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告
2020年5月20日
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和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批复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水库建设用地和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国家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条土地征收补偿涉及两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即:二类区和三类区。二类区为幸福镇;三类区为涌宝镇、栗树乡、后箐乡。
第三条征收的宅基地、耕地、林地、经济林果、青苗、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和坟墓搬迁补偿,以实际详查核准数据为准。
第四条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搬迁对象、人口确定
原则上以2017年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移发〔2017〕155号文)批准《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中登记在册的人口为依据。《登记表》以外人员一律不得列入搬迁对象,自2016年8月23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户籍、人口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执行:
(1)原登记在册但现已死亡、原登记在册因婚姻关系不在该组居住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不得列为搬迁对象;
(2)原登记在册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人员;原登记在册已在搬迁前农转非(不含农转城)的人员,不得列为搬迁对象;
(3)动迁户中因婚姻或新出生增加人口,凡被确定为搬迁对象的,必须报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能确定为搬迁人口。实际搬迁人员以签订《搬迁协议》的人员为准。
第七条因规划与实际搬迁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项目,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搬迁户动迁后所有原承包耕种的剩余土地、林地、经济果木和宅基地归原村、组集体处置。整组建制全部外迁后的剩余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统一调配。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十条宅基地(含单位和各类企业用地)补偿
宅基地(含单位和各类企业用地)按实际面积(投影面积)进行补偿,标准按表(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耕地、林地、茶地和鱼塘等补偿
耕地、林地、茶地和鱼塘等补偿,标准按表(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结构状况实行补偿,标准按表(三)规定执行。
拆除建筑物实行奖励机制:通过公示,下发拆除通知之日起,1—30天内拆除的奖励15000元/户,31—50天内拆除的奖励10000元/户,51—60天内拆除的奖励5000元/户,超过60天不拆除的不再给予奖励并将依法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后的旧料归原户主处理,原户主不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景观绿化、苗圃、苗木及零星经济果木补偿
种植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按亩进行计补。同一地块中种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林果木(或其它树种)的,以主要种植种类按面积计补,其余的补偿标准按表(五)中所列相同种类计补。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
青苗按平均年产值实行补偿。标准按表(六)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搬迁按规格大小及支砌材质实行补偿,标准按表(四)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补偿
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项目用地区域内的拆迁户实行集中统一安置和投亲靠友、就地后靠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水库淹没影响区126户479人实行集中统一安置,安置地点为幸福镇忙峨村;淹没影响区内12户38人实行投亲靠友安置,渠系区内4户12人实行后靠安置。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房屋由搬迁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盖,宅基地按现有搬迁人口采用抽签方式划定。宅基地配置标准为:1-2人(含2人)每户安排宅基地100平方米,3人(含3人)-4人(含4人)120平方米,5人(含5人)以上150平方米;除宅基地外,根据实际地形,原则上每户划不超过30平方米作为院场。耕地配置标准为:人均配置耕地2.0亩。林地配置标准为:人均配置林荒地1.0亩。
第十九条施工用电补助、搬迁补助
施工用电补助:100元/人;
搬迁补助:外迁集中统一安置的3000元/人;投亲靠友、后靠安置的1300元/人。
第二十条非移民搬迁户安置
耕地按征一补一的原则,在移民搬迁农户剩余土地中以同等地类进行调剂,当水田面积不足时,按1亩水田补2亩常耕地进行折算;剩余土地不足以调剂时,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经调剂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和《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号)规定执行。
苗圃、青苗、零星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临时用地按种类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搬迁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基层组织
移民迁入安置点后,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同时要妥善做好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并入当地党团组织开展活动,使移民的生产和社会活动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二)子女就学
移民子女按迁入后的行政区划,就地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三)搬迁工程项目的实施
1.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2.宣传动员、人口核定及迁出地资产处置
宣传动员、人口核定及迁出地资产处置工作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宅基地、耕地、林地、畜圈地调剂分配方式
房建项目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搬迁安置办、幸福镇人民政府按《初步设计规划》及新农村标准进行勘测规划,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房屋由移民户自行建盖。
电力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由县广播电视局整合项目并组织实施。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2016年8月23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云县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日起,云县岔河水库工程所规划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抢插、抢种、抢建,一经调查核实,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投亲靠友、后靠安置根据移民本人申请,经乡(镇)、村、组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投亲靠友、后靠安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户搬离原居住地,且不得投靠到漫湾水电站、大朝山水电站云县库区、移民安置点内。
第二十四条水库建设中,永久性征收的土地除红线用地和群众生产生活道路、沟渠等用地后剩余的土地,属国有资产,待水库建设全面竣工后,由县人民政府交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
第二十五条水库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中使用乡(镇)、村、组道路(含机耕路)的,沿线各乡(镇)、村、组和个人不得收取使用费,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施工单位应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养护,造成损坏的要予以修复。
第二十六条在水库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农灌沟渠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待水库建成后给予修复。造成永久性毁坏的,所涉及水田实行水改旱种植,对产值减少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造成季节性影响的,对产值减少按季给予一定的补偿,水库建好后恢复农灌沟渠。损坏人畜饮水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恢复。
第二十七条在水库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沿线群众原有的生产生活道路造成影响的,由施工方保证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在征地搬迁安置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地搬迁工作人员,妨碍征地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所涉乡(镇)要大力宣传水库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水库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支持,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岔河水库工程所涉及的各乡(镇)是征地搬迁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如实测量,认真登记各类数据,准确计算到户补偿资金。对实施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乡(镇)、村(社区)及村民小组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的乡(镇)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征地搬迁痕迹档案管理工作。
在征地搬迁安置过程中,凡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障被征地搬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在征地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各级各部门应对征地搬迁户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由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补充规定,其所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