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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对方不签字该怎么办
二、怎么确定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
1、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证据不足的;
4、引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如下:首先,需判断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此种情况下单位无需赔偿。若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外,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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