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4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0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5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九华加盟店销售的昂刺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昂刺鱼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昂刺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6月20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客户不固定,虽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昂刺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因案涉昂刺鱼由总部实施进货查验,且当事人提供了案涉昂刺鱼的《配送入库单》及总部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供货方立案查处。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教育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二、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九华加盟店销售的粉卷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

2023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粉卷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7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客户不固定,虽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如皋市红娟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7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香蕉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江苏好又多超市如皋市芬芳加盟店销售的生姜

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生姜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7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生姜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五、如皋市九华镇崔淑君百货商店销售的生姜

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生姜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7月11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生姜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六、陈根元销售的鳊鱼、鲫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复查情况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作为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综合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对当事人的处罚。对供货方柳洁英的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七、许近才销售的鳊鱼

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许近才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2023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薛浩声的上家如皋巧云水产品经营部立案调查。

八、薛浩声销售的鳊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本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当事人经排查认为出现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原因系水产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所致。当事人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薛浩声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薛浩声的上家柳洁英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庆余加盟店销售的生姜、小台芒

生姜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小台芒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小台芒和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小台芒和生姜。

当事人自海安朱婷蔬菜经营部处购进2袋(共计10kg)生姜,自嘉兴农产品市场佳斯果农产品批发部处购进了2箱(共计10.1kg)小台芒。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小台芒和生姜为生鲜农产品,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吡唑醚菌酯、噻虫嗪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且不能凭肉眼进行判断。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农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供货商问题线索分别移送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庆余加盟店销售的小台农芒果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庆余加盟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小台农芒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小台农芒果。

当事人自梁溪区顾德农产品经营部处购进5.3kg小台农芒果,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小台农芒为生鲜农产品,当事人属于零售,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农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供货商问题线索移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如皋市东陈镇世纪华联超市杨庄加盟店销售的鲫鱼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鲫鱼的检验报告,于2023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鲫鱼。于2023年7月10日发出召回公告,无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了对农副产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加强了对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缪国建销售的鲫鱼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发出召回公告,无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应是在养殖环节带入。下一步加强进货源头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格食品。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该环节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食品。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如皋市钱宝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2023年6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如皋市钱宝水果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香蕉,督促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香蕉进行召回。至2023年7月1日止,未有消费者前来办理退货事宜,未有召回。

本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当事人经排查认为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系农户在香蕉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导致残留。

本局对当事人整改现场进行了复查,被检查单位制定了进货查验制度,对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建立进货台账。每批次农产品均要求供货商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索证索票并留存。

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如皋市钱宝水果经营部立案调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为8.8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四、南通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陈店销售的芹菜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芹菜。发出召回公告,无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也立即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制定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了对农副产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员工食品安全教育。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如皋卢凌杰餐饮店使用的筷子、碗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如皋卢凌杰餐饮店启动核查处置,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暂停使用问题餐具的义务。经查,涉案批次筷子、碗是由如皋卢凌杰餐饮店于2023年6月6日自行加工消毒后进行使用的,现场检查时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

如皋卢凌杰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六、如皋欧森餐饮店使用的饮料杯、咖啡杯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如皋欧森餐饮店启动核查处置,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暂停使用问题餐具的义务。经查,涉案批次饮料杯、咖啡杯是由如皋欧森餐饮店于2023年6月6日自行加工消毒后进行使用的,现场检查时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

经调查,不合格原因系如皋欧森餐饮店在2023年6月6日在对案涉饮料杯、咖啡杯进行清洗消毒时,清洗不到位导致。

如皋欧森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七、如皋市知味观餐饮馆使用的筷子、碗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如皋市知味观餐饮馆启动核查处置,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暂停使用问题餐具的义务。经查,涉案批次筷子、碗是由如皋市知味观餐饮馆自行清洗消毒的,现场检查时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

经调查,不合格原因系当日在对案涉筷子、碗进行清洗消毒时,清洗不到位导致。

查明问题原因后,当事人针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教育培训提高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完善清洗消毒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2023年7月5日,我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被检查单位已加强了食品安全培训,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被检查单位在清洗消毒餐具时,责任落实到人。

如皋市知味观餐饮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八、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销售的鲫鱼

2023年8月7日,我局对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启动核查处置,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暂停经营问题鲫鱼以及召回的义务。发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涉案批次鲫鱼是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从上门推销的农户处购进的,共计5kg。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在进货过程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十九、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鳊鱼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泥鳅、鳊鱼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泥鳅、鳊鱼。

二十、如皋市安悦慕源百货店销售的长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长豇豆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涉案不合格长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虽公告召回,未有退货,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可能是菜农在长豇豆种植环节,为防治病虫害使用了该药物,在长豇豆未过休药期的情况下采摘销售,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长豇豆是当事人从靖江市场上采购,采购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合格批次长豇豆找不到供货商,无法进行溯源。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针对流通环节出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抽样的蔬菜,被检查单位提供了进货查验资料。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在采购蔬菜时,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如果采购时无法索要供货商资质、票据等材料的,一律不得采购,防止出现不合格问题无法溯源;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食品类法律法规,切实掌握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做到守法经营。同时,应加强采购管理,做好规范经营。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豇豆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

二十一、南通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杨路加盟店销售的牛蛙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牛蛙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牛蛙。因上述不合格牛蛙为生鲜农产品,当事人属于零售,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恩诺沙星非其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且不能凭肉眼进行判断。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兽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

