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类,实施检疫的程序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动物检疫规程中有明确的规定。
屠宰检疫方面。一是检疫申报。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屠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二是屠宰前检查。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对活畜禽实施宰前检查。三是宰后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对畜禽胴体、内脏等实施检疫。四是对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验室检测。五是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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