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爱萍在钟山县××镇××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养殖场,在该土地上建设的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权利人对农村集体农用地有经营自主权,没有规定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钟山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董爱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钟山县绕城路××段进行建设活动为由,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桂行终10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莹,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育礼,钟山县司法局副局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钟山县广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和,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钟永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一俭,钟山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少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爱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山县政府)、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钟山县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董爱萍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1行初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钟育礼,上诉人钟山县住建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钟永华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钟一俭、钟少晚,被上诉人董爱萍及委托代理人刘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山县政府上诉称:董爱萍未经批准建设的养鸡场,属违法建筑。钟山县政府没有组织实施拆除和派员参与拆除,不是拆除董爱萍养鸡场的行为主体。一审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爱萍请求确认钟山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钟山县住建局上诉称:董爱萍在钟山县城乡规划范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搭建养鸡场厂房等建筑物,上诉人对其进行强制拆除是合法的。一审判决认为董爱萍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养鸡场厂房等建筑物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爱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关于钟山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董爱萍一审提供的证据钟山县环城项目建设指挥部综合办公室会议纪要〔2018〕1号《钟山县环城路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养殖场拆迁工作会议纪要》证实,本案由各部门按职责下发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并告知自行拆除补助标准,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董爱萍于2011年11月1日经村委会同意,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建设养鸡场进行养殖。2016年11月15日,董爱萍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钟山县羽翼养殖场)。在此期间,没有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以违法建设为由处罚董爱萍。直至2018年,为了推进钟山县环城路项目,才以该养殖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下达处罚通知并强制拆除。本案强制拆除涉案养殖场的行为与一般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不同,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加快拆除进程,推进钟山县环城路项目工作。作为钟山县环城路项目的总负责,钟山县政府是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其应对为推进钟山县环城路项目工作需要而实施的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钟山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两上诉人强制拆除董爱萍养殖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已经生效的(2019)桂11行终19号行政判决认为,董爱萍在钟山县××镇××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养殖场,在该土地上建设的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权利人对农村集体农用地有经营自主权,没有规定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钟山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董爱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钟山县绕城路××段进行建设活动为由,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因董爱萍养殖场已被强制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钟山县政府维持钟山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钟山县政府、钟山县住建局对董爱萍养殖场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一审判决确认钟山县政府、钟山县住建局拆除董爱萍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钟山县政府、钟山县住建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山县人民政府、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禤达宇
审判员王小成
审判员班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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