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杨万明主编,郭锋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上)第201页至2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第1版)

农民律师韩宁学习笔记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非为公共利益的不得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即国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该诉讼类型为行政诉讼,而不能为民事诉讼(注:实践中因这样的合法性问题成诉的极少,因为该诉必然要以更高的道义来审视这里的公共利益构造。实践中,往往是反其道而行,概因私人利益而成诉,以具体的蚍蜉之私来审视公共利益真伪,籍此纠正私人利益之偏颇。如惠州仲恺某镇某村案)。

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给予补偿或者未给予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案件,即对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宜列为民事案件。(注:最高法将补偿为0(未给予补偿)体面的解释为补偿标准问题,符合实际)

只有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时,(注:最高法用了举重明轻的解释,但实际上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适用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注:最高法在这里下了“只有...才”这样的充分必要断语,注意这是2021年最高法的观点,但实际上这个孰民孰行的问题,长期争议不断,即使这样的断语出版发行以来,也一直存在争议,有趣的是基层院往往遵照执行按照民事处理,省院以上却时不时以属于行政为由裁定重审,比如惠州市惠阳区某村案)

同时,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的类别有所区别: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注:最高法在强调宪法原则和民法典规定,“失地”指集体所有权的丧失,并非指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丧失,与俗称的农民失地有交叉但并不完全一致;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系中,最终的所有权人确实指向了具体的“自然人”,在体系中为了完善这个“人”的规范,使用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的专有名称,但截止目前我们仍在摸索实践中,这也是该领域没有公理和定理的表层原因)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公法在这里不强行过多介入私权领域,如不能强迫公司给股东分红)

最高法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杨万明主编,郭锋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上)第164页至16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第1版)

原文摘录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民法典》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民法典》第261条至第265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大致而言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直接的物权,即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物权派生的管理权利,即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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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律师韩宁实务之风险告知示例:

惠州市xx村民:

1、本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们分析研判既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法律关系,又有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法律关系,限于现行民事案由及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我们拟定本次主要按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提起本案诉讼后,法院有可能一并处理两类关系,也有可能要求分案处理。

2、由于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无统一立法,尤其股份制经济组织,属于在国家政策推动下实施的改革,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新型案件,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尚无比较明确的统一规范,有的法院法官理解为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或者理解为必须以行政裁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前提,若此,则法院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只能另行先循行政裁决、行政诉讼途径、后再另案循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你们在本次民事诉讼中的要求,其实质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东”在章程没有细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比例时按照一般的“股东平等、同股同权”理念提出的“人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要求,但对此,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理解也不同,有可能并不支持你们的该认知,有可能因此驳回你们的诉请。

4、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理解不同,有可能以征地款拿出来多少分、分给谁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为由,认为司法不宜介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5、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决程序、形式、合法性标准理解不同,有可能认为你们所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做出了合法的决定,从而驳回你们的诉请。

THE END
1.以案说法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确定复议人员主动探寻张某夫妇真实诉求,了解其实质需求是得到合理补偿而非撤销征地批复后,促成张某夫妇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化解了历时多年的行政争议,防止了行政复议程序空转。本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统筹各类行政资源、破解矛盾症结的显著优势。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压实市县两级政府主体责任,积极与张某https://www.pecmnr.cn/news.html?aid=5364767
2.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基本案情 因修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所需,金沙县人民政府于 2020年7月10日印发《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贵金古高速金沙段预征收土地的公告 》(金府公告[2020]7号),地上附着物执行经毕节市政府批准的《贵阳经金 沙至古蔺高速公路(毕节境)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 案)。补偿方案中明确https://www5.zzu.edu.cn/fxyzx/info/1005/6742.htm
3.国土资源部解读新的征地补偿规定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合理补偿做了新的规定。新的征地补偿规定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变化?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为了http://www.lyhw.gov.cn/govxxgk/LYHWQ/2024-12-26/ab50b6fe-bcc9-4cb8-aeec-5d3726b6b74f.html
4.国家法律法规目录参考资料来源:《最新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1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3日)16.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42fstey2.html
5.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含指导案例)书名: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含指导案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帜 出版社: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12.2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2013.1.15) 农民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11.2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072
6.高法院房地产纠纷案件37条裁判规则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http://www.yingqifangchan.com/list_16/275.html
7.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补偿纠纷处理原则8篇(全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补偿纠纷处理原则 第1篇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房屋拆迁补偿内部分配纠纷的处理 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1b12zg0.html
8.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一审稿主要修改内容有: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2.增加规定居住权。3.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二审: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有:1.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2.(1)完善征地补偿制度;(2)落实“三权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