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青海省住建厅印发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23〕274号)。
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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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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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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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九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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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总监类似业绩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不得将获奖情况、组织管理体系认证、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经验、类似业绩等设置为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降低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评分值:
评标内容(100分)中,总监理工程师占7分,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占15分。
如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被降为C级,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如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如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被降为C级,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如投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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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形,投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被暂扣或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被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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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原文如下: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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