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

几年前,笔者曾就清代的粮食生产写过些东西[1]。若干年过去了,现在重新回顾,感到不但在内容上有不少需要补充,而且在沦点上也有修正的必要。另外,鉴于学术界对明代的亩产至今触及不多,故又向上追溯,写了明代一段。因为课题的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尽管笔者作了较多的思考,但一定还有很多漏洞,只是作为学术探索,供方家指正。

一、粮食亩产记录

计算粮食亩产量,从方法上说属于统计学的范畴,其前提必须有大量系统的数字资料。遗憾的是在明清两代,这样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并不存在,即使已经掌握的数字,也因各地的亩积或量器衡器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做到精确划一[2],出于如此等等情况,我们在计算明清粮食亩产时,只能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作出大体匡估。

请先看一下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明清粮食亩产所持的看法,见表1[3]。

表1:有关学者对明清两代亩产的推算

上述亩产数字,有的是照着这样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按人计算的粮产量)×人口数]÷粮食耕地面积=单产量

由此得出的单产数字是每一单位耕地面积的单产量,而不是每一单位播种面积的单产量[4]。也有的是根据当时记录的亩产量数字,再参照不同耕地的比例、复种指数等综合统计而成。对于各人的计算方法,作者不想妄评,值得注意的是三组数字间有很大的差距。当然,根据现有的资料,要得出完全相同的数字是不可能的。但出入那么大,说明学术界对明清两代粮食亩产的看法并不一致,基于以上情况,我们也根据掌握的资料,试着作了一些评估。

先排列明清各时期的亩产数字。首先说明代。明代的亩产记录不多,所以无法按时期细分,不过因自然条件不同,作物种植和产量各有差别,可以分成南方稻作区和北方旱作区两大块。它们的自然分界一般以淮河和秦岭为界,以南为稻作区,以北属旱作区。当然,这不是说稻作区中没有旱作地,至少在某些丘陵山地和沿海沙地,因无法蓄水而只能种植旱作。在北方,稻田亦时有所见。

在南方稻作区中,相对来说,亩产记录较多的是长江下游的江浙沿太湖平原地区。列表2。

表2:明代沿太湖平原区粮食亩产举例

太湖平原区自宋以来,已是全国出名的粮食高产区。上述亩出米2石、3石,应是全国最高单产量。又据万历《通州志》言长江北岸的通州(今南通),丰年上田亩出谷3石,次田2石,下田工石,与出米相比,便少了一半。明代中期后,湖广和广东也有与太湖平原区大致相同的亩产,见表3。

表3:明代湖广、广东亩产举例

为了进一步弄清南方稻作区的亩产,我们试就祭学田的定额租进行推算。按照一般惯例,额租量约相当于正常年产量的一半,当然也有超过或不足一半的,但多数看来,用地租额的一倍计算正常年产量是说得通的。有关这部分资料,有的采自李文治的《明清时代封建关系的松解》[9]一书,也有一些是著者独自辑录的,其出处列于表后,见表4。

将表4和表2、表3对照起来考察,明代的南方稻作区,单产稻谷一般在1石多到2石多,也有超过3石、4石,少数条件好的达到5—6石,甚至更多。当然在山区和海边湖滩沙地,土质差,生产条件恶劣,亩产不高,多的1石上下,少的不满石。在明代,南方的一年两熟制农业已相当普遍,少数还有一年三熟的。一般说来,两熟制以秋作为主,春作产量约为秋作的一半,如我们引《补农书》所言:秋作米3石,春花1.5石即属此。这样。一般田地可达2石到3石,稍上者4—5石,上上5—6石或7—8石。不过这都是指谷或原粮,米或精粮就会递减一半,灾年或大熟年另当别论。

(续)

