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不服被告西华县XX强制关闭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周*辖字第99号行政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委托代理人D、E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0)豫法行复字第448号、(2010)豫法行复字第864号〕,延长审理期限15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辩词】
【庭审过程】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审查阶段】
另查明,2008年7月14日,河南XX公司对原告的养猪场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0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原告养猪场内建筑物、机电设备、生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60192元。
再查明,肖毛证实原告养猪场内外有杨树175棵,G证实于2008年将35棵杨树以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L(原告养猪场的工人)证实原告养猪场内养有一条狗价值4000元、鸡20只价值400元、鸭子50只价值750元。M证实销售给原告的豆粕每袋270元,麦麸每件80斤、每件66元,N证实销售给原告的玉米价格为每斤1.03元。O证实2009年11月份生猪的市场价格为杜*克公猪每头7000-8000元、长白母猪每头6500-7000元、二元母猪每头3000元、育肥猪每斤6.6元-6.7元、仔猪每头300元(哺乳仔猪每头200元,40-60天的小猪每头300元-400元),P证实2009年11月份生猪的市场价格为杜*克公猪每头6200-6600元、长白母猪每头6000-6500元、二元母猪每头2600元、膘猪每斤6.7元-6.8元。
【法院判决】
被告西华县XX对原告A养猪场采取的强制关闭措施违法。
三、被告返还原告被子9条、窗帘4个、电热毡1个、上衣22件、裤子42件、秋衣34件、秋裤16件、毛衣15件、毛裤4件、棉上衣27件、棉裤6条、床单11条、围巾3条、枕头6个、蚊帐1个、丰收牌强心安4盒(5支"盒)、羚锐牌硫酸卡那2盒(10支"盒)、仙兔牌阿托品60支、上海公益牌安乃近5盒(共28支)、信谊阿米卡星30支、南岛红霉素5支、红宝牌柴胡注射液20盒(5支"盒)、中农大氟罗注射液1盒(共10支)、上海中亚亚硒酸纳注射液22支、顶尖牌鱼腥草13支、阿司匹林肠溶片30瓶、康玉牌胃肠活16支、鑫龙源牌氯霉素10支、敖东牌安神补脑液10支、滨农阔杀除虫剂36包、衣架1个、盆子2个、铝锅1个、茶几1个、黄豆2袋、煤球275块、水缸1个、空坛子2个、油轮1个、钢管2根、无塔供水1个(不含电机)、卡钳架1个、自行车2辆、屋顶方形水桶(铁制)1个、塑料水桶1个、煤火1个、铁栏杆(2.5m×1m)5个、碗5个、塑料盆1个、电动手磨机1台、川*牌自动汽油机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