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府补助属于应税收入的情形
二
属于不征税收入的申报调整
(一)先取得政府补助后购建长期资产
例1: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企业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申请政府补助。A公司向政府提交了购置环保设备专项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202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规定购入不需安装的污染物排放测试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A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15日,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递延收益4000000
2.2020年12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00
3.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为计算简便,例题中按年计算折旧,实务中需按月计提,下同)。
2021年共计提累计折旧=1000÷10=100(万元)
2021年共分摊递延收益=400÷10=40(万元)
借:制造费用10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0
借:递延收益400000
贷:其他收益400000
4.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0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无须纳税调整。当期取得400万元政府补助,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本年”对应的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项下的“金额”。
2021年度,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对应的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本年”对应的第4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项下的“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如果A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此项政府补助,由于取得时冲减环保设备的账面价值,资产的折旧额不包含政府补助金额,未来也不再确认其他收益。所以,会计处理与不征税的计算不存在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二)先购置长期资产后取得政府补助
例2: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企业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申请政府补助。2020年12月20日,A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环保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购入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2021年初,A公司向政府提交了购置环保设备专项资金申请,7月1日审核通过后,实际收到补助款400万元。
1.A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20日购入设备。
(2)2021年7月1日实际收到政府补助。
(3)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2021年1—12月共计提累计折旧=1000÷10=100(万元)
2021年7—12月应分摊的递延收益=400÷(12×9.5)×6=21.05(万元)
借:递延收益210500
贷:其他收益210500
(4)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0年度,当年未取得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也未计入损益,无须纳税调整。
2021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21.05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纳税调减21.05万元,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本年”对应的第4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项下的“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对应的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两项调整比较,当年调增金额大于调减金额。
以后期间会计每年确认的其他收益42.105万元(400÷9.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纳税调减;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为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2.A公司采用净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2)2021年7月1日实际收到政府补助,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固定资产4000000
(3)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21年1—6月每月计提折旧=1000÷(12×10)×6=50(万元);7—12月每月计提折旧=(1000-50-400)÷(12×9.5)×6=28.95(万元),全年共计提折旧=50+28.95=78.95(万元)。
借:制造费用789500
贷:累计折旧789500
2021年度,年初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0万元,1—6月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50万元,与税收折旧额一致,无须纳税调整;7月取得政府补助后冲减账面价值,冲减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50万元,7—12月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28.95万元,与税收折旧额一致,无须纳税调整。
三
属于应税收入的申报调整
例3:B公司2020年1月15日,收到县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公司决定将该补助款用于排污设施的建设。2020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总造价1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由于企业未能够提供该笔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文件,并且县政府对该资金未明确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一)B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收益。
2.2020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
贷:在建工程10000000
3.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2021年共计提折旧=1000÷10=100(万元)
4.B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二)B公司采用净额法对此类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3.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21年共计提折旧=(1000-400)÷10=60(万元)
借:制造费用600000
贷:累计折旧600000
2021年度,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1000万元,税会存在差异,2021年应当纳税调减40万元,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对应的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行次。连续调整10年,累计调减400万元。
四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取得政府补助的时点与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投入使用的先后顺序,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应将用于研发活动的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