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课件.ppt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特殊规范(包括技术和社会规范)

2、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核心内容: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畜牧兽医法规前言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及特点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及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的特点(1)行政属于国家(具有国家意志性。双向性:国家和公民)(2)行政须是处理公务(3)行政是管理活动(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4)行政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

1、实际工作的需要

2、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

3、是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

5、是宣传教育的需要

法的作用:定分止争,定偿分成,规范各方秩序,促进社会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及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各级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特点(1)行政主体须是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体是法定的)(2)主体代表国家实施管理活动(具国家意志性、强制性)(3)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活动受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制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4)行政的目的在于:防治畜禽疾病、保证人畜健康、保证工作秩序、促进畜牧业发展。二、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

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

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1、对象之一——人(1)参加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人(2)参加饲养、经营、宰杀、加工、储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人(3)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规的人(4)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如资格考核等。

2、对象之二——动物(1)对动物实施有计划的强制免疫(2)扑杀、销毁患病动物及染疫产品3、对象之三——饲草。如对牧草种子的管理,依法对草原(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4、对象之四——仪器设备。包括饲养、宰杀动物的器具设备、兽医防疫设备等是否带传染病病原而成为对象。

5、对象之五——环境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1、种畜禽管理2、饲料生产、经营管理3、草原(草山、草坡)管理4、医政管理5、药政管理6、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7、防疫、检疫、消毒管理8、证章、标志管理5、对象之五——环境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

一、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具行政法的共同特点,同时又具有独特性。(1)以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逐步发展而成,(2)以《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为配套,(3)与有关法律规范相衔接,(4)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补充。

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法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渊源(外部表现形式)

1、宪法

2、行政法律

3,行政法规。如《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

4行政规章。如农业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制定的实施办法。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法律、法规的解释

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渊源(外部表现形式)

三、畜牧兽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一般原则1、行政法制原则,内容有:(1)合法性(2)合理性(3)越权无效性(4)应急性2、行政民主原则(1)人民群众参加管理(2)行政管理平等(3)行政公开3、行政统一原则(1)统一行使国家行政法(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4、行政效率原则:公务员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高效率行政管理。(二)特有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2、归口管理原则3、各尽其责原则4、监督管理原则三、畜牧兽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四、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

畜牧兽医行政责任——畜牧兽医行政责任是畜牧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人因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畜牧兽医行政违法的认定:主体和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2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认定:有以下几点:(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或行政不当)(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①年龄②智力(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4)具有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

3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分惩罚性和补救性行政法责任。(1)惩罚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

①通报批评。精神惩罚,书面形式,既适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②行政处分:适于主体工作人员,共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③行政处罚:适于管理相对人。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进行。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证照等。(2)补救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

③履行职务和法定义务。如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办证(如《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置之不理,相对人有权要求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办理。④撤销违法:即撤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行为违法,本身有撤销的义务。⑤纠正不当。主体纠正不当行为。⑥返还权益。主体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行政违法或不当,在撤、变通该行政行为的同时,必须返还性对人的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以上补偿性行政责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②行政处分:适于主体工作人员,共六种:警告、记过

五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效力

2、空间效力——指地域效力(1)国务院及农业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各级政府指定的规章,在辖区范围内有效

3、对人的效力。具约束力的有:(1)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除特殊情况外(外交人员等)有约束力。五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效力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概述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执法的组成成分,是畜牧兽医行政的重要方面)。

广义: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各项管理措施,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把法律,规章的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对象或案件中去。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概述

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

1、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具有专业性、技术性。

3、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注:①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4、是行政主体直接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活动具有日常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的特点。

6、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主体处于优越的地位。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

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人民身体健康。

3、保证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

1、宣传教育

2、实施管理

3、监督检查

4、行政奖励

5、行政处理见p186、行政处罚197、行政强制30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五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一)实体要件

