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域内粮油贸易主要通过市场自由贸易,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地主、粮商则于夏秋粮食收获季节大量低价收购小麦、大豆、杂粮,留待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利用差价牟取暴利。如遇荒年则任意抬高粮价,迫使困难农民以房屋、土地等财产抵押借粮,到时不能还粮则交出土地或房屋。粮商小贩则通过短途运输,利用地区差价获取利润。由于粮商囤积居奇,把持粮食市场,春秋粮食价格相差悬殊,波动很大。1948年,玉米1月份每斤售价227元(法币),至5月份,每斤售价达到983元(法币),价格上涨了3倍多。另外,由于受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粮食不能自足,终日以糠菜果腹。但是,为了换取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或交纳赋税,不得不出售粮食。农民的粮食交易多为以细换粗,以少易多。域内的食用油大多是豆油和棉籽油,每户年用食油仅在三五斤左右,食油交易不成规模,多由小商贩走街串巷供应或到油坊以豆换取。
1958年,河套粮站建立,负责域内粮食统购、征购以及非农业人口和渔民的粮食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市场完全关闭,市场交易被当作“投机倒把”严查。粮油被作为国家控制物资一律由国营粮食部门经营。
1983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粮食比例也发生较大变化,1984年开始,农民的粮食储备激增。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自由市场更加扩大,粮食市场完全放开,粮食交易空前活跃。小麦(面粉)是粮食市场的主要品种,玉米作为畜禽饲料由专业户经营,另有一定数量的大米、小米、豆类等上市。1992年下半年,河套粮食管理所停止粮油供应,仅负责农业税(粮食折实)和征购粮的收储,所有粮油食品都通过市场交易。
1993年开始,国家推出粮食最低保护价政策,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政策规定,各国营粮食单位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之后尽可能地多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收购粮食的价格不应低于中央规定的价格(其中,小麦保护价为每公斤1.34元),保护价一般较市场价高0.9%左右。
第二节统购统销
粮食统购1950年,按照政务院规定,河套域内所征之公粮均上缴至县粮库保管,由中央人民政府财粮部统一调拨使用。1951年,公粮改为农业税征实。1953年11月,即墨县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公布了实行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的政策,动员农民余粮户和粮商将存粮售给国家。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征收粮食和统购余粮实行全额计价,征收部分由粮食部门折价向财政分期付款,粮食则转为商品粮,由粮食部门统销和调拨。同年,公布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55年,域内农村执行国家政策,各村按各农户的土地和经营条件评定产量,再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粮,将其余粮的80~90%作为统购数量,若口粮不能自足,则由国家按计划销售。一般情况下,统购数量三年不变,如遇灾荒或丰收年景,则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适当调整统购任务,增购的数量保持在40%以内。
1983年初,崂山县将包购基数、包干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由生产队通知到农户(实际上域内都在夏收后一次通知农户缴售),采用户缴户结算形式。到1985年改用合同定购制,粮价实行“倒三七”比例(平价30%,超购价70%)。农民履约后的粮食可以自由处理,粮食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上市购销,也可与农户签约定购。这种形式被称为“多层次多渠道的粮食商业活动”。从1983年农业大包干到1991年,河套乡累计上交定购粮1875吨,其中1990年和1991年,根据崂山区政府合同定购粮食、一定三年不变的精神,河套镇分别上交定购粮225吨、235吨。从1992年开始,全镇每年上交定购粮调整到250吨。1998年,国家停止征收定购粮。河套街道历来很少种植油料作物,除大豆外,其他油料作物种植均不成规模,国家不实行统购。
1955~1982年河套公社上缴国家统购粮情况统计
粮油统销1954年,域内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缺粮户、渔民、饮食业供应粮等实行粮油统销。
城镇居民供应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由粮油部门实行分等定量供应,供给数量按工种、年龄的不同而不同。粗粮和细粮比例根据收购情况和上级规定适时调整。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25公斤。粮油销售价格略低于收购价格,其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1961年,城镇人口平均每月12.24公斤,其间发放代食品(康复散、碎地瓜干、豆饼等)。1962年,对6周岁以下儿童每月免票供应饼干0.5公斤,对城镇居民增加供应大豆0.25公斤。1964年,城镇居民及国家职工每月供应食油0.15公斤。
