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农民合作社发展

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组织起来,能够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笔者通过对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涉税政策的研究,提出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以供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药,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应用举例

(一)增值税举例

A农民专业合作社2019年5月共销售水稻6万千克,其中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水稻3万千克,销售非本社成员种植的水稻3万千克,销售价格为每千克2元(不含税),从非本社成员购入水稻的价格为每千克1.5元(不含税)。

情况一:若A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小规模纳税人。A社5月份的销售收入为6×2=12(万元)。

A社销售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免征增值税,销售非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正常纳税。

A社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3×2×3%=0.18(万元)

A社5月份的增值税税负=0.18÷12=1.5%

情况二:若A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一般纳税人。A社5月份的销售收入为6×2=12(万元)。

A社销售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免征增值税,销售非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正常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A社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3×2×9%-3×1.5×9%=0.135(万元)

A社5月份的增值税税负=0.135÷12=1.13%

根据案例可以看出,在A社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多销售本社成员产品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应当了解该政策以便获取增值税收益。对比发现,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同时合作社财务人员要根据本社经营波动情况合理选择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以实现最大程度节税。

在涉及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时,应尽量通过销售给本社成员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举例

A社应纳税所得额为(40-10-2)×2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7×20%=1.4(万元)。

三、政策运用注意事项

(一)农业合作社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二)合作社必须是合法注册,真实经营的

个别合作社由经营农资的企业或者当地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投资者的盈利工具,而真正的农民联合组织却发育困难,导致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亦不能体现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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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https://www.64365.com/zs/1244541.aspx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律师普法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https://www.110ask.com/tuwen/2099709278054580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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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可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总结: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有税收优惠的。为此,小编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对大家有用。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4945.html
7.农民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再卖出的税收政策: 本篇将为您详细介绍农民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再卖出的税收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购买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然而,如果合作社购买非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则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否能免征增值税取决于https://m.sohu.com/a/765647421_121894857
8.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例如,中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 〔2009〕13 号)等。 (4)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 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https://www.meipian.cn/3cvowfq6
9.农业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hj6hnt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