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渔业法执法检查,目的是为了通过增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国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推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渔业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渔业法确立的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发展方针,依法规范管理渔业生产活动,推动我国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6457.7万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0%,其中养殖产量4991.1万吨,占世界养殖总产量的2/3以上;渔业经济总产值2.586万亿元,其中渔业产值1.28万亿元,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10.7%,水产品加工率41%,水产品进出口总量954万吨,进出口总额372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885元,水产品人均占有量46公斤,基本实现了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立法目的。

(一)依法规范养殖生产行为

落实渔业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利用,依法核发养殖证。目前,全国水产养殖面积719万公顷,1502个水产养殖主产县完成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全国共核发养殖证11.7万本,发证面积380万公顷,占比53%。湖北省累计核发淡水养殖证3.5万本,做到应发尽发,浙江省发放近海养殖证2242本,基本实现全覆盖。落实渔业法第4条、第16条规定,加大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力度。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公告推广水产新品种215个,2018年全国水产养殖品种改良率51%,共生产淡水鱼苗1.3万亿尾、海水鱼苗128亿尾。落实渔业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加强水产苗种进出口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近年来从进口水产种苗中截获白斑病等重要水生动物疫病5种,辽宁、上海等地推动建立水产品疾病远程诊断系统,提升水生重大疫病预防控制能力。落实渔业法第19条规定,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投入品监管。全国水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执法检查组随机抽查对象和品种全部合格,天津、海南等地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三鱼两药”问题得到初步遏制。

(二)依法加强捕捞监督管理

落实渔业法第21条规定,扶持远洋捕捞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发展远洋捕捞业,目前我国169家远洋渔业企业、2654艘远洋渔船作业范围涵盖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和南极海域,以及42个国家专属经济区海域,60%的捕捞渔获运回国内。落实渔业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抓好捕捞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国各级渔政部门共核发各类捕捞许可证41万本,建立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强化渔船属地管理,全面推行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等地积极推动内陆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三证合一”改革。落实渔业法第26条规定,加强捕捞渔船检验。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门开始履行渔船检验职责,已对全国全部远洋渔船签发船舶检验证书。落实渔业法第27条规定,持续推进渔港规划建设。1998年以来国家累计投资83亿元,在沿海地区建设中心渔港66座、一级渔港82座,沿海渔港总数1292个,201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推动建设10大沿海渔港群和93个渔港经济区。

(三)依法增殖养护渔业资源

(四)依法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五)依法强化渔业监督执法

二、实施渔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渔业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但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水产品、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渔业资源环境过度利用之间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法律责任尚未完全压实和现行渔业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并存,贯彻实施渔业法还面临以下问题:

三、贯彻实施渔业法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渔业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瞄准渔业升级、渔村振兴、渔民富裕、渔业水域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渔业发展靶向,立足于推动我国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不断健全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依法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对渔业渔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权益保障

(二)进一步推动绿色生态养殖发展

(三)进一步保护修复渔业水域环境

(四)进一步提升捕捞规范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鼓励扶持远洋渔业发展

(六)进一步促进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七)进一步推进渔业渔区全面发展

(八)进一步压实渔业监督执法责任

(九)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规范

渔业法是实现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基本制度遵循,我们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加强对渔业法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现代渔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THE END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是1988年10月9日由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并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具体来说,凡在中华人民共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6f8009fb4e06724712a8f087
2.渔业资源调查(精选十篇)本次调查共出现鱼类35种, 其原因与调查的范围较小、调查样点较少有关, 但也说明长江渔业资源的变动趋势不容乐观。 3.2 保护措施 3.2.1 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人工增殖放流是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计划地开展鱼类苗种增殖放流, 可以增加鱼类资源中低、幼龄鱼类数量, 扩大群体规模, 储备足够量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zrqluf.html
3.渔业增殖放流方法与措施11篇(全文)近年来,按照农业部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把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行了为期5年的禁渔制度,开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省渔业资源养护工作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可喜局面。https://www.99xueshu.com/w/fileqqqzlk29.html
4.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课件.ppt全文免费第二节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 主要法律规定 一、《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3.对捕捞活动以及其他影响渔业资源的活动的限制 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5.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1.规定渔业资源保护对象 重点加以保护: (1)海水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804/6005032203002052.shtm
5.中国渔业增殖放流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内渔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1990年,中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237万吨创记录的水平,水产品有效供给大幅增加,大城市“吃鱼难”问题已基本解决;2004年,农业部颁布《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明确鼓励支持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并对放流品种、流域做出相关规定;http://www.yc6318.cn/sgrz/aritcle19628.html
6.2024年最新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律师博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https://www.maxlaw.cn/l/20240115/10968246983827.shtml
7.团队近海渔业资源生态学团队是“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山东省泰山学者团队、首批农业部杰出人才创新团队,研究包括:括渔业生物学与资源评估、种群动力学与资源补充机制、食物网与生态系统动力学、气候变化与渔业资源、资源增殖理论与生态安全等,为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养护与生态系统水平的渔业管理提供了理论与技术支撑。 http://www.ysfri.ac.cn/jgsz/kyxt/yyzyystxtyjs/yjsgk/t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