1965年,适当调高公社干部、儿童和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标准。对脑力劳动者改为月定量16.5公斤,对因公出差、“社教”(社会主义教育工作)人员等都适当补助。60年代中期,对城镇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于国庆节、春节增补食油0.4公斤。1966年,城镇居民、国家职工每月供应食油0.2公斤。1969年,城镇居民每月增加到0.25公斤。20世纪70年代末,增补1公斤。
1971年7月29日,山东省发布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新标准。1977年,崂山县将城镇供应粮食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粮。基本口粮15公斤,按常规供应。工种粮(以省内粮票代发)核批到单位,由单位按照工种、出勤等编造名册报粮食部门核发。1983年,粮食部门对城镇居民开展粮油兑换业务,居民凭证存粗粮按2:1兑换面粉,凭证存细粮2.5公斤或粗粮3公斤兑换油票0.5公斤,凭油票0.5公斤购花生米1.3公斤或皮果2公斤。1992年下半年,粮管所停止对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1993年,粮管所的部分库房和门市等由个人承包,国家的粮油、饲料供应完全停止。城镇居民及国家职工生活用粮油,均从市场自由选购。
城镇定量人口的粮色比例,50年代细粮30%,粗杂粮70%;60年代粗细粮各半,70年代为细粮70%,粗粮30%。
农村粮食统销对农村缺粮人口的粮食统销数量极不稳定,从1954年到60年代初期,由于统购“过头粮”而造成返销。如1955年,域内各村上缴统购粮总计417822.5公斤,统销407269公斤;1956年,域内统购粮总计403876.5公斤,统销219934公斤。1959~1961年,由于连续3年严重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农民生活极其困难,国家除调拨大批救灾物资外,还调拨大批统销粮解决农民生活。其中,1959年调拨32.17万公斤;1960年调拨154.45万公斤。1961年和1962年,域内农民分别分配统销粮64.375万公斤和37.97万公斤,1963年分配38.5万公斤。以后每年调拨的统销粮一般在1万公斤左右。20世纪70年代以后,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农民人均口粮稳定在200公斤以上,1977年起,河套不再供应国家统销粮。
农村统销粮的粮色比例,50年代为小麦10%,粗杂粮40%,瓜干50%。1965年改为小麦20%,粗杂粮和瓜干各40%。
粮食补助1956年,按青岛市粮食局规定,域内对产妇一次性补助粮食5公斤,城镇居民的婚丧事一次性补助粮食15~25公斤。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定量补助。1965年,理顺各种补助并统一标准,属脑力劳动者出差每天补粮0.1公斤(公社以下,定量在每月16公斤以上者不补);到农村出差或与农民同食者,日定量补足0.65公;对参加县会议的农村非脱产人员除自带口粮外,在1斤范围内按需实补;农村因伤病住院补足市民的定量;农业渔民出海,按国家标准由国家补充供应。复员回乡的重残军人和慢性病军人,农村月分配不足16公斤原粮者,国家补足差额。1972年,按青岛市粮食局和市卫生局联合规定,域内对糖尿病患者,每月分别给补大豆0.75公斤,并可每月换购大豆5公斤,肝硬化腹水者每月准兑大豆1~1.5公斤,甲状腺亢进者月补粮5公斤,严重精神病人月定量补足20公斤。对畜禽饲料,1962年省下达统一标准,役用骡马长途运输,每日每头补3公斤,短途运输补2公斤;役用牛驴长途运输每头每日补1.5公斤,短途运输补1.25公斤。
域内属渔业地区,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渔民口粮每月标准22.5公斤。农业合作化后,除去农业社分配的口粮外,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以发放实粮和粮票的方式进行补助。1956年,到胶州湾以外海域捕鱼的(称“出口”)渔民871人,每人年供应粮67.2公斤,其中按比例细粮16.8公斤、粗粮50.4公斤,共补助58531.2公斤,并按比例发放部分全国通用粮票;在胶州湾内捕鱼的(称“口里”)渔民893人,每人供应粮11.25公斤,其中细粮0.45公斤、粗粮3.25公斤、地瓜干7.55公斤,共补助10046.25公斤,并按比例发放部分山东省通用粮票。1964年,域内渔民人均月供应成品粮标准仍22.5公斤(含生产大队平均口粮),口里渔民标准17.5公斤,季节性渔民不出海不补粮。20世纪70年代末,停止渔民粮食供应。
第三节议价购销
第四节粮油票证管理
粮票1996年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第五节购销价格
