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
一、青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
三、青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征收中心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事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果木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树木补偿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安置生态公墓建设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工作。
五、征收项目的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实施,征地测量采用仪器测量到户。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的指界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六、实际补偿地类原则上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实际地类确实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不一致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地类进行补偿。实际补偿土地面积以征地测量结果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状况、数量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为准,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七、对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夹心地按照《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补偿后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边角地、夹心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征收报批面积的8%。
八、青田县范围内共划分三个征地区片,详见青田县征地区片划分范围图(详见附件1)。
九、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同一地块征地涉及不同区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重大项目涉及多地块多片区的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十、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无苗的、抢种的不补偿。
其中耕地、园地上种植的成片已投产多年生经济作物结合实际另行增补5元/平方米。
十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的林木,按每株大小补偿,标准以树木胸径确定,胸径以树木离地1.3米计算。
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果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乡镇(街道)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大型名贵树木,经征收部门同意,仅作迁移,迁移费按评估补偿。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经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并经征收部门同意后,迁移费按评估补偿,经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宜迁移的,按价值予以评估补偿。
(二)砖瓦窑补偿标准。圆型:13000元/座;方型:9000元/座。
(三)坟墓补偿标准。
1.坟墓迁移原则安排迁移至生态公墓:
(1)当地或就近有可迁移生态公墓的,其费用支付到生态公墓业主或管理单位。
(2)当地或就近无可迁移生态公墓的,乡镇(街道)应当牵头建设生态公墓,按实际安置坟墓的造价成本结算。
(3)坟墓迁移费单穴1500元/座,双穴2000元/座,以上标准含刻字等费用。
(4)因政府原因,无法及时迁入生态公墓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2000元/座包干补助。
2.因特殊情况,不迁移生态公墓的按下列标准补偿(包括迁移费):
双穴花岗岩坟:11500元/座(大),9500元/座(中),7500元/座(小);单穴花岗岩坟6000元/座;双穴水泥坟:9000元/座(大),7500元/座(中),6000元/座(小);单穴水泥坟5000元/座;双穴土坟3800元/座;单穴土坟2900元/座,具体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结果为准。
(四)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最新补偿办法执行。
十四、《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7号)《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获农转用征收批准的项目已组织开展土地补偿工作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2
浙江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元/平方米
地类
区片综合价
其中土地补偿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
一类区片
耕地
136674
54670
82004
205
82
123
林地未利用地
93338
37335
56003
140
56
84
二类区片
100005
40002
60003
150
60
90
24001
36002
36
54
三类区片
53336
21334
32002
80
32
48
12800.8
19201.2
19.2
28.8
注:1.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2.亩与平方米换算标准:1亩=666.7平方米
附件3
浙江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树木补偿标准
成片的树木、果木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成片的林木,按面积补偿,标准分别为树龄15年以上的(含15年),3元/平方米;树龄5—14年的,2.5元/平方米;树龄4年以下的(含4年),1.5元/平方米。
零星的树木补偿标准
品种
等级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
胸径5cm以下
株
3
含水杉、柳杉、泡桐
胸径5-9cm
9
胸径9cm以上
15
松木
2
5
8
樟木
12
20-40
银杏
10
40-150
红豆杉
胸径3cm以下
胸径3-5cm
30
胸径5cm-9cm
60-200
罗汉松
80-300
散生竹
含雷公竹、石竹,墨竹五株折一株
丛生竹
丛
阔叶木
胸径5cm以1下
灌木林参照执行
胸径5-10cm
6
胸径10cm以上
茶叶
油茶
10-50
苗5元每株
桑树
三年桐
未投产
含千年桐、乌柏
已投产
40
毛棕
未投产的不补
桂花
梧桐
20
50
枫树
柏树
苦连树
附件4
浙江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果木补偿标准
种植年限(含)
杨梅
18-20
4年以下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33株
初产
120-300
5-6年
盛产
400-450
7年以上
柑橘
2年以下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90株(枇杷参考执行)
50-80
3-4年
120-150
5年以上
猕猴桃
8-10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110株
55-145
190-215
葡萄
1年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135株
105-120
2年
155-210
3年以上
桃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55株(李、梨、梅、杏、樱桃、果桑、石榴、枣、柿子、苹果等落叶果树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