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从未停止。《巴黎协定》在《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础上,确定了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的原则。《巴黎协定》的目标是要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立即明确对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碳排放尽早达到峰值,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
“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植树造林、碳消减技术、节能减排、碳汇等方式将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抵消,从而实现“零排放”的一种调控温室气体强度的措施。
我们认为,在遵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各方参与主体需充分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则,运用市场手段和技术手段,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合作,才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可行路径。
1、制定上位法
2、建立配套法律制度
市场手段主要是指始于《京都议定书》生效时期的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已有欧盟、新西兰、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区域已启动或计划启动碳市场。国际碳市场实践表明,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低成本减少碳排放的最有效工具之一。全国碳市场的运行,预计将大幅降低全社会总的减排成本,可帮助中国较早实现一个相对较低的排放峰值,这将降低中国后续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难度。[4]
1、碳配额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1)碳交易试点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CO2当量。在碳交易试点阶段,主要以碳排放配额的现货交易为主,并对碳金融及衍生品创新等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全国碳交易市场
2021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预计今年6月将启动全国碳市场线上交易。根据规定,目前的交易产品仅包括碳排放配额。从以往碳市场价格低迷、金融属性弱、交易流动性差等表现看,碳市场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未来全国碳市场上碳金融产品和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有望加速全国碳市场功能的发展。
2、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发展状况
(1)CCER市场现状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碳排放。CCER项目形式较为灵活,地域限制少,价格低于碳排放配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开发自愿减排量项目产生额外的收益。按照前述办法规定CCER的5%抵消比例,每年将产生上亿吨的CCER需求[5]。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建立,2017年3月后暂停的项目备案,应被重新提上日程。
(2)CCER市场未来
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北京将筹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全面运行,自愿减排量交易凭借自身的特点将为二氧化碳减排提供更多元的选择,并在碳中和行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将为实现碳减排创造更多可能。
技术运用在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极为重要,根据技术特点可分为降碳、零碳及负碳技术。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由来已久,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将资金投入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产生的碳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的履约,从而实现减少碳排放的效果。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和煤炭消耗国,其加入将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注入强劲动力。
碳中和是一项完全基于国家政策自上而下开展的系统工程,政府机关是碳中和的政策制定者、主导者及监督者[6]。碳中和在纵向上涉及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各级政府机关,在横向上涉及生态环境部、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部门。为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需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归根结底,政府机关要完善法律框架,并据此对碳中和行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1、碳管理合规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树立碳管理意识,将碳排放与企业核心业务相结合,通过明确其中的关联性,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工作时注意合规风险。以下仅举几例说明:
2、碳中和方案制定合规
对于碳中和方案的制定,应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将合规要求贯穿到日常业务、重点减排领域各个方面,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
4、并购交易风险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投资的理念和方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气候友好型投资往往能够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10],参与中国投资的国际资本也将更加青睐于气候友好型投资。随着全国碳市场逐步发展、完善,未来有可能会引进外资参与国内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