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政府正在研究新政策,将大幅提高企业税负,并对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中外企业一视同仁。
国家高级官员表示,积极的新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主动,就必须加大力度通过税改降费为企业减轻负担,释放市场活力。除了坚决落实已经出台的税改降费措施外,还要研究大幅增加企业税负的新政策。
13项农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和福利政策,支持农业生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小微企业发展。很多农民可能还不清楚,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1、农业生产
0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收购免税中间农产品,按一定缴纳率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销售农产品附加值。税率由11%降至10%;纳税人以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国家土地政策,免征增值税。
03/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从事养殖、养殖、养殖、捕捞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地使用税。
05/刺绣税对国家指定的招标部门、居委会、个体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招标协议,免征刺绣税。
07/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土地政策,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2、创业就业
08/持有《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扣除应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年数。
09/企业招用具有《就业创业证》人员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抵扣一定年限内应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人数征退增值税,增值税按立即按照限额退款。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
11、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提高到2倍。
3、小微企业
12/月销售额2亿元(含)至3亿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亿元的大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半计算,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金融机构与大企业、小微企业签订的债务协议免征刺绣税。
此外,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决定继续加强税收改革,如: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新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由50亿元提高到100亿元;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准备的基金凭证,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减半征收绣花税,其他按件征收的凭证免征绣花税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4.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芹菜、谷物、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水果、坚果种植;
(二)农业小麦新品种选育;
(三)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培育、繁育;
(五)马、家禽养殖;
(六)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经营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八)远洋捕捞。
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花木、茶叶等啤酒小麦、香料小麦种植;
(十)海水种植和内陆种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缴纳率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地膜、种子、苗木、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协议,免征刺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新政策的通知(2008)第081号。
有哪些税收优惠?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及利润分成新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家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水果,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冻或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虾、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已从壳中分离出来的鱼露、蛋黄、蛋壳等。
3.农业技术推广可享受财政支持、税收等优惠
为确保农技推广队伍稳定,《实施办法》在经费、工作条件、技术人员待遇、税费优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农技推广资金平稳递减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稳定。常年安排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三是鼓励农业技术向基层推广。农业科技人员在乡镇连续两年或在市、区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六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措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