1、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机构依法设置,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执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越权无效。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2、执法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1)合法——指执法工作确认对方的权利和科以对方的义务是法定的。(2)确定——指执法内容要求明确。(3)可能——指执法内容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3、行政执法必须是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4、主体的执法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要求承担违法责任)

(二)程序要求

1、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程序

2、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形式

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1、与司法公安部门配合

2、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

3、与卫生行政部门配合

4、与宣传部门配合

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依照畜牧兽医法规,对具体的事件或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用:(1)全面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等。(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3)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一畜牧兽医行政许可

1、概念: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点:(1)行政法禁止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2)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3)是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4)是要式行政行为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

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1)动物防疫合格证(2)动物诊疗许可证(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5)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实现许可的基本程序(1)提出申请(2)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3)许可证的颁发和不予许可的救济等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三个步骤)

①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局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

②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开业。

③发证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二畜牧兽医审查验收和报告

(一)畜牧兽医审验:畜牧兽医审验是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条件及要求进行定期审查、考核和验收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二)畜牧兽医报告:

1、畜牧兽医报告——行政主体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牧业生产情况,依法强制义务报告人及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措施。②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

2、义务报告人(1)从事动物饲养及经营动物产品的人(2)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防、检、监督机构及其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报告内容(1)疫情报告:①一般疫情报告(如疫情快报、月报、年报)②紧急疫情报告(如一类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等)(2)引种报告:持口岸检疫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报告登记备案。(3)畜牧兽医工作报告:包括专题、综合、总结报告。2、义务报告人

三畜牧兽医技术检测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行业畜牧兽医标准和要求的情况,通过检测、鉴定等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质量认可和达标鉴定的一种行政措施。

1、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监测:实行“动物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

2、肉类的抽查监测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采用不定期方式对相对人入库的肉类进行抽样(查)监测。

监测内容:(1)是否经过检疫检验(2)是否新鲜(3)是否在保存期内(4)有无腐败变质(5)有无染疫情况(6)有无污染(7)存放方式是否合理

三畜牧兽医技术检测

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一概念: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监督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行为。二处罚的特点

1、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优越地位。

2、处罚是单方意思表示。

3、处罚是对违反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

4、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5、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6、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三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1)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2)听证制度(3)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要求行政赔偿

四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全面履行原则

五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限期改进3、扣留或吊销有关证照4、罚款5、没收

三处罚的基本原则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的程序。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当场独立处理简单案件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如按农业部的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警告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特点:(1)依法做出(2)适用范围特殊。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案件(3)处罚快(4)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告知理由和权利(3)填写书面决定书(4)执行(5)备案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一般程序——又称为普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畜牧兽医

处罚案件的通用程序。适用范围有3:一是处罚较重的案

件;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三是无法当场做出处罚的案件。

程序如下:

(1)立案:应在7日内立案,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2)调查取证

a、询问当事人

b、询问证人

c、取证(包括物证、书证)

(3)审查处理(4)送达(5)执行(6)结案(二)一般程序——又称为普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畜牧兽医

第四节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或不履行主体依法设立的义务和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管理相对人,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强制执行的特点

1、适用于不履行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理相人。

2、强制执行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依法请求

的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人或物

4、强制执行的性质: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只是采

取法定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

义务。

第四节畜牧兽医行政强三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有权将该项义务交由他人履行,并由义务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费用。程序:①告知告诫。②代为执行③费用征收

(2)执行罚——是加处一定数量的罚款的执行措施。一般以书面形式告知。程序:①执行加罚②强制征收三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2直接强制:行政主体或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法定义务人的权利和行为或财物加以实力强制,促使履行法定义务。

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程序

1、审查

2、通知告诫

3、执行与实施(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出示法律根据等)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内容包括强制的法律、事实依据,执行对象和标的等)(2)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

2、审查:(从法律和事实加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通知履行与执行(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强制通知书,令限期履行,若拒不履行,则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4、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2直接强制:行政主体或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法定义务人的权第三章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一、基本概念

