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甲公司将其发包的工程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杨某,杨某承包后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张某,张某如约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并和杨某进行结算。目前,涉案工程已实际使用,但张某并未获得相应的劳务费,故张某将甲公司、乙公司、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劳务费。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合同相对方及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乙公司是否应对杨某欠付张某的劳务款承担责任。张某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因乙公司违法分包,存在过错,乙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对甲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杨某,杨某又分包给张某的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进行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的施工,但并未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其仅为涉案劳务分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张某与杨某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张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甲公司及乙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合同相对方。
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张某提交的协议及对账单,足以认定张某合同的相对方为杨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应向杨某主张权利,由杨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由杨某支付张某劳务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方及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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