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创办时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贷款,随着农村结构的调整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发展到综合办理农牧副渔业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由于其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各国都对其实行各种鼓励政策。主要有渔业生产、农牧业生产以及土地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集资建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其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其主要业务有:吸收农民和各种合作组织以及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等的储蓄存款;发放农民为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所需的贷款,对农民和各种合作组织发放临时性的生产费用贷款;发放长期的生产设施贷款、开发性投资贷款及社员购买耐用消费品、建筑用房的贷款;办理农民、机关、团体等委托的信托业务;接受国家银行委托的代理农贷、公债和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
(二)农信社和银行的区别
1、农村信用社属于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合作制银行。农信社虽然全国都有机构,但机构都是相互独立的,由省政府负责成立各省省级联社,对本省信用社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没有全国性统一管理机构。
银行(如:工、农、中、建等)的一级法人全国只有北京一个,全国统一核算,各地的都是它的下属机构。
2、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非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独资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如工、农、中、建、交五大行)。
(三)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和村镇银行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农信社的“进化史”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种形态。农合行和农商行都是农信社经过股份改制改革出来的新型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即:
农信社→农合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农村信用社合并建成而来。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而来。当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后,可申请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为打破农信社金融市场垄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更高层次贷款需求,应运而生。
现今,农村信用社仍是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机构,经过金融体制改革后,一些省份已经完全转化(例江苏、安徽)或部分转化(例浙江、广东等)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数量相对较少。
2、【区别】:
首先,要明确的是,它们是不同的单位!
除了以上区别,另外,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在招聘考试方面,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基本都是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同一省内考试内容大致相同。
农信社
①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农合行
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农商行
①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②实现商业化经营,性质已接近于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
①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