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四合村昆虫生态养殖项目(黑水虻养殖)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四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提交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三、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核同意的该林地的建设用途,更不得用于别墅、高尔夫球场、未依法批准的各类园区及法定禁止用地项目建设。
四、你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在审核同意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建设,严禁超范围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你单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支持。
六、本决定书仅作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不是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准入和该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因项目设计变更等导致所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你单位应当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本决定书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申请延续,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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