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的通知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审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是工商银行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行为守则,共同塑造工商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员工如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部门或各级行人事部门咨询,本部门和各级行人事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在工商银行总行。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四条爱国爱行,积极奉献

爱国体现员工高尚的政治品质,爱行体现员工良好的职业素质,爱岗体现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远大的政治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了解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心系社稷安危;自觉执行金融政策,严守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热爱工行。以工行发展为己任,牢记工行宗旨和目标,维护工行利益,信守工行精神和理念,执行工行政策和规定,维护工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工行改革与发展。

竭诚奉献。树立职业荣誉感,忠于工行,献身工行,甘愿为工行奉献自己的才华。

——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态度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技术精益求精。

——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压力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群体观念,能够将自己的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自己的行为和集体行为牢固凝聚在一起。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提供优质服务,自觉维护工行信誉与形象。

——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工作作风扎实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着眼整体,顾全大局

维护工行整体利益是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员工队伍凝聚力的体现,是工行事业发展的基础。员工应以此为出发点,想问题,办事情,时刻把工行的改革与发展大局放在首位。

注意处理好个人与工行之间的关系。当工行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员工应从大局出发,把工行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六条敬业乐业,扎实工作

敬业乐业,不仅是工行对员工的职业要求,也是员工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

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

勤于思考,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遇到“苦、脏、累、险”的情形,要克服畏难或不满情绪,迎难而上,不影响工作大局。

新入行员工要积极进取,勤学好问,虚心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岗位工作,提高工作技能。

第七条服务至上,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是立行之本。员工应恪守诚信,为客户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

服务原则。客户为本,尊重客户,忠于职守,严守信用,文明热情,竭诚服务。

——对不同肤色、民族、身份的客户应一视同仁。

——对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应优先服务,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

服务态度。诚恳热情,谦逊有礼,耐心细致,不怕烦琐。

——客户提出咨询或办理业务,员工应迅速准确答复或受理。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也不应推诿或不予答复,应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处理。

——处处替客户着想,急客户所急;办理业务态度和蔼,提供咨询耐心细致;接受批评、听取意见冷静谦虚;受到误解和委屈顾全大局,争取理解。

——对客户取款存款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主动;大宗小宗一样欢迎。

——因客观情况必须暂停办理业务时,要放置标识牌,并向顾客解释清楚。

服务质量。认真负责,按章操作,防止错误。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持优质服务,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办理业务、宣传或推销业务品种,应向客户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以便客户作出正确判断和合理选择。

——银行不准备做、不能做或无条件做的业务,任何人无权对外许愿或承诺,以免影响工行信誉。

服务效率。安全、准确、快捷。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不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业务记载、财物记载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业务(交易)活动及账务记录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品格正直,言行可靠

员工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养成诚实、正直、可靠的良好品格。

——推荐客户或评估客户信誉,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程序办理。

——报告工作必须客观、准确,一分为二。

——知晓或发现违反银行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积极进取,求实创新

积极进取反映员工的精神状态,求实创新反映员工的工作作风。

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对工作、对事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应寻求积极方式、方法应对。

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分析,积极研究对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支持改革,扶持新生事物。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要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用改革的精神,积极开拓,大胆创新。

第十条谨慎认真,确保安全

要时刻警惕任何欺骗、破坏等一切有损工行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员工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不应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要研究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

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金融纪律,坚持规范操作,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

发现事故苗头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柜面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辨伪能力,预防社会犯罪。

如知晓客户可能出现对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特别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当工行利益受到威胁时,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第三章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知法守法、依法行事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日常工作中,要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条例。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工作中遇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应及时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其是。

严禁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违法活动。

严禁观看、传播色情、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二条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是银行经营管理有条不紊的重要保证。

——下棋、打牌、打麻将。

——酗酒肇事,打架斗殴。

——挑起事端,制造是非。

——擅离职守。

——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

——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用办公计算机玩游戏。

——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离岗处理私事应事先请假,要征得上级同意。获批准后,应做好工作交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处理私事。

——银行的内部交换及银行购用的其他邮政服务,不得用于发送私人信件。

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增强勤俭办行、勤俭办事业的意识,注意节约费用开支,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各种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要精心维护,严格管理,不得私用,不得损坏,不得浪费。

离职、离岗,应办好交接手续。员工工作调动、离休、退休或长期休假,必须将自己经手的文件、资料、图书、公物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监交。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交代清楚。

开展工作,办理业务,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

——严守信贷、财务、人事等项业务工作纪律,按政策规定、原则、标准、程序办事。

——不越权行事,不违章办理业务。

——执行制度,不徇私情,不丧失原则。

——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不得擅自改变银行经营资金的专向用途。例如:

——不能将此客户的贷款用于彼客户项目。

——客户存款不能串户,有意识串户视同挪用公款。

——严禁挪用客户资金。

——严禁挪用银行现金。

——原有分录不得更改,未经批准不得冲账。

——越权交易。

——钱账不分,钱物不分,账物不分。

——印章、密押、凭证未分人保管。

——审、贷不分。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不分。

——总账与分户账不平,账实不符。

——当日交易不入账或只入分户账不入总账。

——管理人员对业务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督。

——违反程序决策。

上级机关的员工到基层,应坚持做到:

