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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北京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这其中的“补贴收入”包含政府补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会计规定
1.政府补助的分类
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
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
对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税会差异
所得税法上作为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除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外,其他的基本上在收到政府补助时(附条件补助满足补助条件时)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案例】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14年3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21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14年3月15日,丁企业收到了政府补贴款210万元。2014年4月20日丁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不含税),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22年4月丁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5.6万元,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本案例中政府补助作为所得税征税收入。
(1)总额法会计处理下的税会调整
会计处理
(1)2014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210
贷:递延收益210
(2)2014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贷:银行存款561.6
(3)自2014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4
贷:累计折旧4(480/120)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75(210/120)
贷:其他收益1.75
(4)2022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倒挤)
累计折旧384(4*12*8)
贷:固定资产480
借:银行存款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
借:固定资产清理15.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120*13%)
借:固定资产清理8.4(120-96-15.6)
贷:资产处置损益-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8.4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210-1.75*12*8)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42
税务处理:
(1)2014年3月15日,收到财政拨款21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实际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14年,按照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为14万元(1.75*8),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税会差异为196(210-14)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96万元。
(3)2015年1月至2021年,按照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21(1.75*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0,税会差异为21万元,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减21万元。
(4)2022年,按照会计处理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为7万元(1.75*4),计入营业外收入为4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政府补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0,税会差异为49(7+42)万元,应纳税调减49万元。
2014年纳税调增196万元
2015年至2021年每年纳税调减21万元,7年共纳税调减147(21*7)万元,2022年纳税调减49万元。总的纳税调减196(147+49)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196万元=纳税调减金额196万元
2014年、2015年和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具体填报如下:
注:会计账务上每月“递延收益”转“其他收益”额=补助总额/使用年限=210/120=1.75(万元)
2018年从5月起至12月,共8个月,
结转“其他收益”额=1.75*8=14(万元)
注:2016-2021年,报表填制同上(调整额相同,累计额不同)
2022年转“其他收益”金额
=总金额-2014年金额-2015至2021共7年金额
=210-1.75*8-1.75*84=49(万元)
(2)净额法会计处理下的税会调整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210
贷:固定资产210
注:递延收益冲减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80-210=270(万元)
月折旧额=270/120=2.25(万元)
(4)自2014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2.25
贷:累计折旧2.25
(5)2022年4月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54(倒挤)
累计折旧216(2.25*12*8)
贷:固定资产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借:固定资产清理50.4
贷:资产处置损益-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50.4
税务处理
(2)2014年,按照会计处理收到的财政拨款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税会差异为21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210万元。
会计核算折旧18万元(2.25*8),税法扣除的折旧应为32万元(4x8),税会差异为14万元,纳税调减14万元。
(3)2015年1月至2021年,按照会计规定核算的每年折旧为27万元(2.25*12),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的每年折旧为48万元(4x12),税会差异为21万元,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减21万元。
(4)2022年,按照会计规定核算的折旧为9万元(2.25*4),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的折旧为16万元(4*4),税会差异7万元,纳税调减7万元。按照会计处理,出售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50.4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应为8.4万元(120-15.6-24x4),税会差异为42万元,纳税调减42万元。2022年共纳税调减49(7+42)万元
2015年至2021年每年纳税调减21万元,7年共纳税调减147(21*7)万元;2022年纳税调减49万元。总计纳税调减196(147+49)万元。
2014年、2015年和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具体填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