注:表中另见资料如下:《明宣宗实录》卷六;万历《六安州志》卷二;嘉庆《芜湖县志》卷四;同治《南昌府志》卷一六;同治《广信府志》卷四之二;同治《茶陵州志》卷一三;道光《重辑新宁县志》卷一○;光绪喀潮州府志》卷二四;万历《雷州府志》卷一○;乾隆《海澄县志》卷二;《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四,胡世宁:《为定册籍以均赋役疏》;道光《忠州州志》卷六;道光《遵义府志》卷二三。

为了再对上面的亩产有所验证,也用实物额租换算产量的方法,试作表5。

按照表5,再比较前面的说法,明代北方旱作区粮食亩产上地1石左右,其次是6—7斗、5—6斗、再次3—4斗,也有2—3斗,乃至不满斗的。明代北方两年三熟制已有一定的规模,这样上地可超过1石,如1.4—1.5石,1.2—1.3石以及1石上下,中等田地可达7—8斗,5—6斗,下地2—3斗。

由于水稻的产量较麦、黍等旱地作物要高,所以在水源充足、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北方农民也有种植水稻的,有的还由政府直接试验、倡导。从所记亩产量看并不亚于南方,如:嘉靖间山西沁州开渠引水种稻,亩收2钟有奇[21]。

表5:由额租估测北方旱作区的亩产

注:上表资料出处,除李文治书外,另见光绪《重修广平府志》卷二九;康熙《黄县志》卷二;道光《招远县志》卷三;道光《文登县志》卷一;道光《蓬莱县志》卷二。

山东青州府“海上斥卤,原隰之地皆宜稻,播种苗出,耘过四五遍,即生而待获,但雨暘以时,可收五六石、四五石”[22]。

万历间,天津葛沽、白塘滨海区,开渠引水种稻2000亩,“粪多力勤者,亩收四五石”[23]。

万历末,徐光启言北直房山、涞水二县,沿琉璃河和拒马河两岸,“可开渠种稻,每亩岁可收二三石”[24]。

不过毕竟因种植零星,有的兴废无常,而且产量也不稳定,断以从总体看,还不能占有一定的位置。

由于以上引用的亩产数据基本上都以嘉靖后为主,故所指产量只能代表明后期。在前期,虽然也有与后期相等或稍高的产量。但总体权衡,可能要低于明后期,这从元代或元末的亩产对比中便可作出估测。据有的学者考订,元代北方以种粟为主,照原粮计,低的3—4斗,高的可达1石,更低的还有不到2斗;南方出稻米:浙西(嘉兴路)上等和较好的田土每亩产米3石或2石,综合平均应在1—2石间。作高一点的估计,每亩1.5—2石。浙东地区的粮食产量高的可达米2石,甚至更多一些,低的则仅两三斗。就多数而言,应在1—1.5石之间。从整个南方农业生产水平说,浙西应是上等,浙东为中。浙东的平均亩产,大体代表南方的平均产量[25]。明初的水平,应与元代相差不远或稍有超过,但不如明代后期。

清代粮食生产大发展的还有四川。那里的成都平原号称天府之国,本来就是粮食高产区。明清之际由于连年战乱,曾给四川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都江堰灌区亦处于严重失修状态。清朝政府为吸引外来劳动力进川,曾发布了各种优待政策,并出现了“湖广填四川”的说法。这些从两湖、闽粤以及其他省份到来的农民,不但是一批劳动生力军,同时也带去了不少好的生产技术和新农作物品种,及至雍正时,已有“产米之乡”的美誉[38],并被人称之谓“各省米谷,惟四川所出最多”[39]。当时成都平原的水稻亩产达到4—5石、6—7石,就全省水平而言,亦与两湖相差不远。再有像台湾的开发,以及广西成为粮食输出省,等等,都说明清代粮食生产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其实,清代粮食亩产的提高,更多的应归功于增加复种指数。当时,在南方稻作区,除少数山区缺少水利条件者,已普遍推行一年两熟,有的还有一年三熟的,如种植双季稻或稻麦杂连作。清代北方亩产提高主要也体现在两年三熟制。它较之明代有更大的发展,比如像直隶:“地亩惟有井为园地,园地土性宜种二麦、棉花,以中岁计之,每亩可收麦三斗,收后尚可接种秋禾,棉花每亩可收七八十斤。其余不过种植高粱、黍豆等项,中等每亩不过五六斗,计所获利息,井地与旱地实有三四倍之殊。”[40]园地因为有井水浇灌,既可三年两熟,又能时时保证旱涝丰收,这与无井之田只能一年一作,两相比较,亩产悬殊就看出来了。为方便了解,下面我们根据有关资料,试对清代实行多熟制土地的亩产作了计算,见表6[41]。

