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2、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或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举两个例子区别一下: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解答:是不一样的
【注会税法知识点】区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收取手续费
×
视同买断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职工个人福利(给个人)
集体福利
(食堂、浴室)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交际应酬
注:(1)上述表格中“√”代表确认收入或征税;“×”代表不确认收入或不征税
解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内容
要点
其他
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消费品的税率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1)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不同于增值税的以票扣税
(2)公式中的买价是指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买价
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时也可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
另外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一)消费税有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列举的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1】娱乐业、商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250元/吨。
【提示2】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提示3】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提示4】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3)只对白酒、卷烟两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现行税率如下(见表3-2):
表3-2白酒、卷烟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白酒
每斤0.5元
20%
(二)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征税方式
消费税
举例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某机械制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赠送某关系企业一只手表,已知手表成本为8600元,成本利润率为20%,无同类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8600×(1+20%)÷(1-20%)=12900(元),大于1万元,该手表属于高档手表,应征收消费税。
①应缴纳消费税=12900×20%=2580(元)
②应缴纳增值税=12900×17%=2193(元)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成本利润率10%,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消费税与增值税从价定率部分一致;
消费税在复合计税中还有一道从量:
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某酒厂2016年1月以自产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成本利润率10%,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6850(元)(注: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000]÷(1-20%)×17%=5822.5(元)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具体情况
一般应税消费品押金
逾期
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没有逾期
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不管是否逾期,收取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
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答】1.(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税务处理纳税人
消费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
受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交货时收取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委托方
收回后:
1.直接出售或视同销售: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交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1.取得受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加工费的进项税额
2.销售应税消费品,一律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2)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流转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此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了税源的充足,对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发生了积极的作用。(2)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人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就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协税护税征税的积极。
解答:不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其中‘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的征税范围是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税率
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人收购金额征税。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三、征收管理
叶销售者收购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实行。《烟叶税法》中规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由30日改为15日。
1.直接优惠,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设立减免税,仅对公益性单位和需照顾群体设立减免税。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房产用途
融资租赁的房产
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
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
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煤炭资源税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概述。
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走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x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x综合回收率)x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x100%
3.特殊销售情形。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扣减额计算。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
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x单价
优惠分类
优惠内容
法定免税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上述1、2项中所述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税,如果将办公用地、公务用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借,不属于免税范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给予的部分政策性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需要考虑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分类
具体要求
完税价格确定
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6项)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6项)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下列顺序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方法。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货价+运费)×3‰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例如,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如以实物(金银首饰等等价物品)交换房屋,应视同以货币购买房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人股。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例如,甲企业以自有房产投资于乙企业取得相应的股权。其房屋产权变为乙企业所有,故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因此,乙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按甲企业入股房产现值(国有企事业房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价)缴纳契税。如丙企业以股份方式购买乙企业房屋产权,丙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后,按取得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人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价值较大,故法律要求赠与房屋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涉及涉外关系,还需公证处证明和外事部门认证,才能有效。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是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是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8.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9.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0.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比较复杂,要分四个步骤计算: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二)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三)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四)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纳税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销售税金扣除)
情形
可扣除项目
房企
新房销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
4.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印花税
存量房销售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费可扣)
3.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印花税
1.购房发票价每年加计5%
2.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印花税、契税
【提示】按评估价计税不扣契税;按发票价可扣契税。
只卖地
2.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印花税
【解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