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不得随意划定禁养区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养猪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附属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
为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文件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通知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提到,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通知还指出,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通知强调,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以下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
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国家
主办单位
1501027746815611125204
责任编辑:
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为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区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中南区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分区防控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范围原则上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生猪调入我区,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除外:(一)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
1年生猪产业发展状况总结国内外生猪生产与贸易概况1.1国际方面在生猪生产方面,2019年全球猪肉总产量达1.06亿t,同比下降6.2%,主要是由于非洲猪瘟(ASF)在中国、菲律宾、越南等主要猪肉生产国爆发所致。预计2020年猪肉产量较2019年将进一步下降10%。主要生猪生产国(地区)生产情况如下:受屠宰体重增加等利好因素影响,2019年美国猪肉产量为1251.6万t,比2018年增长4.8%,预计2020年产肉量将增长近4%,达到1301.5万t。加拿大猪肉产量维持平衡,2019
各省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意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近几个月来,我国生猪产能持续下滑,能繁母猪存栏大幅下降,后期猪肉价格可能出现大幅上涨。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扑杀补助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要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对种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