据表6,在北方实行二年三熟制土地比一年一熟制,低的可增产12%,高的达32%。在南方实行稻麦二熟制,最低增产20%,最高91%。双季稻,最低25%,最高250%。旱地一年二熟,以陕西汉中盆地为例,可增产162%—186%。实行多熟制,等于提高了单位土地利用率,其意义十分重大。

表6:清代多熟制亩产量

*以上根据康熙五十五年、五十六年两年数字平均得出,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338、455、468、1229页。

**以上根据康熙五十四年到五十九年的6年数字平均得出,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452页;第7册,245、456、1043,1220页;第8册,327、545、609、718、733页。

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推广,对增加亩产量也有一定的关系。玉米、番薯都是明中后期由美洲辗转传人的,真正大发展是在清代。番薯是乾隆时才由南方推广到北方。玉米的传播种植虽早于番薯,大概在康熙、雍正之际,内地各省区以及东北盛京都有其踪迹,但人们真正认识它的优势,并大规模得到推广,是在18世纪中到19世纪初。也就是乾隆中到嘉庆、道光时期,与大批流民进山垦荒有很大关系,并很快成为那里的主要粮食品种[42]。根据不完全统计,此时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厅明确记载种植玉米,这是笔者查阅近3000种资料得出的,当然还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在这些新发展的地区中,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州县厅,其次是陕西40个,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其中如陕南、湘西、鄂西和江西的赣南、赣西北、赣东北,都是外地客民进入的丘陵山区。此外皖南、浙南等山地也发展迅速。

有关推广玉米、番薯对我国粮食生产的作用,有的学者曾作了如此估算:在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28.33%;在同块土地上种植番薯,比不种番薯的,北方可增产50%,南方可增产86.73%[43]。当然,这基本属于理论估算法,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差距,不过有一点应该肯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农业产量不可低估。

二、各个时期的粮食平均亩产和总产

在介绍了明清两代的粮食生产情况后,接下来便需就平均亩产作大致估测。基于整个数据本来就少且不完整,加上对诸如各种田土等则、比例或同样是旱作或南方稻作制的双季稻、稻麦、稻杂连作、单季稻的高低产量中,选择哪个数字比较适中等,都掺杂着不少主观的成分,因此所谓估测,充其量不过是个近似值而已。

先说明代的平均亩产。鉴于我们见到的明代亩产记录绝大多数都是嘉靖以后的,也就是明朝后期,所以,我们估算的明代亩产亦即明后期的亩产。前面提到,明后期北方的上上田亩产可超过1石,上地1石左右,中地0.7—0.8石、0.6—0.7石,下地0.3—0.4石、0.2—0.3石。明代北方亦有种植水稻的,但为数很少,大部分种植麦、黍、粟、高粱、豆类等旱作。在这些田地中,上上地约占10%,平均亩产以1.3石计,上地占30%,出粮以1石计,中地占40%,出粮以0.7石计,下地占20%,出粮以0.3石计,合各等地田地,平均亩产为(10%×1.3)十(30%×1)+(40%×0.7)+(20%×0.3)=0.77石,往高里算(其中包括种稻的因素),也就是0.8石。

