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因公司搬迁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纺织公司无需向离职员工小黄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小黄在纺织公司工作了16年,担任总账会计。2022年7月,纺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办公地址由原来的江门新会搬迁至佛山顺德。
新、旧公司两地相距30公里,小黄认为纺织公司搬迁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此,纺织公司亦提出车辆接送或推迟30分钟上班、提早30分钟下班或每月提供油费补贴的方式解决通勤问题。小黄不接受纺织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向纺织公司发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后经小黄向新会仲裁委申请仲裁,新会仲裁委裁决纺织公司向小黄支付经济补偿金,纺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供稿:民一庭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公司搬迁变远了,离职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吗?【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