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我市出台了《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我市市区现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为《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襄政办发〔2018〕41号),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哪些?
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标准》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主要为我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定义、新旧标准衔接和实施日期、有效期、解释权等内容。附件明确了地上房屋(住宅)及附属物、树木花卉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各县(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和鱼梁洲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新旧标准有哪些变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仅是对2019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新公布,未对标准作调整。此次我市修订仅对政策依据和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未对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作调整。
《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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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