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政府、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G95)承德(李家营)至平谷(冀京界)段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G95)
承德(李家营)至平谷(冀京界)段
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维护被征用拆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及拆迁利益,确保被征用拆迁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原则。
第四条承平(承德段)承克(围御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沿线县区政府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机构,作为拆迁责任主体,明确专职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督导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质量。
第七条补偿范围:包括本项目征地界限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第八条本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主管部门及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十条凡位于本项目占地线以内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中心、管理用房、监控中心等)用地及取、弃土场用地,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加的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矿产资源均属被拆迁对象。属于征占范围以外的,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附着物,由县区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章建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物,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拆迁既有、在建铁路或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有关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与铁路、公路管理部门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书的,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电力、通讯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按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要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项目实施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补偿采取评估方式补偿。其中,占用合法的矿产资源企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沿线县区政府和国土管理等部门要在其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并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使用农村公路的,由项目公司负责证据保全,项目公司负责做好日常养护工作,保证道路通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阻挠车辆通行。待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负责对施工期间损坏的农村公路进行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规定执行。如遇区片价调整,自调整通知中执行之日起,按调整后区片价进行补偿。
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由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取得的性质、剩余年限、用途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执行。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照收储土地的成本进行补偿。
边角死地的补偿原则上控制在总占耕地数的2%以内,由各县、区包干自行控制。占用土地数量不增加,费用考虑在包干费用中。
二、临时用地
取土场、弃渣场、施工便道、拌合站、加工制作场、项目部、劳务队伍驻地等施工占地均属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详细补偿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奖励
第十九条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1、建筑物通过评估方式补偿。评估机构、公正机构由县区政府、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并在拆迁区域内公示选定机构名单,公示期为15日。建筑物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详细补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二、林木
林木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价格,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补偿标准尚未涉及到的林地类型、树种和庭院外的花卉品种,以及与补偿标准争议较大的,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一)果树(人工栽植)
1、主要果树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树种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胸径≤1cm
1cm<胸径≤3cm
3cm<胸径≤5cm
5cm<胸径≤10cm
10cm<胸径≤15cm
15cm<胸径≤30cm
30cm<胸径≤60cm
胸径>60cm
1
苹果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2
梨树
3
桃树
4
家杏树
5
山楂树
15
50
150
300
500
800
家枣树
1500
3000
7
李子树
1000
8
大樱桃树
25
9
柿树
10
葡萄树
40
100
*
11
海棠树
12
文冠果树
13
大扁杏树
14
石榴树
枸杞树
30
16
小樱桃树
17
桑树
18
家核桃树
600
1800
2400
4000
6000
19
板栗树
花椒树
21
香椿树
22
山核桃
80
23
山杏树
丛生山杏按丛中最大胸径补偿,每亩不超过160丛。
24
野山楂树
120
丛生野山楂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野山梨树
丛生野山梨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26
连翘树
从
2、移栽但未嫁接的果树按同等胸径的50%补偿。
3、其它野生果树按薪炭林进行补偿。
4、枯死果树不予补偿;树冠枯死而根部生枝的,每棵补偿40元;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无树冠的按20%给予补偿。其它果树可参考类似树种标准予以补偿。
5、果树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6、枸杞、板栗、落叶松、油松、侧柏等树种的留床苗和移植苗(苗龄3年以上)培育地(苗圃),密度大于大规格苗木培育标准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枸杞每亩补偿20000元;板栗每亩补偿26000元;落叶松、油松、侧柏每亩补偿20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柏树、柞树、杨树、柳树、榆树、椿树、槐树等)
1、阔叶树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每棵补偿10元(刺槐、柞树除外)。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刺槐除外)。
(3)阔叶树胸径在5-1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
(4)阔叶树胸径在15-2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
(5)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元。
2、针叶林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20元。
(3)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60元;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元;
3、棉槐按照每丛15个分支以下5元,16-20个分支6元,20个分支以上8元进行补偿。
