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碳代偿”修复生态!

近日,老河口市法院院长程文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市检察院检察长简乐伟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在紧张有序的审理后当庭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野生动物保护站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旁听观摩了庭审全过程。

据悉,该案是湖北第一例“以碳代偿”修复机制落地执行的案例。因被告人无法修复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老河口法院引导两名被告人购买并注销了600余吨、价值近3万元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权,对环境进行了等量替代修复,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此出具了《自愿注销证书》。

本案的顺利审结也验证了“以碳代偿”这条修复新路行得通、可推广。前不久,由老河口法院发起,与湖北碳交中心、湖北中碳资管公司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在全省率先将“以碳代偿”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源库。

老河口法院以本案公益诉讼为契机,于庭后召开法检“两长”座谈会,与检察机关就共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项目库达成了共识,特别就检察公益诉讼推广应用“以碳代偿”修复模式进行了研讨交流。

系统完善的生态修复项目库建设,也为寻求生态治理“最佳方案”贡献了司法智慧!

1.增殖放流

建立水生态司法实践基地,科学选取增殖放流地点,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水环境行为实现就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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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植复绿

建立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常态开展补植复绿“回头看”行动,对滥伐林木等破坏林草环境行为实现就地修复。

3.以碳代偿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决缓刑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双碳”领域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合作协议》引导被告人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前述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被告人替代修复生态环境。

4.公益服务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决缓刑的案件,被告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参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试点工作方案》,引导被告人开展公益服务进行替代修复。

老河口法检共同探索“河湖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同步开展联合巡查。

法官、检察院联合走进校园,向广大青少年播撒“双碳”理念的种子。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筑牢生态屏障的决心与信心。老河口法院将以此为新起点,接力打造形式多样、场景多元的生态保护“老河口模式”。

原标题:《湖北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碳代偿”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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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此青绿共护生态,罗山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司法局开展补植复绿近年来,罗山县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始终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拓宽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范围,逐步探索涉耕地资源、野生动物、水资源保护等类型案件在https://www.hntv.tv/news/0/1510099036750315521
2.黔西南州:“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修复同时,针对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案件,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判决方式,或者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兴义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为“补植复绿”和“增殖放流”提供了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执行场所;普安县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2267505714894827&wfr=spider&for=pc
3.同安法院发布“绿皮书”4年推动补植复绿1200余亩台海网7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近日,同安法院发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2018.03-2022.06)》(即绿皮书)。 绿皮书浓缩了同安法院生态司法4年风雨历程。据统计,4年来该院累计受理全市涉生态案件799件,推动实现涉林刑事犯罪案件补植复绿面积1200余亩,责令被告人增殖放流鱼苗85万尾http://3g.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2-07-04/2633434.html
4.云霄:增殖放流护渔活水活动现场,检察干警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将20万尾白鲢鱼鱼苗、8万尾鳙鱼鱼苗放归河流(右图),以增殖放流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体,为水域生态再添生机活力。 近年来,云霄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生态保护工作要求,在依法惩戒各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异地补植复绿、“蓝绿碳”等检察保护机制http://3g.zzxww.com/pad/content/202408/16/content_138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