南方有水田、早地。水田种稻,分双季稻、稻麦与稻杂(如黍、粟、豆等)连作,还有相当数量的单季稻田。种植情况不同,产量也不同。与清代中期相较,明代的双季稻种植比例很小,约占南方总耕地3%[44],平均亩产5石;稻麦和稻杂连作占20%,平均亩产4石;单作占47%,亩产3石;另有30%的耕地种植旱季作物,不过南方因气候、水文等原因,多数都能一年两收或两年三收,所以产量亦较北方要高,我们确定亩产为1.2石。这样南方诸省的平均亩产为(3%×5)+(20%×4)+(47%×3)+(30%×1.2)=2.72石。

清代的亩产,我们选择乾嘉之际为基本时段。此时清朝的发展高峰已走向末端或者说业已终结,但因社会还未遭到足以引起急速逆转的重大政治、军事变故的影响,在经济上,包括农业生产,按照惯性滑动的趋势,仍维持着较高水平。据表6,水稻单季最高出谷5—6石,一般3—4石,也有2石左右或更少一些,综合平均应在3石上下,若种双季稻,高的可达9石、10石,多数5—6石,亦有不足5石或4石左右,清代的双季稻较之明代得到很大的推广,技街上也有一定进步,平均亩产应高于明代平均数,约6石左右。稻麦二熟,或稻与杂粮二熟,高的7—8石、5—6石,3石以下的亦有,平均4石。南方旱地以汉中盆地为例,一年一熟是0.7—0.8石,一年两熟在2石上下。汉中盆地旱作农业的生产条件,在南方各地中属于中等水平,考虑到不步边疆地区还有一年一熟的,我们采用了略高于明代的数字,即平均亩产1.5石,这不至于太离谱。

清代北方地区农业的进步,更多表现在两年三熟制,这与平原地区井灌的普及有着重要的关系。在陕西关中平原,甚至出现了两年十三收的间套复种法[46]。此外像水稻种植地区和面积的扩大也很惊人。截至嘉庆年间为止,北方8省区有水稻的州县已达到330个,较明代128个,增加了122.67%。诚然,类似关中的两年十三收,或几百个水稻种植点,都不足以改变北方旱作农业的整体格局,但确实反映了在自然条件可能的范围内,人们力图通过精耕细作或改变种植方法,以实现农业产量不断提高所作的可贵尝试。照此看来,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与南方稻作区一样,应有较大进步。笔者在《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一文中,估算平均亩产约在1.1石,大体仍司维持不变。

清代全国的平均亩产,我们也按照明代的方法加以计算.根据嘉庆《清会典》,嘉庆十七年(1812)全国耕地数79152.5万亩,按1.44系数校正为113979.6万亩,再以每清亩等于O.9216市亩,折换成工050436市亩,其中北方占46.68%,南方占53.32%。经济作物土地北方占9%,南方占11%,两者应为49034.4万亩—4413.1万亩=44621.3万市亩和56009.2万市亩—6161万市亩=49848.2万市亩。北方亩产1.1石,1清石等于1.025市石,折成1.13市石,158市斤,合计产粮50422.1万石,7050165.4万市斤。南方亩产3.35石,折成3.43市石,463市斤,总计产粮170979.3万市石,23079716.6万市斤。合南北共产粮221401.4万市石,30129882万市斤。全国平均亩产2.34市石,319市斤。

三、估算农业劳动生产率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指每个农业劳力年平均产值.从粮食生产的角度来看,亦即每个从事生产的农民收获的粮食在除去必要的开销外,还能养活几口人,它是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要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首先必须弄清楚明清两代的农业劳动队伍的大概数量。

在中国一向有“成丁”之说,所谓成丁,就是指虚岁16以上、60以下的男子。凡符合此年龄段而身体又无伤残无慢性疾病的,都必须承担政府的劳役差派,或缴纳代役银和丁银。国家招募兵丁,也从这些人中挑选。虽然自明代后期起,因赋税征派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把原先丁的含义和赋税中丁的概念弄得混乱个堪,但成丁意味着由此必须向国家尽子民百姓的义务,这应是确定无疑的。成丁,从社会角度而言,也是一种标志。尽管16甲只相当于今天的15岁或14岁多,可在当时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条件下,已是一个重要劳动者了。从此他可以结婚,成家立业,并负担起奉老养家的责任.按照有的学者对族谱资料的研究,自工6世纪到18世纪中,凡年龄15岁以上者,平均死亡年龄约在50至53岁之间[47]。在平均寿命不高的情况下,15岁(虚岁16岁)便要踏进社会,成为一个完整的劳动者,那是不足为奇的。

