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补偿。
1.补偿类别。包括: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保持建房风格、成色一致属于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彩钢棚)房屋。以上类别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一)。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产权登记手续或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砖石、条石、穿斗木结构)、土木结构(土瓦结构)等给予35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二)。抢修抢建的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四)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面积(水平投影)或实地丈量面积,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三)。抢栽抢种的林果花木一律不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二、青苗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按标准补偿青苗费(详见附件中表四)。耕地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水平投影)。
三、附着物、青苗清点登记
(一)登记方式。
1.房屋、构筑物、林果花木和青苗清点登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测绘面积或实地人工丈量登记到各权属人。林果花木、青苗补偿原则上同一地块只登记一个类别,并同步开展清点登记,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各权属人。
2.林果花木和青苗登记补偿,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按被征地测绘总面积扣除农村道路和建设用地面积后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林果花木和青苗各权属人,以此种方式折合补偿后,不再单独进行青苗补偿。
(二)逾期处置。
附着物、青苗按程序依法补偿到位后,由原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残值。
四、搬迁和过渡费、农房商用补助、交地和拆迁奖励
(一)搬迁费。
(二)过渡费。
(三)农房商用补助。
(四)交地奖励。
(五)拆迁奖励。
本标准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同时废止。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附件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表一:泸州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等级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江阳区
龙马潭区
纳溪区
泸县
合江县
叙永县
古蔺县
1
钢混结构(框架结构)
甲
109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凝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5米,墙厚≥24厘米
乙
99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凝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2米,墙厚≥18厘米
丙
84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凝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米,墙厚≥18厘米
2
砖混结构
940
以砖墙为承重墙,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层高≥3米,墙厚≥24厘米,屋面: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830
以砖墙为承重墙,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层高≥2.8米,墙厚≥18厘米,屋面: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730
以砖墙为承重墙,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层高≥2.6米,墙厚≥18厘米,屋面: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3
砖木结构(砖瓦、砖石、条石、穿斗木结构)
610
混凝土地面或木楼板地面,四周隔墙,墙面单面(间有双面)抹灰,墙面≥12厘米或套有砖柱,层高≥2.8米,竹木质白灰望板高压木竹望板,门窗为单层镶板门,单玻或一玻一纱
510
三合土及砖石地面,墙厚≥12厘米,或套有砖柱、竹编墙,层高≥2.2米
460
三合土及砖石地面,墙厚≥12厘米,层高≥2.0米
4
土木结构(土瓦结构)
430
层高≥2.8米,三合土地面,竹木望板,内外墙抹灰
380
层高≥2.2米
330
层高≥2.0米
5
简易结构(偏房、彩钢棚)
/
80
层高≥2米,简易墙体、简易门窗,四面围合
备注:1.此表1—4项补偿标准是对合法、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房屋的补偿。
2.对上述规定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类别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3.房屋补偿标准已含房屋基础。
4.外楼梯、挑阳台按对应房屋类别折半计算。
表二:泸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计量
补偿标准(元)
围墙
乱石、土围墙
立方米
53
砖、石围墙
160
院坝
(晒坝)
三合土晒坝
平方米
36
砖、石、水泥砂浆
42
达到6厘米厚度
土晒坝
10
石板坝
不含天然石坝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250
砼
300
其他(乱石堡坎)
120
不含土堡坎
砖
粪池
土粪池
16
水泥、三合土粪池
条石粪池
85
水池
造型水池
105
6
水井
土水井
口
条石水井
740
深5米以内
1250
深5米以上
压水井
(含机械取水)
7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1050
砖、石、水泥修砌
1580
8
沼气池
产气沼气
2600
未产气沼气
9
砖、石、混凝土柜(缸)
窑(砖瓦窑)
2100
废弃窑
11
花台
32
12
石桌
个
13
电表
户
1200
14
自来水
1000
15
照明杆线
根
350
石板路
17
水泥路
64
18
预制板路
21
19
水泥公路
110
20
泥结石公路
40
菜窖池
22
卫星接收器
23
鱼苗补助
亩
2000
24
空调
420
移机费用
25
太阳能热水器
26
摄像头
200
27
自来水、电、气
室外部分费用安装凭票据支付
备注:1.对上述规定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类别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2.晒坝、堡坎补偿标准已包含土方工程。
表三:泸州市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亩)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水果类
荔枝、桂圆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年—9年
9000
合理种植
20株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含10年)
16000
资源大树
20年以上原生古树挂果量较大
(含20年)
30000
幼苗
定植3年内
35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柑橘、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其他果树类
挂果3年—11年
7400
40株
(柚类20株)
挂果11年以上(含11年)
9500
衰果
5100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100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4100
干果类
板栗、坚果、花椒等
挂果10年以上
9300
4600
定植
未产果
(含3年)
定植嫁接幼树
林木
乔木类
(用材林)
幼林
10年以下
中林
10年—20年
(含10年)
3600
成熟林
20年以上
灌木类
(薪炭林)
1700
特有用途林
5600
苗圃(自然栽种)
6200
花卉
草本
木本
竹林
3800
备注:1.零星林木依据种植量折算面积补偿。
2.经有权机关颁发林木经营许可,属于园林绿化的,可参照上述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林果花木搬迁市场评估价格,按实际搬迁损失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