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建设集团公司诉青岛某建筑机具租赁公司、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此外,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大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出租人经常在合同中设置类似于“租赁费持续计算直至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设备丢失损失”的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合理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基本案情
青岛某建筑机具租赁公司主张朱某某代表山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从其处租赁建筑设备,山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未依约支付租赁费,且未返还全部租赁设备,诉请法院判令山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朱某某支付租赁费,并赔偿设备丢失损失。
THE END