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0元饲料款追不回?法官居中调解化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苏诗鑫何挺)2月1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小平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11月18日签定了饲养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品等,鸡出栏时由该公司按合同保价回收。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赵某在某公司以记帐方式领取饲料共计786包。该批次鸡出栏后,赵某于2019年3月19日到某公司退回饲料40包,但某公司与赵某结算利润时,按686包饲料给予赵某结算,且在结算单中仍有60包饲料款未体现,该60包饲料款共计6900元。为此,某公司多次向赵某追讨。追讨无果后,某公司将赵某起诉至小平山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赵某付清所欠该公司的饲料款项6900元。

小平山法庭接到该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某公司提交的诉讼材料,发现该案的诉讼标的较少,可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之后,主办法官联系上赵某,主动前往赵某所在的养鸡场开展案件调解工作,但赵某表示该问题是由某公司造成的,不愿支付该60包的饲料款,此次调解以无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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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桓法形堂养殖回收发生亏损,风险谁来承担?养殖发生亏损,损失应如何负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王某提供鸭苗、饲料、鸭药,段某负责饲养,鸭子出栏后由王某以约定价格回收并卖出后进行结算,双方就亏损的承担方式及数额产生分歧引发本案纠纷,本案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了亏损,损失认定及分担如下http://www.sdcourt.gov.cn/zbhtfy/376373/376351/25274923/index.html
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由释义纠纷管辖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混合在一起。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设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种植https://china.findlaw.cn/anyou/104_210_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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