4、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5、林下幼树及萌生树不予补偿。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600元。5厘米(含5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
(四)庭院花卉
1、庭院花卉:芍药每丛30元;牡丹每丛100元;玫瑰每丛30元;丁香每丛60元;百合每丛20元;马莲每丛10元;迎春花每丛20元;菊花每丛30元,其他花卉每丛20元。
2、花圃每亩补偿5000元。
(五)特殊树种
1、云杉、杜松、白皮松、银杏、枫树、合欢树、紫(红)花槐、黄栌、栾树、榆树梅等城市绿化树种按树高进行补偿。
(1)树高0.3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5元;
(2)树高0.3-0.5米(含0.5米)的每棵补偿20元;
(3)树高0.5-1米(含1米)的每棵补偿30元;
(4)树高1-1.5米(含1.5米)的每棵补偿50元;
(5)树高1.5-2米(含2米)的每棵补偿100元;
(6)树高2-2.5米(含2.5米)的每棵补偿120元;
(7)树高2.5-3米(含3米)的每棵补偿150元;
(8)树高3米-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
(9)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0元;
2、其他特殊树种、古树及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可通过评估确定。
(六)所有树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处置。
三、青苗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补偿1800元。
2、旱平地每亩补偿1500元。
3、坡耕地每亩补偿1000元。
四、温室和大棚
温室、大棚及内部作物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五、水井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2500元。
(二)石砌式水井、混凝土管机井,直径30-50厘米,按井深每米补偿300元;直径51-100厘米,按井深每米补偿360元;直径101-240厘米的,按井深每米补偿450元;直径241厘米以上的机井按井内体积补偿,每立方米100元。
(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元。
(四)废弃水井、无水井不予补偿。
六、坝界和石墙
(一)干砌,每立方米补偿100元。
(二)干砌铅丝,每立方米补偿150元。
(三)浆砌,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七、农田灌溉设施中的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30-80元。当拆迁管线影响其它农田灌溉需要恢复的,按迁改后长度给予补偿,施工期间影响灌溉的应给予适当补偿;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2000-5000元。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线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八、迁葬坟墓补偿标准:每座坟补偿3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三年以内新坟每座5000元;回民坟每座5000元;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每座奖励500元。
九、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拆改方案及预算,经县区政府及项目实施机构审核迁改方案及预算,确定补偿费用。
十、经营性企业的补偿
经营性企业按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并考虑增补下列费用:
1、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2、由于受本项目征地拆迁影响,确实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以县区社保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拆迁人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六个月的补偿费。
3、拆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拆迁时前1年内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平均月利润值,按6倍平均月利润值一次性给予经营损失补偿。因本项目建设,确实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可按拆迁前24个月利润值一次性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4、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采取市场调查和评估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十一、本规定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所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项目征地组卷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完成。需用地单位提供材料的,用地单位要及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一条实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公示制度。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登统数量及补偿结果,由县区政府拆迁机构负责在被征地拆迁村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方可发放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补偿款拨付方式。征地拆迁补偿款由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按照拆迁包干费用额度,依据拆迁进度分期拨付至县区政府拆迁机构,由县区政府拆迁机构直接或由乡镇代发拨付给被拆迁人。原则上补偿款采用转账方式拨付。
第五章资料报批
第二十六条征用林地和砍伐树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电力、通讯设施的迁改,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通讯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八条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滩内挖沙取土等,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九条占用一般国省干线公路界内用地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跨(穿)越铁路的,占用铁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铁路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交通运输及项目公司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迁补偿款。有关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权益人。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征地拆迁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拖欠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项目连接线征地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沿线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由沿线县区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及项目公司具体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
乙方:
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G95)承德(李家营)至平谷(冀京界)段(以下简称承平高速)是北京大外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完善区域交通路网的重要干线,对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促进承德经济、旅游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承平高速起自承唐高速李家营互通,经营子区、兴隆县,止于冀京界,全长约59.6公里,采用双向6车道标准。本项目于2015年12月列入交通部、北京市、河北省“十三五”规划,于2016年6月3日签订北京市和河北省接线协议。
为加快承平高速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承德市政府制定的《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G95)承德(李家营)至平谷(冀京界)段征地拆迁办法》要求,乙方包干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征地拆迁范围
