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其中,跟大部分农民最有关的就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而且,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且自建高标准农田有补助,每亩最多1500元!今天小编着重为您梳理一下。
高标准基本农田
是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耕地。
此次的文件规定,如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要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也就是说,不仅要建好,还得要管好。
一、扶持对象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
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建设条件
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
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三、单个项目治理面积
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备注:根据文件的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是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但是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提出降低要求,也是考虑到了大家的实际能力。所以在面积上,需要以各省份的细则为准。)
面积参考:《国家农发办编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提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亩。
说明:2017年政策还需等各省份出台的规定。以上标准仅为往年参考。
1.财政投入标准
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
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
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关于土地补偿费部分。
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的是耕地,那么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如果被征收的是耕地以外的土地,则可以参照耕地的标准。
关于安置补偿费部分。
法律规定,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关于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