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指主体按照行政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争议案件和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民事争议案件:指涉及畜牧兽医的民事索赔案件,如动物医疗事故、兽药质量事故、非法生产、经营违禁物品给他人造成的危害等。行政争议案件:指主体及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引发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可分为: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民事争议)、行政裁决(技术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第三章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一、基本概念

2、畜牧兽医行政救济——指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一种程序和制度。包括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意义(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提高主体的执法水平(3)维护国家行政管理,加强法制建设

3、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指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持下,对涉及畜牧兽医的民事争议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为前提,以法律(规)为依据,经各种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行政活动。

4、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指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采取的技术措施,判断结果、技术争议、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等案件进行裁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基本理论

(一)、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原则及特征

1、原则(1)重事实、重证据(2)及时、简便(3)公正、公开(4)平等(5)回避

2、特点(1)司法主体:畜牧兽医行政机关(2)司法对象:特定的争议案件(3)司法程序:不如普通司法正规严格,体现简易、高效。(4)司法效力:低于普通司法效力,除特殊规定外,不具有终决裁决权。二、基本理论(二)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与普通司法的区别

1、司法权限不同。前者不完全的司法权,后者完全司法权

2、司法程序不同。前者准司法程序(简便),后者完全司法程序

3、司法主体与司法体系不同。前者: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只有统一的行政管理组织,无统一的行政司法体系;后者: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全国有完整统一的体系(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调解取证

3、协商调解、达成协议

4、制作送达调解书,一式三份:主体、双方签章,各一份(二)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与普通司法的区别

(四)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种类

1、原裁决——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主体申请复议。

2、复议裁决——上一级行政主体对原裁决复议后所作出的裁决。若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不得再申请复议。(五)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特点及基本要素

1、特点:(1)复议主体:畜牧兽医行政主体。(2)涉案:畜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3)不请求不受理(4)复议申请须经上一级机构审查,符合条件,决定受理后才能进行。

2、基本要素:(1)主体对相对人作出了处理决定。(2)相对人认为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相对人不服,并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4)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主体受理相对人的复议请求。(四)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种类(六)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1、申请复议的范围

(1)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①不服主体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②不服主体的强制决定。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③不服主体对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等决定。④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权。⑤不服主体的违法要求。如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⑥相对人认为主体未履行职责。如办证、执照等。⑦

相对人认为主体的其他行为侵权。

(2)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范围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六)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3)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①不服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只能申诉。②不服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只能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管辖(1)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管辖。(2)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管辖。(3)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七)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主体)(3)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它有三种情况:一是,请求撤销违法决定;二是,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管辖范围是法定的。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后果。期限60日内,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①书面申请②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它有三种情况:2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①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②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③审查是否重复申请④审查是否已起诉⑤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格式要求⑥审查复议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受理的法律效果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都成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行政复议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④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

⑤对复议决定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3)不受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不受理的裁决,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对该裁决再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决,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1)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2)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⑤对复议决定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3)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在程序上有欠缺的,应当依法做出补正的决定。

(3)履行决定: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撤销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的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变更决定

(3)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做出行政处罚

(6)赔偿决定: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可以单独做出这样决定,也可以同其他决定一并做出。二是这种赔偿复议可以调解。

5、复议决定的执行与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都必须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赔偿决定: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可以单独做出这样决定,

第四章畜牧兽医行政诉讼

一基本概念

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p25)

2、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实物。

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有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p27

4、起诉——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p28)

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p30)

7、畜牧兽医行政侵权赔偿——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p33)4、起诉——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

二基本理论

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原则(5)用本民族语言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

2、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诉(6)鉴定结论。如:鉴定书、化验报告等。(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可是行政主体,也可是人民法院。后者:只能是行政主体。只能当场作出不可后补)。2、证据的种类

