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2、被拆迁方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获得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4)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1、拆迁房屋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