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畜牧生产发展实际,制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关于资金支出范围
(一)畜牧良种繁育方面。一是支持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奶牛冻精,加快奶牛群体改良,构建高产奶牛核心群,提高奶牛单产水平;二是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低产牛,提高肉牛生产水平;三是支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良种猪精液;四是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从国外或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引进原种猪,增加优质父母代种母猪群体和优质商品猪供应能力;五是支持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
(二)畜牧业生产养殖方面。一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规模养殖场;二是为快速提高奶源供给效率,提升奶业竞争力,对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大型奶牛养殖场给予支持。三是支持奶业大县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建设现代智慧牛场和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通过整县推进提升县级奶业生产能力。
(三)屠宰加工方面。一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二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
(五)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水平。
(六)饲草料生产方面。支持奶牛、肉牛等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青贮专业合作社收贮全株玉米青贮。
(七)动物防疫标识及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方面。一是保证动物防疫和产地检疫工作需求,对猪、牛、羊所需加施的动物标识给予采购发放,保障猪、牛、羊按国家要求加施标识;二是对生猪调出大县招募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给予补助。
(八)蜂产业发展方面。支持养蜂业重点发展大县(市、区)开展高效优质蜂产业示范区和蜜蜂良种场建设。
(九)鹅产业发展方面。籽鹅保种育种场建设,支持父母代种鹅场建设、商品鹅出栏补助。
(十)金融政策方面。对种猪场、奶牛、肉牛、生猪、鹅等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畜牧业工作任务及省级安排的必要支出。
四、关于部门职责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做好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关于资金分配方法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适当调节。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1.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畜禽存栏、出栏量,主要畜产品产量、牧业产值、草原面积、青贮贮量、粪污资源化利用“两率”、单个畜禽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绩效完成情况等。
2.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明确的任务清单以及
六、关于资金的监督管理
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印发的畜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畜牧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畜牧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畜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