建国后,国家理顺了粮食购销价格,多次调整粮食、食油和油料的价格。1950年,即墨县及其所属粮食部门开始实行政务院确定的粮油购销价格,价格明码挂牌,称为“牌价”。市价高于收购牌价则出售粮食,低于销售牌价则收购粮食,以缩小牌市价差,稳定市场粮价。1963年,按国家规定,域内实行“粮油倒挂”政策,购价高于销价,河套粮食部门出现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给于定额亏损补贴。1966年,根据鲁价112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精神,域内对几种主要粮食和面粉的价格进行了调整。1980年,根据国家商业部、物价局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的价格调整意见,域内再次对粮食、油料价格进行了调整。1985年,域内粮食油料的收购价调整为小麦每公斤0.452元,玉米每公斤0.312元,大豆每公斤0.69元,花生米每公斤1.248元。1987年,又将每公斤玉米和花生米分别调整为0.332元和1.44元。以后,域内粮价逐渐与市场价接近,到20世纪90年代,域内粮油市场放开,由市场供应所需粮油,完全实行市场价格,国家对粮油价格实行宏观调控。
1966年粮食、面粉价格调整表
1971年油料销售价格调整表
1980粮食油料价格调整表
2003年主要粮油市场价格调整表
第二章粮油加工
第一节粮食加工
20世纪60年代以前,域内主要凭人力、畜力牵引石磨、石碾加工粮食。石磨用于加工各类面粉,人力推动日可磨面粉35~40公斤,畜力牵引磨面稍多,每日可达50余公斤。石磨一般每户都有,少数没有的农户到邻居家借用。石碾用于碾碎粮食或去壳,石碾一般属公有,每村1~3盘,大村更多。从1968秋开始,随着电力的使用,各生产大队先后办起磨房,为社员加工面粉和畜禽饲料。一般大队的磨房设有粉碎机和磨面机两种,每天可加工各种面粉、饲料千余公斤,为农村粮食加工解放了大批劳动力。1983年以后,农村许多个人建起磨房。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面粉加工业逐渐扩大。较大的面粉加工厂冲击了农村的小磨房。20世纪末,域内大涧、小涧、韩家庄、孟家等一些规模较大的面粉加工厂,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使粮食的淘洗、烘干、磨面流水化作业,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外来的商贩大量推销成品面粉,因此,小规模的面粉加工业日渐萧条,加工数量急剧下降,不少村的个体小磨房已停业。
第二节食品加工
建国前,域内有馒头、烧饼(又称“小饼”)、糕点等私营加工业。1954年实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后,粮食市场关闭,食品加工仅限于供销社饭店经营,主要品种有馒头、烧饼、包子、面条等,需凭粮票购买。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部分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为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开办了粉坊(加工粉条)、豆腐坊,挂面(面条)等食品加工,但要以粮兑换。1983年以后,农村实行大包干,粮食产量年年提高,农村经济飞速发展,食品加工业逐渐繁荣,除馒头、火烧、糕点等熟食品加工外,面条加工、豆腐坊、粉坊也纷纷营业,而且均实现了机械化作业。到2003年,食品加工业几乎遍及各村,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油料加工
建国前,由于贫穷落后,除大户人家外,域内农民食用油很少,一般人家全年也不过二三公斤。因此,油料加工业不发达。20世纪60年代初期域内仅有西河套一家油坊生产豆油。60年代中期,孟家、大涧村先后建起油坊,以电力代替人畜力,年可产食油3000余公斤。80年代中期以后,域内建起私营中、小型油坊。但是随着商业食用油的大量销售和外地花生油的输入,域内油坊逐渐减少。
第三章粮食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旧时,官府所收粮食税赋由各村保正、乡约负责。建国初期,公粮缴纳、粮食收购由乡、村政府财粮委员负责。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由即墨县粮食局马哥庄粮站负责。1956年,域内成立粮食管理分站(受阴岛区粮食管理所领导)。1958年,成立河套人民公社粮食购销管理站,1959年改为河套人民公社粮食管理所。1979年7月1日改为崂山县河套粮食管理所。1998年河套粮食管理所撤销,不再进行国家和集体行为的粮食经营。
河套粮食管理所(2003年4月摄)
第二节粮库管理
库房建设1957年,河套域内两个乡分别在东河套玉帝庙和孙哥庄(现孙哥庄东村)设立简易粮库。1958年,河套人民公社成立,孙哥庄粮库撤销,河套人民公社粮食购销管理站在玉帝庙内办公,兼作粮库,库房面积100余平方米。20世纪60年代,粮食管理所扩建,库容量达到45万公斤。1976年再次扩建,粮食管理所占地总面积10亩,增加库容量95万公斤,使总库容达到200万公斤(其间增设露天粮垛,作为临时储存)。同年,河套粮管所粮库升格为国家粮库。1994年复改为地方粮库。
储存管理从1976年开始,河套粮管所粮库开展创“四无”(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为确保粮食安全,对存粮分类储藏,小麦入库前曝晒,趁热装包入库;对玉米等杂粮则要求晒干后凉透入库,以达到防虫、防霉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推行密闭缺氧储藏,并对粮食实行药物熏蒸处理,80年代实行低温、低药储藏。在河套建立粮库的四十多年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粮食管理制度,其中“五查”(查粮温、查霉变、查鼠害、查虫害、查浪费)、“七防”(防虫、防霉、防鼠、防潮、防雨、防台风、防火)、“三建立”(建立仓库管理制度、仓库保密制度和清扫制度)及“当日盘点,三、五自查、粮所自查”等措施,为很好地完成粮食征购、保存、转运和销售任务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