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50万斤中央储备粮遭盗卖

近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这6人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4月16日,奉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作出有罪判决,6人分获有期徒刑6年6个月、5年9个月、5年6个月、5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

委托给无资格私企储存

“民以食为天”。为保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央政府制定了储备粮制度来维护粮食安全。因此,中央储备粮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可有人却将黑手伸向这“天下粮仓”,利用管理上的漏洞,私自盗卖中央储备粮获利。

去年6月,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并初步查实,在2011年到2012年间,奉贤某米业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及其手下吴某、殷某、裴某等,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个体粮贩李某盗窃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存放在该米业公司内的国家储备粮。

警方将张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移送奉贤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张某等人的行为已不仅是盗窃,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受中储粮公司委托保管的中央储备粮,其行为性质已经涉嫌贪污犯罪。接到此线索,奉贤检察院反贪局立即进行初查。随着反贪干警对此案调查的一步步深入,一桩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明目张胆侵吞国家储备粮的贪污大案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由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自有仓容量有限,无法满足现实储量需求,需要委托具备中央储备粮储粮资格的企业代为储存。而这家米业公司是一家没有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私营公司,它主要经营轧米,粮食零售,同时还做一些受委托保管、仓储粮食的业务。

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选点过程中,认为该米业公司具备储粮的硬件设施设备,而且交通条件也不错,便确定该米业公司为委托储粮库点。自2006年始,该米业公司就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收取保管费,同时接受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的监督。

监守自盗合伙“搞创收”

2010年底左右,张某作为该米业公司仓储部门的分管领导,他在熟知国家储备粮的监管方式后,便萌生了利用国家储备粮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国家储备粮“搞创收”的贪念。他的如意算盘是,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的时机,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

2011年3月,张某把下属仓储部经理吴某叫到办公室讲了卖粮的想法。之后,张某让吴某去找几个信得过的人帮忙。“在粮食出仓前,趁下班后,往粮食上加点水,天气潮湿的时候就用风机吸一吸,让粮食吸潮增重,然后拉一些粮食出去卖掉。”张某暗示,这样做大家都有“加班费”可以拿。

吴某同意后找到了仓储部副经理殷某和保管组组长裴某以及曾到该米业公司买过米、糠的个体粮贩李某。吴某对李某说:“我们仓库有一些多出来的小麦和玉米,你找人去卖掉,把粮款付给我后再给你一些好处费。”李某在粮食市场上混得比较熟,找几个人把粮食卖出去不成问题,而且还有外快,想到此处李某二话不说便答应了。

几天后,吴某向殷某交代说:“张部长让我们从正在出仓的仓库里装一车粮食出去,仓库里不要登记。”殷某心领神会,忙点头答应。当天17时过后,公司其他人都已下班,监管员也已离岗回家。李某开着一辆银灰色现代牌轿车从公司西大门进去,后面还跟着一辆红色集装箱卡车。由于吴某事先向门卫老吴打过招呼,这两辆车进西大门时一路通行,也没有登记。

7次盗卖粮25万余公斤

整个过程中,吴某、殷某和仓库保管组组长裴某都有参与。

到案后吴某等人向检察官交代,他们在张某的授意下,采用此手法盗卖中央储备粮7次,每次都约40吨,有时是玉米,有时是小麦,只要看到仓库在出粮,不管什么粮食都往外盗卖。每次所卖的钱款最后都会交到张某手上,张某会拿出一部分来犒劳下属。

经调查,6人共盗卖国家储备粮25万余公斤,价值57.8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把50多万元的卖粮款拿出近30万元交给公司财务陶某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他本人吃喝玩乐用掉10多万元,其余的分给了仓储部经理吴某、副经理殷某、仓储部保管组组长裴某、粮食贩子李某等人。为避免门卫老吴说出此事,张某还特意吩咐吴某每次都给老吴500元的“封口费”。

为了掩盖盗卖粮食的行为,他们还煞费苦心。在粮食出库过程中采取直接向粮食喷水、开启风机吸潮等方式,来使粮食增重,弥补盗卖粮食后发生的短斤缺两。并且,每次要盗卖粮食前一两天,他们才开始喷水,这样既达到了使粮食增重的效果,又避免粮食因水分增加而发芽。

奉贤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嫌犯张某、吴某、殷某、裴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门卫老吴、粮贩李某,盗卖中央储备粮,侵吞、窃取国有财产价值人民币57.8万余元(其中老吴、李某参与盗卖价值人民币30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对这6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方建议加大监管力度

事发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指出了中央储备粮在代储环节存在选点后续监管力度不够、粮食出库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该检察建议得到中储粮上海分公司的高度重视,已认真采纳建议,落实整改措施。该公司强化了对新选库点的审批,并对上海辖区所有代储库点进行全面梳理;在对粮食出库的质量检测上,严把粮食出库关;加快在各承储库点安装和应用储粮远程监管系统,进行全天候不间断监管。

THE END
1.中央储备粮功能定位及改革思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职能各异且相对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其中中央事权的储备粮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收储粮、临时储备粮(包括国家在部分区域实施的临时收储和临时进口储备),地方事权的储备粮主要包括地储(省、市、县三级)、http://www.chinado.cn/?p=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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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全文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https://www.0797cx.com/hyxwzx?article_id=11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