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类,实施检疫的程序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动物检疫规程中有明确的规定。

屠宰检疫方面。一是检疫申报。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屠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二是屠宰前检查。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对活畜禽实施宰前检查。三是宰后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对畜禽胴体、内脏等实施检疫。四是对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验室检测。五是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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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昌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17篇(全文)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接到报检后,应及时派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出具动物产 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被检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具体实施按照国标《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号)执行];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jw6xa8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