以上算的是全社会的劳动力数,明清时期农业是主业,在社会劳动力中,绝大多数人从事农业劳动,但仍有约10%或10%以上的人从事其他劳动,或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如官吏、士兵、地主、商人及寄生游食者等。他们在明后期和清乾隆中约占10%,乾隆末到嘉庆超过10%。减去这部分人后,便分别是:2928.8万人,4833万人,7088.4万人,8269.8万人,9545.7万人(后三个数是以减去12%数算的)。前面说过,在全国农田中,约有不到8%至10%的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说来,经济作物的劳动力投入量较之种粮食要多得多。我们把约8%耕地的经济作物劳动力投入量估算为10%,10%耕地定为15%,这样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万历时达到2635.9万人,乾隆中4108.1万人,乾隆末6025.1万人,嘉庆中7029.3万人,清末8113.8万人。应该说,上面推算出来的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

劳动力,只能算是综合理论匡估数。首先,我们在计数时以15岁为准,事实上,在农业生产中,真正称得上成熟完整的劳动力,怎么也得18—19岁至20岁才行。再,我们把50岁以上的男子完全排除在外,可实际是50以上的人,并不截然地退出劳动者的行列,有的甚至还是个好劳力。还有,我们也将妇女排除在外,这在原则上没有错,照着中国的传统旧制,男子在外劳作养活家口,妇女在内主中馈,从事家务活动,不属于社会生产性劳动。在农业生产中,情况也是一样。如说:“百亩之家,除老幼妇女外,其力田者不过两三人”[50];又说:“农民八口之家,耕不足二三人。”[51]此地的二三人,就没有计算妇女和老幼。不过,这也只是笼统而言,因为在南北不少地方,也有妇女直接下大田耕作的。另外,还常常作为农业辅助劳动力出现。至于像养蚕、摘棉花、纺纱织布等,因与粮食生产无关,就不计在内了。最后,在估算劳动力时,我们没有把符合年龄却有病残的人员除掉,合算起来,也是一支不小的队伍。如果将所有因素都匡计在内,姑且算是加减相等,那么上述各时期的劳动力人数,绝大部分应是完整的成年男丁,但也包含了一些合几个半丁乃至某些妇女而成的一个农业劳动力的数的概念。

将每一时期的粮食总量与各时段劳动力数相除,便可得出每个粮农的粮食平均生产数,见表7。

表7:各时期每个粮农的平均产粮数

表中①②③分别为[52][53][54]

从所列的四组数字中,每个粮农平均产粮数最高的,也就是年劳动生产率最高的是乾隆中,约为7037市斤。然后是明万历时的6510市斤、乾隆晚期4749市斤、嘉庆中4286市斤、清末3584市斤。就平均亩产而言,由明至清中期虽增长有高有低,总的是上升的,可反映在劳动生产率上,自乾隆中达到最高点,而后便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耕地增长速度,跟不上人口快速增长的要求,造成同量土地上投入过多劳力,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当然,这不单是指粮食生产说的。在小农经济下,每个农户只要条件允许,总要尽可能地把富余出来的劳动力安排到其他方面,以补足生产的缺口,如副业活动,或将一部分土地改种经济作物,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于是,又可能出现劳动力边际产量的递减。因为这些都牵涉到经济学的理论问题,在此不想作过多讨论。下面我们要说的是每个粮农所生产的粮食,在扣除必要的再生产花费外,剩下的还能养活多少人。

