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法律常识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批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并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https://www.lawpa.cn/changshi/565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