——食宿从简。

——不饮用白酒、洋酒。

——不公款进出营业性娱乐场所。

——不公款绕道旅游。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令行禁止

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严禁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账册。

——禁止转移或隐匿存款。

——禁止挪用信贷资金直接从事、参与或支持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

——禁止记假账,编造虚假会计、结算、统计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拆借资金的有关政策,严禁任何违反规定拆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

——严格遵守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买空卖空证券、场外卖出回购证券、场外买入返售证券、买卖对象违规等行为。

——禁止未经批准越权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发行债券。

——认真执行会计制度,严禁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违反财务制度和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格遵守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

——严格遵守信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具信用证,包括: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证、保险金不足开证和未落实担保开证等行为。

——禁止进行自营外汇买卖,禁止无证结汇、售汇。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会计程序记账和登记,并真实、完整、准确地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如果确信上级指示严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制止。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出现违章、违纪情况,并确信继续下去会给工行带来损害时,执行者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服从调遣,听从安排

服从工作需要,是工行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对于组织作出的决定,上级作出的指示、安排,员工应认真对待,并不折不扣地执行。

除上级指示违章、违纪等情况外,均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严守秘密,防止外泄行内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关系到国家、银行、客户的利益。员工对国家、银行、客户负有保密责任。

严守国家秘密。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坚持保密制度,贯彻保密规定,避免因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安定,扰乱金融秩序。

——机要人员在接收、传递国家秘密信息资料时,必须严格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认真坚持签收制度。必须认真保管国家秘密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外传或遗失。

——接触国家秘密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透露国家秘密。

——如需对行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复印。

——一旦觉察或发现确凿的泄密行为,应立即向保密部门报告,以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严守工行秘密。工行未公开发布的信息,均属内部商业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以免使工行经营管理陷入被动或困境,甚至给工行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工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预算、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方式、业务决策、工作方案、安全保卫措施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员工不得为了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使用有关工行的任何内部资料,也不得将该资料泄露给他人。

——不得公开发表涉及工行秘密的任何稿件及演讲。

严守客户秘密。对于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员工有保密的义务,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可以提供或客户同意提供的信息外,员工无权擅自披露客户信息。

——非工作需要,不得与同事随意谈论客户情况。

——答复有关信用情况咨询,应对咨询者和咨询对象双方负责。提供对方的数据不得超出银行允许的范围。

——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客户信息,更不得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

——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客户信息,须有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完备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严禁向亲属、朋友透露或提供客户信息。

对于以上秘密,员工应当坚持做到:

——每天工作完毕离开办公桌时,应清理桌面上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资料。

——所有与客户有关或其他敏感性文件必须锁在办公桌抽屉或档案柜内。

——存放秘密资料的库房,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出。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重要文件应及时入柜。

——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公平竞争,维护形象

同业竞争不应超越法律界定、约束和限制的范围。为确保竞争有序,维护工行诚实守信的形象,员工应时刻坚持公平竞争这一职业道德。

与同业竞争客户,不违背“客户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

——服务品种,如承诺或决定贷款、存款、汇款、外汇交易等事项。

——服务范围,如承诺或决定贷款、存款、汇款、外汇交易等的金额。

——服务价格,如承诺或决定利率、手续费率、汇率等。

——其他竞争方式或方法,如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变更法定利率。

——超出法规允许浮动价格的上下幅度。

第十七条公私分明,秉公办事

员工必须有明确的公私观念和公私界线,做到公事公办,公私分明,保持正气和清廉。

银行费用必须用于公务开支。

银行车辆、器材、设备、机具、办公用品不得公物私用。

用于支付银行费用的信用卡(“公卡”),不得用于个人开支。

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自行在其他公司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在行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以个人身份为工行之外的主体担任代理人,且代理的业务属于银行经营范围。

员工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担任社会兼职:

——属社会公益事业。

——非盈利性机构。

——不领取薪金。

——不影响本职工作。

——不引发利益冲突。

——不产生不良现象。

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办理个人业务,严格遵守工行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属或朋友提供特殊便利。

——员工到柜台办理私人存取款业务时,不得要求柜台人员提供特殊便利,必须和顾客一视同仁。

——为员工办理个人取款、开支票或借款时,柜台人员应特别注意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不得因同事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违规办理。

经办、复核、记账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为自己经办支取业务。

——为自己的支取业务复核。

——在自己的账户上做分录(为自己的业务记账)。

——为亲属、朋友办理业务,应视同为员工办理个人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员工个人业务不应享受优惠利率或其他优惠待遇(国家、本行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线员工为一线员工办理业务时,应比照以上要求,不得为熟人提供特殊便利。

从事贷款业务的员工,如与客户有亲属关系,审批贷款时应回避。

如与申请贷款客户有利益关系,关系人不得批准该贷款。

在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不得给予本人、亲属或朋友任何便利、优惠或特权。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向客户压价购买商品,索要商品或借款借物,强行要求在客户单位安插亲友。