据表8,自明末至清,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粮农,可养活人最多的是乾隆中期,达到8.9人,其次是明末8.3人,乾隆后期起便呈下降之势,由6人,5.4人,直至4.6人。一个5口之家的农户,如果仅有一个完整劳动力,嘉庆中只可勉强维持生活,清末出现缺口。当然,农民也有农民的办法,如粮食富裕时多吃些,粮食紧张时降低口粮标准。加上瓜菜代等。前面我们曾把年乎均口粮消费定在精粮365市斤,实际上清代农村普遍达不到此数。有关情况,容随后再加讨论。

表8:平均每个粮农劳动力生产率估测

四、对农户全年收入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推算[59]

推算农产生产收入和农民生活水平,与前面讨论的农业生产率既有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所谓关联,是指一个时期农业生产率的高低必然会影响到农产的整体收入。至于区别,前者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而后者则具体到即使在同一时期,不同农户的收人和生活水平也不一样。

在农业生产条件和耕作水平变化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拥有土地的多少,对于家庭生活的好坏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从社会整体来看。在当时,每个农户大体需要多少土地才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求,关于这方面,因为清代的资料较多,故且以清代为例。嘉道时人洪亮吉说过:“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计矣。”[61]现在很多人引用这句话来说明清代中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这与我们前面计算的数字大体可以呼应起来。不过因为南北耕作水平不一,收益有大有小,即使同是一人之身,需要的耕地数和劳力可以达到的耕地数也是不同的。在南方,素以精耕细作出名,江南太湖平原区和赣南、湘西等丘陵山区,就存在差别;北方的关中平原或豫、鲁、冀平原区和陕北、晋北、冀北等三北地区,在耕作、出产和投入劳力等许多方面,更是参差不等。由此看来,洪亮吉的话充其量不过是就全国大范围而言的十分笼统的说法。

在一些山区丘陵地带,农业条件较平原区要差很多,为维持生计,需要的耕地数量也比平原区高出不少.嘉庆时,政府在湘西实行屯田,凡勇丁每名分田4.5亩。苗疆山田瘠薄,仅种谷稻,收成无多,“单丁尚可敷用,有家口者即难度活”[71]。这是说,在那里需人均4亩才够生活。江西宁都直隶州,计口授田,人不及二亩,也是崇山峻岭之地,只靠单一种植,难以应付粮赋和衣服、饮食、医药、婚嫁丧葬之资,故得倡导“兴农桑之利”以补救开销之不足,但比起湘西山区似乎要稍好一些。乾隆初,贵州总督张广泗主持黔东南军屯事宜,在规定分田标准时,定每军户给上田6亩(亩产谷5石),或中田8亩(亩产4石),或下田10亩(亩产3石),说如是可供“一年五口家”[72]。照此看来,上田人均不过1.2亩,中田1.6亩,下田2亩,便可满足吃喝,不过论其生活质量,显然比不上条件较好的平原区,更不用说与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农民相比了。

由于土地等次和产量的不同,承种者身份不同(佃农或自耕农),以及人们对生活标准看法的不同(是家计饶裕的小康生活,还是勉强维持生计),所以人们在评议需要多少土地才能生活的问题上出现了高低不同的差别。不过从维持生活必需来看,首先,要解决的是口粮问题,这实际上也有不同的标准。按照清人通常的说法,是日食1升,全年365天,便是3.65石,折米475斤,面或杂粮500斤左右,前头我们曾笼统以365市斤为准。但据20世纪30年代南京金陵大学师生在江苏的调查,在农村每人年消耗食米只288市斤[79]。又有人在广东调查,“中数每口岁率食谷400斤”[80]。四川民谚有每人每年“不饱不饿三石谷”的说法[81]。更低于江苏的标准。北方旱作区富裕农户年吃粮480斤;贫苦农民年仅吃粮150斤左右[82]。当然,不管是米288斤或谷400斤、300斤等,都是一家男女老少拉平作计的。清代估摸不会超过这个水平。把米面和杂粮合在一起作稍宽估算,定全年消费350斤,再除去估收获物20%的种子、饲料等耗费。这样从粮食生产的角度,可以算一下明清各个时期的农民平均生活水平,见表9。