3、行政诉讼审理程序(1)第一审程序①起诉②受理③审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与裁定)。(2)第二审程序①上诉的提起与受理②上诉的撤回③第二审案件的审理A、开庭审理B、书面审理④二审案件的裁判

A、维持原判。B、依法改判。C、发回重审。D、自行改判(3)审判监督程序①再审②提审③裁判(同第二审裁判)。3、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第五章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第一节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

一、动物防疫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2、动物体上患有许多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仅人畜共患传染病就有200多种。须加强预防、扑灭。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2007年8月30日修改,08年1月1日施行

二、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1、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第五章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第一节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

具体地说,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主管部门:(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3)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防、检疫、防疫执法等)

职责:(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不包括进出口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办理检疫审批手续(3)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2、执法人员(1)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农业部发给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书和相应的佩章标志。具体地说,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对象范围

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家禽——指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等13种动物。人工饲养的动物——指人工饲养的13种畜禽以外的其他动物。如野生动物、特种动物、经济动物、宠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等。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

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一类、二类、三类(见教材P56)

4、动物防疫: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对象范围

第二节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一、动物疫情管理制度:据《动物防疫法》规定

1、疫情统管制度:由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统一研究、制定动物疫情管理的方针、政策、基本的管理制度等。

2、疫情报告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按“办法”规定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①立即携带有关设备、药品、派人到现场诊断疫情,采取一些预防接种、消毒、隔离饲养,掩埋死尸等应急处理措施,尽量控制疫情,并通知毗邻地区注意防范。②应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二节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

(2)月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月5号前报地、市(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州)级于10号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于每月15号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总站汇总、分析后,于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年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于1月10日前报地、市、州级;该级于1月20日前报省级;省级于1月30日前报全国兽医总站,总站汇总分析后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2)月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当月发生的

3、疫情处理制度:即控制和扑灭制度。扑灭疫病时贯彻“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进行部门配合和群防群治。二、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一)隔离:将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包括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与健康动物隔开,以防疫病传播,降低损失。适用1、2类动物传染病发生时。(二)封锁:指当地发生严重动物传染病时,由国家将发病地点及相邻一定区域封闭起来,禁止随意出入,截断传播途径,及时扑灭疫情的一项行政措施。封锁适用于:A、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

B、二类传染病呈爆发性流行时。

C、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有权发布封锁令的机关:A、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政府。

B、国家最高兽医卫生行政主体。3、疫情处理制度:即控制和扑灭制度。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发布封锁令,兽医卫生行政主体划定一点两区,报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封锁令的发布视情况而定。(1)疫区在一个县境内,由县政府发封锁令,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2)疫区在两个县内或两县以上,由地、市、州政府或行署发封锁令,报省级政府备案。(3)疫区在两个以上的地、市、州内,由省府发布封锁令,报农业部备案。(4)疫区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有农业部发布封锁令,报国务院备案。

3、封锁区内必须采取的措施

(1)疫点:①严禁畜禽、畜禽产品及其他动物、车辆出入。车辆必须出入时经防疫部门许可,严格消毒后方能出入。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销毁、捕杀、无害化处理,畜主不得拒绝。③疫点出入口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须进行严格消毒。

(2)疫区:①交通要道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②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及产品的交易。③对易感动物须进行检疫和预防注射。

(3)受威胁区:

①当地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②由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②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封锁:疫情平息后,在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病愈或捕杀后,经一个发病的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患畜时,并对有关环境、物品进行一次严格消毒后,经县级以上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报原发令政府批准,解除封锁令,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四)紧急免疫接种解除封锁:

第三节动物检疫管理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1、概念: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法定机构:①国家动物检疫机关(农牧、国家商检、口岸检疫);②肉联厂;③被委托单位。

2、性质:以技术为依托的政府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3、特点:①具公正性(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向人民负责)②具有独立性(只按法规规定进行,不受任何影响)③具有权威性(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④具有监督性(是国家对动物及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监察)⑤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机构、人员实施,其他无权)第三节动物检疫管理

