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层级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列项目由局机关负责审批(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位于汕尾市城区、华侨管理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内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海洋工程项目。

五、涉电镀、漂染、鞣制工艺的项目和“两高”项目。

六、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其中黄江(含东溪)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吨及以上项目。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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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市政府于2019年4月发布《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本市环评分类管理细化名录、豁免名录、重点行业名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实施意见、公参办法、环评告知承诺办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办法、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全面推进环评改革。本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实施https://www.163.com/dy/article/J65UKEED0519QIK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