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而言,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水井、管线、花坛、树木等。
3.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过程中,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旨在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1.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补偿费用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
2.对于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1.在特殊情况下,如依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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