第十八条不索好处,不收馈赠

员工任何时候不得利用职权,向客户提出额外或无理要求,即使客户出于对银行服务或员工个人的感谢,主动提出以某种形式表达心意,也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基本准则指导自己的言行。

不能向对方索要任何个人好处,避免容易引致对方误解的言行。

如果对方主动提供下列物品,必须婉言谢绝,无法婉拒而接受的,必须原物退还或交公:

——现金或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

第四章职业形象

第十九条言谈举止,端庄文雅

员工的言谈举止反映工行的精神风貌,员工的一举一动应符合职业要求。

言谈应文明得体。

——语句清晰,语意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所有员工尤其是“窗口”员工,必须坚持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禁止使用任何易伤害客户感情、损害工行形象、有碍服务质量、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

——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举止应稳重亲切。

——坐姿文雅、端正。

——站姿挺拔,应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第二十条仪容仪表,整洁得体

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工行的对外形象。员工应时刻注意仪容仪表,共同创造、维护工行的良好形象。

上班应着装整洁,佩带工号牌,大方得体,衣扣整齐,不穿奇异服装。

头发整洁、干净,不留怪异发型。

女性员工化淡妆,简朴大方。

第五章办公环境

第二十一条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员工应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一个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任何物品及资料。

各类文件及资料应摆放整齐,方便取阅。

不将非办公用品长期存放在办公室内。

不将异味物品带入办公室。

尊重、维护同事或清洁人员的劳动成果。

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标准。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作场所,应节制吸烟。

——在未规定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者应处理好与不吸烟者之间的关系。

——不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办公场所吸烟。

——机要、档案场所不得吸烟。

——柜台人员不得吸烟。

——与室外隔绝的封闭场所(如:计算机房、电子设备房、电梯等)不得吸烟。

——不得在空调办公室吸烟。

——会议期间应避免吸烟。

——员工应遵守工行有关禁止办公、营业场所吸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专心工作,保持安静

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集中精力处理公务,提高办公效率。

不在办公室从事容易产生噪音的任何活动。

第六章工作氛围

第二十三条协作互助,平等交流

协作产生合力,互助体现友爱。员工应时刻注意协作互助,增强团队意识。

树立强烈的协作意识,与同事坦诚相待,融洽相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起创造、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应时刻牢记自己是工行的一分子,自己的岗位影响着工行的整体运转,自己的工作与同事的工作密不可分,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同事工作的最好配合,就是对工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时刻坚守本岗,坚持从我做起,从每时每刻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业务部门、业务岗位的员工应执行综合部门、综合岗位的计划,向综合部分、综合岗位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

部门内部、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细致、合理。

对下级机构、下级部门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有关员工应及时或限时回复,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作出解释。

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员工,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

如参加临时性工作组织(小组、工作组、办公室、委员会)或参与某一项目、课题工作,应服从组织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指示。

二线员工应了解一线员工的需求,为一线员工提供及时满意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坦诚信任,理解支持

相互尊重、信任是建立和保持和谐关系的基础。

对同事不允许有下列言行:

——言语上的侵犯或威胁。

——歪曲事实的或令当事人尴尬的玩笑。

——不受欢迎的请求或邀请。

——其他侵扰行为。

不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有其他不尊重言行。

尊重同事的优点和特长。

不在任何场合议论同事不宜或不愿他人知道的私事和缺点。要尽量向他人介绍同事的优点、长处和业绩。

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如认真对待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听取上级的意见和建议,对外场合称呼职务等等。

上级应平易近人,关心和爱护下属,了解下属的愿望和要求,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热心给予指导,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与同事要以诚相待,争取理解和支持,在交流与沟通中增强信任。

遇有同事发生误解、不愿接受的情况,要尽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情况。

不对同事妄加猜嫉,不散布对同事不利的言论。

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影响同事关系。

对同事不冷言相讥,不恶言恶语,不在公众场合叫同事的外号、别名等。

对同事应一视同仁,不搞亲疏有别,影响团队协作。

避免会产生下列后果的行为:

——破坏轻松愉快的工作气氛。

——影响同事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状态。

——使同事间产生隔阂、摩擦、伤害与敌对。

第二十五条尊重人格、尊重隐私

员工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应该做到相互尊重,共同维护。

应尊重和维护同事的名誉与人格尊严。

不以任何方式张扬同事个人私事。

不对同事背后恶语中伤,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或丑化对方形象,达到个人的报复性目的。

——言行与表现应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称。

——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不损害工行形象。

第二十六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立行、兴业的基础。

坚持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参与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共同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七条比学赶帮,争先创优

比学赶帮、争创先进是工行员工一贯保持的精神风貌,也是工行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员工应共同发扬光大。

同事之间比学赶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积极参加业务竞赛,在“比”中找差距,求发展。

对基础较差或经验不足的同事,应循循善诱,鼎力相助。

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

不应以冷漠、歧视的态度对待先进,更不应对先进冷言冷语,讽刺挖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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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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