此次委托征拆范围位于承平高速所占乙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永久性占地、临时占地、连接线占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的拆迁补偿。
二、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及其具体项目
(一)甲方将承平高速所占乙方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占地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包干给乙方,包干费用为本项目主线路线红线范围内费用,共计________万元。
(三)包干费用由甲、乙双方一次性确定总额,分期拨付乙方包干调剂使用,节余归乙方支配,超支不补。
三、临时占地、连接线征拆等补偿项目
(一)临时占地拆迁
1、取土场、弃渣场、施工便道、拌和站、加工制作场、项目部、劳务队伍驻地等临时性征占土地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费用由项目公司另行据实支付。标准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征地拆迁办法。
2、施工车辆使用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道路恢复等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连接线征地拆迁
连接线征地拆迁执行《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号文件,征地拆迁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督导征地拆迁工作。
(三)按乙方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工作进度及比例,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确保乙方工作正常开展。
(四)负责征地拆迁的放线、测量工作。
(五)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六)负责监督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七)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按征地拆迁政策和评估测算结果及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范围和价格,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宅基地安置工作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五)负责依法依规选择评估公司、公证机构。
(六)负责实施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公示制度。对调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布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复核,确保实物量调查公平、公正、公开。
(七)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登统调查结果确认制度。
(八)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沿线群众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九)负责做好施工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及时协助解决好施工单位与地方发生的各类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地方遗留问题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征地拆迁廉政建设工作。
六、付款方式
项目公司按照乙方征地拆迁计划及进度分期付款。
七、其他约定
(一)如遇国家对征地拆迁政策调整,甲乙双方依据调整的范围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按乙方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征地拆迁款,保证乙方工作正常开展。如不能及时拨款,由此造成的延迟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因乙方工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临时占地补偿
一、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800元。
2、旱平地每亩每年1500元。
3、坡耕地每亩每年1000元。
4、其它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800元。
二、临时用地的恢复
附件三:
房屋及宅基地补偿
一、房屋拆迁安置范围。包括:征占红线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和其他需要拆迁的有证房屋。
二、房屋土地产权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被拆迁户,不再安置宅基地,采取货币方式或集中迁建方式安置,房屋和土地补偿均以评估方式确定。
置户数原则上以拆一宅安置一宅为准,确实有分户要求,并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宅基地用地指标,因分户产生增加的安置用地征地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房屋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由所辖县区拆迁机构、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三、安置费用。集中安置用地由各县区拆迁机构统一编制三通一平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预算,经县区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后,由各县区拆迁机构具体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
五、原宅基地补偿款使用原则。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凡是集中安置的,按照新建房屋所需要宅基地的占地标准予以安置,标准宅基地面积内补偿款不予支付给被拆迁户,由县区拆迁机构统一掌握用作集中安置宅基地的征地款,超出部分按区片价补偿。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放弃再建房屋住宅的,原宅基地按区片价补偿。
六、环境敏感区和其他需要拆迁的房屋,新建宅基地统一安排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七、拆迁过渡费、搬迁费
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一次性补助十二个月。
搬迁安置费:每户4000元,一次性给付。
八、被征收户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限腾空房屋及附属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现金20000元。
九、城区段房屋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宅基地。
(二)配房:按照同类主房评估价格的80%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低容积率补偿:对被征收户院落容积率低于0.7部分的空地,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计算方法:院落总面积×0.7-主房面积-配房面积)。
(四)月台房、地下室:高度在2.0米(含2.0米)以上的按照主房评估价格的70%标准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高度在1.7米(含1.7米)至2.0米(不含2.0米)的按照主房评估价格的60%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高度在1.7(不含1.7米)以下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附属物、装修: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住改商补偿:被征收房将住宅房屋自行改为经营用房,且在2016年10月19日以前取得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件的,给予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格增加30%的标准补偿,或一次性补偿营业损失及从业人员失业补助3万元。
(七)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户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限腾空房屋及附属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主房评估价格30%奖励。同时享受本附件第七条奖励政策。
附件四:
承平(承德段)承克(围御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负责统筹调度本项目前期推进、建设实施、通车运营及征地拆迁、地方保障等各项工作。
县区政府拆迁机构:由县区政府成立的拆迁组织机构,是拆迁责任主体。
项目公司:是指政府指定出资人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