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及立案追诉标准

罪状

立案追诉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3.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如果一种物质因为危害人体健康以外的原因被禁止使用,则不能据此将该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明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四)“其他严重情节”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有毒、有害食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于有毒、有害食品,但有毒、有害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中“可能有有毒、有害原料,但仍是食品原料”;而后罪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三是入罪标准不同。前罪属于危险犯,以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构成犯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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