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年劳动关系因公司搬迁破裂
2021年4月,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发生变化。因发展需要,A公司的办公地址由双流区搬至高新西区,魏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当日同意。
但两个月后,魏先生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费用。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魏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A公司不服,到双流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法官说法
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能因此而当然地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应当将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工作岗位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
争议焦点辞职理由合理吗?该赔吗?
双流区法院立案后,梳理出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A公司是否应基于魏某某的辞职理由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该如何计算?二是A公司是否应当向魏某某支付加班费?如应支付,该如何计算?
双方对于加班费的赔偿仅对计算时长和基数有争议。经法院审查,魏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平日加班时长共计363小时、双休日加班时长共计528小时,按照A公司的加班工资标准,其应向魏某某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余元。因该公司已付魏某某此期间加班费1.6万余元,故还应支付其加班费1.4万余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