表9是按全国平均数计算的,在我们所选4个时段中,清末不计,平均亩产是在提高的,可因粮农及家口的土地拥有量不断降低,及嘉庆中竟降到万历时的约半数以下,从而造成农民人均粮食产量的减少。如明万历时,平均亩产除本身食用外,还可向社会提供458市斤商品粮,而后乾隆中降至441市斤,嘉庆中只有441市斤,光绪时只有121市斤了。将这121斤加到五口之家,不过600来斤,拿这区区粮食应付全家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以及其他额外费用,显然难以为继,更不要说清末了,这就需尽量压低口粮标准,还要像前面说的,以副补农,弥补差额。自明至清,中国农村副业被不断地突出强调,而每个农户只要可能,总要使尽力气,采取亦副亦农的做法,其道理就在于此。

表9:明清各时期农民平均生活水平估算

注释:

[1]《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见拙著《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载《平准学刊》第3辑;又《清代的量器和量法》,载《清史研究通讯》1986年第1期;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载《文史哲》1990年第3期。

[3]以上数字本自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l984年,17页;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l985年,173、188页,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4年,196、197页。

[4]《中国农业的发展》,12页。

[5]《日知录》卷一○。

[6]见该书附录《<补农书>所记亩积度量衡与今市制之比较》,中华书局,1958年。

[7]嘉庆《广西通志》卷八八,引明人王济《日询手镜》。

[8]嘉庆《黄平州志》卷九。

[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10]《葛端肃公集》卷二,《宽农民以重根本疏》。

[11]《水东日记》卷三,《土薄收入少》。

[12]万历《故城县志》卷一。

[13]万历《东昌府志》卷二。

[14]《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

[15]嘉靖《彰德府志》卷二。

[16]《明史》卷二六一,《卢象升传》。

[17]参见郭松义《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

[18]康熙《岷州志》卷五。

[19]《雕丘杂绿》卷一五,《晏如斋檠史》。

[20]汪应蛟:《抚畿奏疏》卷八,《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

[21]崔铣:《沁州水田记》,《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三。

[22]万历《青州府志》卷五。

[23]汪应蛟:《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

[24]徐光启:《家书墨迹》第7通,引自梁家勉《徐光启年谱》13年条。

[25]陈高华等:《元代经济史》第四章“农业生产概况”,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26]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22页。案文中的钟当指为石。

[27]陆思仪:《思辨录辑要》,见《正谊堂丛书》本。

[28]《陈确集》,中华书局,1979年,366页。

[29]吴宗汉:《岭南劝耕诗》,阮元辑《学海堂二集》卷一九。

[30]乾隆《江陵县志》卷二一。

[31]光绪《黄梅县志》卷六。

[32]郑光祖,《一斑录·杂著》卷二。

[3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七○,《致汪梅村》。

[34]嘉庆《宜章县志》卷七。

[35]道光《辰州府义田总记》上卷。

[36]参见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86页。

[37]宣统《永绥直隶厅志》卷一五。

[38]《清世宗实录》卷一二七。

[39]《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99页。

[40]乾隆《无极县志》卷末。

[41]该表由闵宗殿教授帮助计算的,特此致谢。

[42]参见拙著《玉米番薯在中国传播中的一些问题》,刊《清史论丛》第7辑,中华书局,1986年。

[43]《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185—187页。

[44]闵宗殿教授根据地方志记载的统计,明代种植双季稻的只有广东、云南、福建、江西、浙江等5省的15个县,比起清代有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台湾、江西、湖南、浙江、安徽、四川等12省159个县,相差了很多。见闵宗殿《从方志记载看我国明清时期水稻的分布》,《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

[45]《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46]参见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和耕作法》,农业出版社,1981年,23—24页。