二、动物检疫的分类

1、进出境动物检疫:(1)进境动物(产品)检疫(2)出境动物(产品)检疫(3)过境动物(产品)检疫

2、国内检疫:(1)产地检疫:县境内。即到场到户检疫。(2)运输检疫:离县境动物检疫。(3)屠宰检疫:包括屠宰前、屠宰后检疫。(4)动物产品检疫:即对未经加熟制的动物产品在流动前的检疫

三、动物检疫管理的基本制度

1、主管机关: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统一动物检疫规程(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4、统一检疫出证。证明依法出具,产品必须加盖或加封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二、动物检疫的分类

5、统一证章格式管理

6、统一实施监督

7、统一检疫人员的管理

四、动物检疫的实施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措施依法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逃避。抗拒检疫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检疫不合格的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有:

1、防疫消毒:采用药物消毒

2、无害化处理: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处理方法杀灭有害微生物的处理方式。如熏蒸、高温处理,也包括消毒。

3、销毁:采用焚烧、深埋等措施直接消灭有害检疫物。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储藏的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p59)

1、封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应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或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有关防疫规定的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的条件:(p59)

1、场所的位置应远离生活生产区、生活饮水区、医院、学校等地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6、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及无害化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的内容:(p61)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死亡数量、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免疫情况等

3、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的内容:(p61)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p65)

1、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相适应的兽医器具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p66)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

2、诊疗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200m以远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p65)4、有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物污水处理等器具设备设施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7、有完善的各种管理制度4、有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第四节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指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的检疫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生产、饲养和经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内容(1)监督动物防疫情况(2)审核、验收防疫条件(3)对动物及产品依法实施防疫监测。必要时采样、留验、抽样、补检、重检、隔离、封存等。(4)索证复检(5)依法决定行政措施(强制或处罚等)

二、主要措施与适用条件第四节动物防疫监

1、采样:采取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等病理材料。

2、抽检:对依法已实施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抽检定性。

3、留验:留置染疫动物产品检查、定性、处理。(1—3适用于一般动物及动物产品)

4、补检:对未检或漏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补检。

5、重检:已依法检疫,但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动物(产品)依法重检。(4—5适用于没有检验证明的动物及产品)

6、隔离:将动物放入特定的场所单独饲养、观察、定性、处理。适用于染疫活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

7、封存:禁止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移动。适用于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

8、处理:即无害化处理。适用于烈性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1、采样:采取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等病理材料。动物卫生国际规则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或称国际兽医局)职能如下:

1、通报管理全球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疫情

2、收集、整理、通报最新兽医科技进展等信息

3、协调各国动物疫病防控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4、在WTO等框架下制定国际动物及产品贸易卫生标准和规则,保证贸易公平,促进贸易发展

5、提高各国兽医立法、提供兽医能力建设技术援助

6、促进动物产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水平

动物卫生国际规则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或称国际兽医局)

二、官方兽医制度

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为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我国的官方兽医制度:

1、成立兽医局

2、任命国家首席兽医官

3、明确官方兽医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二、官方兽医制度

第五节动物防疫行政处罚

一、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2、种类:主要有:(1)警告。(2)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经营(3)没收违法所得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转让、涂改、伪造的检疫证明等。(4)罚款。

二、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征收费用。(1)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的,消毒的。第五节动物防疫行政(2)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消毒的。(3)不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排泄物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动物等。

2、违反规定(第17条),保存、使用、运输致病微生物或运输病料,给与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责令停止,收回已售动物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产品),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4、违反规规,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产品),补检。(2)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消毒的。

5、违反规定,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的,给与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托(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罚款。

6、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收缴检疫证明,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给与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给与警告,并处以20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9、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反规定,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的,给与警告

10、动物检疫员违反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记过或者撤销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

11、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

12、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10、动物检疫员违反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第六章畜禽养殖管理

