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发布的《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对于环评告知承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为简化版,请以文件正文为准)
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啊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和项目环评文件,对申报信息和内容作出承诺,审批部门不对环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出具并送达批复文件。
此外,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节中,有如下规定: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考核,按照环评机构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数量以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项目不可行或不符合审批告知承诺制条件或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将对环评机构及主要编制人员实施惩戒。
被依法销审批决定的环评文件,经修订完善后,不再适用审批告知承诺制,按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审批。
环评机构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九条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强化对环评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督促及时开展,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
将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双随机”检查范围,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贯穿于建设、运营、退役的全过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切实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令进行修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在简化环评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将探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工业和生态类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准确评判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得到缓解和控制,提出环境保改进要求,并作为后续日常环保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