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做出解释:当事人对于涉案区域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
土地审批文件到期,政府仍继续扶持养殖经营。
多年前,养殖场经营人姜先生与乡里签署《示范园区土地使用承包协议》,用来进行养殖场经营。承包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7日和2031年7月12日。2003年8月25日经清查自纠,姜先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1485.95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
该临时用地期满之后,姜先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
此后,2007年5月,姜先生的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姜先生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经当地发改委、农业局批复,该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
养殖场继续经营,几年后,有关部门突然告知姜先生,因涉案地块为湖流域禁养区,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养工作,随后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姜先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搭建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1、焦点一: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养殖场的各项奖励,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即使当地政府进行了政策扶持,那么缺少用地手续是实际客观的违法情形。
3、焦点三: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前文已经论述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农牧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一样有拆就有补。
具体有哪些补偿呢?
当养殖者遇到养殖场被要求拆迁或者关停时,具体的补偿项目及金额还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以最终的协议或者协商方案为准。如果您正面临相似的难题,可以咨询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