第一节种畜禽管理

一、种畜禽管理概述

1、种畜禽——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畜禽及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2、我国畜禽品种资源状况畜禽品种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世界范围的宝贵资源。我国畜禽品种、类群576个,占全球的1/6以上,具有优良的遗传性状及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历史上我国品种对世界很多优良品种的形成起过重要作用。

3、种畜禽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1)畜禽品种资源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基础第六章畜禽养殖管理(2)可加强品种资源保护与新品种的培育(3)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保证种畜禽场的稳定发展

4、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立法(1)历史上没有种畜禽保护的立法从秦始皇颁布第一部畜牧业法《厩苑律》,到历代王朝制定的畜牧业法,都缺乏对种畜禽保护的法令。(2)1987年农业部颁布《全国家畜改良区域规划》,首次规定“对地方品种要建立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基地,以本品种选育为主,做好繁育推广工作”。但仍存在改良的无计划性、盲目性。(3)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于同年7月1日生效。(4)农业部于1998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及文件。(5)2005年12月通过了《畜牧业》法,2006年7月1日起生效(2)可加强品种资源保护与新品种的培育

二、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种畜禽资源的保护

1、管理机构的设置:我国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即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1)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并制定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2、各级职责(1)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等,对有利于价值的濒危品种实行特别保护。(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支持畜禽品种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利用。(3)引入或输出的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二)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

1、畜禽品种的培育(1)因地制宜,建立良种繁殖体系(包括育种场、繁殖场、商品场),保证育种工作的进行。(2)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3)建立种畜禽场的规定:①建立地方种畜禽场,经省级农牧厅(局)批准②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农业部批准。

2、畜禽品种的审定

(1)两级审定制度;即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由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评审后的新品种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的报农业部备案),发给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列入国家和地方品种志。(二)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

(2)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①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②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③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④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鉴定意见。

(3)畜禽新品种申报材料:申报时,要准备以下材料①报审品种申请书。②育种工作报告。③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4)畜禽新品种的审定程序①提出申请②品种审定委员会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2)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③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6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④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议。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2个月内予以答复。⑤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5)畜禽新品种管理: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若需更改,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三)种畜禽的生产管理

1、生产经营种畜禽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③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6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

生产经营冻精、胚胎,须向省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办证。

3、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管理

(1)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任务: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冻精、胚胎,须向省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

(2)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的品种、品系、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遵守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良种档案,按《动物防疫法》实行防疫制度。

(3)销售的种畜禽,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附《种畜禽合格证》、系谱。

5、种公牛站应具备的条件(1)基础条件①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监测分析等条件。②仪器设备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

THE END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12篇(全文)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基层;畜牧兽医;管理;动物防疫 【Abstract】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doing grassroots work of epidemic prevention, control and extinguishing of major animal diseases,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nimal produc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table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sa3jilot.html
2.兽医法规课件3动物防疫法.ppt兽医法规课件 3 动物防疫法.ppt,3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3.1 动物防疫法制度概述 动物防疫是动物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199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该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法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107/8002100126003013.shtm
3.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通用10篇)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纳入政府公共卫生管理的程度不够,基层政府对基础免疫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事,在免疫实施过程中的宣传、组织、管理上存在不力、不作为的现象。 2、兽医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动物防疫体系网络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组织形同虚设,防控政策、计划、方案等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32q8jbu.html
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https://www.abeedata.com/home/article/detail/id/22613
5.执业兽医网行业新闻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内容;实施动物免疫工作;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具体实施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http://www.zgzysy.com/index/news_xq/id/8401.html
6.2021年动物科学技术学院专业介绍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成立于2009年04月,其中畜牧兽医专业于1975年开办,是目前学校办学最早专业之一,2008年列入国家第三批示范性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学院毕业生遍布全区各地,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及欢迎,为西藏畜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开设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和草业技术三个专业。 https://www.xzgzy.cn/zsjy/info/1008/10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