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税制度的上述弊端,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所以自汉文帝时起,土地兼并就呈加速度的势头向前推进。统治者也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起码从汉武帝时开始,就不断地有人提出和采取各种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方案,如限制势家大族的占田数量,用行政手段打击工商业主的势力,甚至直接剥夺工商业主的财产;又如假民公田,移民实边,赋民公田,等等,但都难以解决农民的破产问题。农民丧失土地以后为了逃避田税和徭役,只有离乡背井,或者逃亡山林,或者投到地主势家的门下,依附于势家地主,成为势家地主的依附民。
农民离开原籍,无论是依附于地主,还是逃亡山林,对国家来说都不是好事。因为这意味着国家税源的流失。尽管国家一再强调户口的政绩作用,把户口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指标,但农民不愿申报户口、千方百计隐瞒户口的事实普遍存在,如汉武帝元丰年间,关东地区有流民两百万,其中无名数者多达四十万,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那些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中间自然也有许多无名数者。如果说西汉时代,离开土地的农民啸聚山林、流亡四方者居多的话,那么降至东汉,无地农民则多投到私人门下成为依附民了。仲长统对东汉后期土地集中、地主拥有成千上万的奴婢、依附民的生动而形象的描述,形象地再现了东汉农民破产、依附关系发展的历史现实。这为学界所熟知,就不再赘引了。这种农民由隶属于国家向私人依附民转变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以人户为本的田税制度。
三
明白了汉代土地制度、田税制度的性质和特点以后,对西晋占田课田制以及北魏隋唐均田制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农民的历史命运,可以有进一步的认识。
西晋统一之后,为了稳定税源,统一土地赋役制度,在严格户籍登记的前提下,按照汉代土地、赋役制度的传统,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其内容为: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9〕(P790)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10〕(卷二十九)
这段记载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按户缴纳课税,丁男为户主的每户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同时按人收取田税:丁男按照五十亩的课田数缴纳田税四斛,合每亩八升;丁女按照二十亩课田数缴纳田税一点六斛;次丁男田税额较丁男减半。二是规定农民占田数字,丁男每人占田七十亩,其中二十亩免田税,五十亩要缴税,称为课田;丁女占田三十亩,其中十亩免税,二十亩缴税,为课田。三是规定了统一的成丁、次丁、老小的年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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