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唐瑞廷等六人诉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2019)鲁行再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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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案原一、二审判决以“终本裁定”不同于“中止裁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申1236号案与本案观点一致,认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与中止执行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支持社保机构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鲁行再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瑞廷,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修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美枝,女,194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明珍,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明兰,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铭河,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述六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磊、程增刚,均系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毛建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瑞廷、唐修强、万美枝、宫明珍、宫明兰、宫铭河(以下简称唐瑞廷等六人)因诉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青岛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鲁02行终5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鲁行申1609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2019年9月24日,本院立案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唐瑞廷、唐修强、万美枝、宫明珍、宫明兰、宫铭河分别系死者宫明美的丈夫、儿子、母亲、大姐、二姐、弟弟。宫明美生前在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给宫明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17日宫明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宫明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5月10日,唐瑞廷、唐修强、宫培贵、万美枝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臧远涛、徐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因宫明美死亡造成的损失345,171.25元。2013年5月28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唐瑞廷、唐修强、宫培贵、万美枝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2,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000元,于2013年6月28日前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人臧远涛、徐君承担190,000元,即时清结。
2014年5月7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宫明美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经唐瑞廷、唐修强、宫培贵、万美枝申请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唐瑞廷、唐修强、宫培贵、万美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青民一终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原告唐瑞廷个人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鲁0283执429号执行裁定: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4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成立。另查明:1.工亡职工宫明美之父宫培贵于2016年10月27日死亡,经宫培贵之女宫明珍、宫明兰,宫培贵之子宫铭河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准许宫明珍、宫明兰、宫铭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2.青岛恒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目前仍开业在营。
本院认可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鲁02行终59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283行初218号行政判决;
三、责令被申请人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再审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均由被申请人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