[47]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研院经济所”,1992年,143页。

[48]刘铮等:《人口统计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32页。

[49]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300页。

[50]《乾隆初西安巡抚崔纪强民凿井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4期。

[51]同治《醴陵县志》卷一。

[52]乾隆中数我们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田地额作准,经校正为103610.9万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等于93249.8万亩,平均亩产约估310斤(以嘉庆中平均亩产,考虑玉米、番薯等高产什物推广的程度,斟酌而定),总产粮28907438万市斤。

[53]乾隆晚期我们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土地数为准,经校正耕地数为100935.4万市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90841.9万市亩,平均亩产约估315斤(原因同上),总产粮28615198.5万市斤。

[54]清末耕地数以光绪十三年(1887)为准,经校正约112596万市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101336.4万市亩,关于清末的亩产,很多学者认为是下降了,我们也是这样看的,但最低点应在咸丰,同治之际(19世纪60年代前叶),以后逐渐回升,但仍低于乾隆、嘉庆时期。究竟下降了多少,学术界至今缺少明确的意见。在此,我们姑且确定为下降10%,那就是287市斤,算出总产粮29083546.8万市斤。

[55]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18页。

[56]光绪《保定府志》卷二六。

[57]《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三。

[58]钟琦:《皇朝琐屑录》卷三三。

[59]这里推算的农民生活水平只就粮食生产角度说的,没有把经济作物和各种副业收入包括在内,所以不能算是对农民生活的完整推算。

[60]《明清明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81页。

[61]《洪北江诗文集》,《卷施阁文甲集》卷一。

[62]《清经世文续编》卷四七,《江北本政论》。

[63]章谦:《备荒通论上》,《清经世文编》卷三九。

[64]薛福保:《江北本政论》。

[65]同治《安福县志》卷三○,王宏瑛:《谕士民四条》。

[66]同治《醴陵县志》卷一。

[67]当时每户农民手头的土地都较富裕,如长沙每户“大率三十亩”(嘉庆《长沙县志》卷一);浏阳“种田五七十亩,或百亩”(同治《浏阳县志》卷一八)。

[68]嘉庆《衡阳县志》卷一一。

[69]乾隆《岳州府志》卷一二。

[70]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

[71]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六,傅鼐:《禀办均田屯守酌议章程三十四条折》。

[72]乾隆《贵州通志》卷三六,《议复苗疆善后事宜疏》。

[73]《尹少宰奏议》卷三,《敬陈农桑四事疏》。

[74]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

[75]康熙《岷川志》卷一一。

[76]道光《河内县志》卷一二。

[77]雍正《陕西通志》卷九三,王心敬:《与张岫庵邑侯书》。

[78]乾隆《三原县志》卷八。

[79]转引自民国年间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农村经济》一书。

[80]赵天锡:《调查广州府新宁县实业情形报告》,《农学丛书》第6集第14册,转引自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22页。

[81]赵永康:《清代川粮储备及其意义》。《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82]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

[83]《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72、99页。

[84]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THE END
1.民国原来是这样的——农民生活温馨富足,地主佃户和谐共处?【“多少年来,佃户和长工们稍稍表示一下反抗,就要遭到残酷的镇压,因此,如果要向地主的权力发起进攻,农民便深为犹豫,这几乎成了本能。在地主阶级统治的两千年内,一次又一次的反叛都被镇压下去了。率众起义的首领们,不是被收买,就是被砍头,他们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0Njk1MA==&mid=2651202925&idx=7&sn=84591c238593cc2b7c90bcf41437c9ca&chksm=bd60dc048a175512ff01d8dccbe7d836382b7e87d84b3a0d95ed41b1a9435d704e7b06643155&scene=27
2.古代空地那么多,为什么农民宁可被地主剥削,也不去开垦荒地?佃户,而中国当时是有大量荒地存在的,那么这些贫民为啥不去开荒种地?佃户还要租地主老爷的地种?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4033828000466282&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