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特种畜禽”主要是近现代才被人工养殖利用的野生动物。围绕着它出现了明显对立的观点:前一种主张严格限制甚至全部排除特种畜禽,理由是这些动物是野生动物,并且没有被驯化;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特种畜禽数量偏少,应当列入更多养殖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例如竹鼠、豪猪、林蛙、蛇类等。从动物保护和防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角度,我本人倾向支持严格限制列入《目录》特种畜禽的种类。
中国畜禽产品的供需现状
近年来,中国畜牧业多次遭受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侵扰。但是,作为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不仅不会放弃传统畜禽,反而会持续加强对传统禽畜养殖业的支持力度,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
新冠疫情暴发后,国内外传统畜禽的养殖、生产、运输以及贸易受到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农业部门在加大疫情防控和检验检疫力度的同时,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恢复和提升传统畜禽养殖业发展水平和质量上,而不应在特种畜禽上牵扯过多精力。特种畜禽养殖是少数人的特需,且消费量有限,无论从规模、保障粮食安全还是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与传统畜禽都无法相提并论。但是,特种畜禽的养殖成本和造成疫病的风险却远高于传统畜牧养殖。
另外,受到国际公约、贸易壁垒以及消费习惯的限制,我国的特种畜禽不具备外贸出口的经济性。在传统畜禽养殖不足、需要进口的局面下,发展特种动物养殖会挤占传统畜禽养殖的土地供应和行政资源,并进一步增加国内动物养殖密度,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较大挑战。
养殖业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过去几十年,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的暴发和流行严重阻碍了全球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美国,2003年暴发疯牛病,导致多国对美实施牛肉进口禁令,损失达数十亿美元;2017年南非三个月爆发60多次禽流感,不仅重创鸵鸟养殖业,还波及到企鹅等野生鸟类。
中国人畜共患病的形式同样不容乐观。2003年中国首先暴发SARS,全球死亡700多人,国内经济损失高达2100亿元;2004-2005年,全球暴发禽流感,中国半数省份遭受疫情影响,扑杀家禽达2257万只。据估计,此次禽流感导致全世界GDP损失了2%;2018年我国暴发非洲猪瘟,全国生猪被大量扑杀,存栏量下降40%,造成猪肉短缺,价格上涨;2019年底和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不仅让中国付出沉重代价,世界经济也面临停摆和衰退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密度和动物养殖密度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次数也往往少,或者即使发生疫情,这些国家和地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小。
畜牧业是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领域,国际社会对传统畜禽疫病防控的研究和投入力度不可谓不大。即便如此,各国目前仍难以完全避免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更不要说相对冷僻和小众的特种畜禽养殖业。退一步说,即便国家允许合法存在,特种畜禽养殖业也难以吸引足够的资金和智力资源对疫源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开展充分研究。
概括而言,各国重大疫情的发生状况和动物养殖的数量、密度以及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公共卫生防疫水平等因素相密切关,并且养殖动物的数量和密度与疫情造成的损失成正比。养殖动物绝对数量较少、动物防疫工作到位的国家如新西兰,近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疫情。而印度的家禽养殖数量和密度虽远低于美国和中国,但因其公共卫生防疫水平较低,禽流感致死人数高于美国和中国。
过去几十年,虽然科学界对病毒和疫苗的研究不断取得进展,但人类对病毒的了解还是非常有限,对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大量病毒甚至一无所知,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放松警惕。随着人类活动导致的自然栖息地退化,野生动物被迫与人类居住地有越来越多的接触,它们机体中的病原体越来越容易感染家畜和人类,不仅可能加速病毒的进化,还导致疾病多样化。在此背景下,如果把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势必挤占宝贵的动物疫病防控资源,分散有关部门对传统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环节检验检疫的注意力,不仅会增加病毒和疫病再次来袭的风险,也将威胁中国传统畜禽的可持续供应。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监管
《决定》也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给未来《野保法》的修订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法律学者认为,从立法的角度,一部法律的名称原则上应该和它的内容(调整对象)保持一致。如果继续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名称,那么理论上它的适用范围就应当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不过,把所有野生动物都纳入进来,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要对它们实行相同的保护办法,而是要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并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
现存的动物可以分类两类,即野生动物(wildanimals)和家养动物(domesticatedanimals)。家养动物包括家畜、家禽以及猫、狗等动物,野生动物则包括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的祖先虽然是野生动物,但是经过人类数千年乃至上万年的饲养和选育,它们已经被完全驯化,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们的基因发生了改变,使其产生了适应于人类养殖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性。
中国规模化饲养和繁育野生动物的历史只有几十年甚至十几年,这些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并没有被驯化,目前也没有任何科学证据显示,经过长期饲养,现存的野生动物可以再被驯化,变成家养动物。动物驯化的过程取决于多种历史因素,而这个过程在现代是无法复制的。在技术上虽然存在改造野生动物基因的可能性,但这将挑战生物伦理,甚至带来生物安全方面的风险。因此,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本质上还是野生动物,不能被当做畜禽管理。在人工饲养条件下,有些圈养的野生动物在行为上有可能表现得驯服(tame),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就被驯化(domestication)了。
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无论人工繁育多少子代,这些动物仍属于野生动物。因此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未被依法纳入畜禽管理前,不能因为人类对其进行猎捕、繁育和饲养,就否定其作为野生动物的属性。另外,从治理野生动物产业乱象的现实需求出发,也必须加强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理应包括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列入《目录》的特种畜禽的评估标准有待完善和细化
对于申请列入《目录》的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要从对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养殖技术的成熟度、经济可持续性、管理成本、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入评估标准,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评估。只有当一个物种满足养殖技术和经济可行、管理有序且洗白的风险较低、对该物种的野生种群有益无害、公共健康风险可控,无不良社会影响时,方可考虑列入《目录》。
不可否认,在建国初期中国发展特种畜禽养殖是为了缓解当时物资相对短缺的社会矛盾。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特种畜禽养殖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小,但对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挑战却越来越大。在国家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日益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背景下,有关部门要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特种畜禽养殖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在此,针对《目录》稿也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关于民族习惯,应该指明特定的地区。为了保障特殊族群和土著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习惯,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以驯鹿为例,如果纳入目录,应该明确仅限定在鄂温克人供当地人使用和利用。
二、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动物,无论列入还是不列入目录,都要给出解释和说明。明确目录评估的标准以及目录更新、调整等动态管理机制。
(作者孙全辉系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张晓红系数据分析师、野生动物与自然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