二十二、如皋市巧儿私房菜馆使用的杯子、碗

接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送达当事人,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餐具。

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餐具及时消毒,把好消毒关,保证所有餐具消毒质量;消毒后妥善保存;消毒后的餐具及时存放到餐具保洁柜内备用;餐具存放两日未使用的,进行重新清洗、消毒;每餐前检查责任到人。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二十三、如皋市东来百货超市销售的药芹

不合格项目:甲拌磷项目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药芹。

当事人共采购5kg,其中3.19kg用于抽样,其余1.91kg被当事人销售,因药芹属于即食类食品,故当事人虽发出召回公告,但实际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采购食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整改。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进货查验,在购进过程中查验了食品供货方的资质,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但以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当事人在思想上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二十四、如皋市惠鲜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如皋市惠鲜百货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豇豆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豇豆。案涉豇豆全部售出,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可能是菜农在豇豆种植环节,为防治病虫害使用了该药物,在豇豆未过休药期的情况下采摘销售,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豇豆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购,采购时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合格批次豇豆找不到供货商,无法进行溯源。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针对流通环节出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抽样的蔬菜,被检查单位提供了进货查验资料。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在采购蔬菜时,落实好进货查验。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采购制度,委托他人采购时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防止出现问题无法追溯。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4元;罚款2000元。

二十五、如皋市旺军火锅店使用的杯子、碗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餐具。

二十六、如皋市微果果蔬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

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案涉批次小台芒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23年7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小台芒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因当事人购进案涉小台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线索移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守法经营,强化进货查验义务,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二十七、如皋市九华镇文峰超市花盛加盟店销售的馒头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

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当事人经营案涉馒头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23年7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馒头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馒头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供货商的质量把控不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因当事人购进案涉馒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八、如皋市星联超市顺联加盟店销售的莲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

莲藕(蔬菜制品)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项目

青杭椒(辣椒)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莲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莲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如皋市闽江食品商行购进涉案莲藕(蔬菜制品),共购进10袋,于2023年6月2日从如皋市小焦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青杭椒(辣椒),共购进6kg,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除抽样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属于零售,发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莲藕(蔬菜制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青杭椒(辣椒)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莲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十九、如皋市宜嘉超市销售的鳊鱼、生姜

鳊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鳊鱼、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鳊鱼、生姜。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认为鳊鱼恩诺沙星超标是养殖环节造成,生姜噻虫胺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三十、南通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平明店销售的黑鱼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发布召回公告,无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黑鱼不合格的原因有几点,商品管理不到位;商品查验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不够。

2023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加强了对产品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员工食品安全教育,需形成常态化。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39元;罚款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十一、如皋市陈拥军杂货商店销售的鲫鱼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因无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

三十二、如皋市泽盛购物中心销售的粉皮、豇豆

粉皮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

豇豆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粉皮、豇豆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粉皮、豇豆。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从吉舜尧处购进涉案粉皮,共购进5千克,于2023年6月2日从如皋市亮子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豇豆,共购进16千克,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批次粉皮、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生鲜产品全部售出,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粉皮铝的残留量超标是加工环节、豇豆农残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

三十三、如皋市品德超市八角井加盟店销售的给力噢夹心饼干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给力噢夹心饼干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给力噢夹心饼干。

当事人在2023年2月20日自山东乐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箱4.75kg/箱的给力噢夹心饼干用于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故虽公告召回,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是案涉饼干存放在经营场所内西墙的透明玻璃格内,未能避免每天早上透过南墙玻璃的太阳光直射。在梅雨季节气候潮湿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上述存储条件均不符合案涉饼干标识要求的“阴凉干燥处、避免太阳直射”。

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为南边玻璃加装了窗帘,可避免阳光直射食品。开启空调,食品储存符合阴凉要求。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符合案涉饼干标识要求的“阴凉干燥处、避免太阳直射”条件。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给力噢夹心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十四、如皋市靳欣欣食品店销售的生姜、香蕉

生姜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项目

香蕉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香蕉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案涉批次的生姜。

当事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定被抽检的生姜、香蕉的上家。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十五、如皋市汇景超市销售的百合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合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如皋市张波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2023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油条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

当事人当日加工油条并对外销售,因当事人制售的10根油条均被我局抽样,故无不合格油条销售给消费者。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加工环节导致的。

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完整。当事人已更换膨松剂的供应商,严格控制使用量。

对当事人制售铝含量超标的油条的行为,我局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十七、如皋市世圆日用品超市销售的台芒、生姜

台芒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台芒、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台芒、生姜。

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从如皋市刘维才水果批发部购进涉案台芒,共购进12.7千克;于2023年5月31日从如皋秦紫蔬菜销售店购进涉案生姜,共购进19千克。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生鲜产品,当事人每天购进的均已全部售出,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台芒吡唑醚菌酯超标,生姜噻虫胺超标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造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三十八、如皋市奇亨超市销售的生姜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生姜。

当事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定被抽检的生姜的上家。每天购进的生姜均已全部销售出去,虽公告召回,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噻虫胺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三十九、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广福路分公司销售的生姜

2023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生姜。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全部售出,虽已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完整;当事人已更换供应商。

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生姜的行为,我局已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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